合作社生产成本核算的五个问题
合作社生产成本核算的五个问题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农业部 点击数:156 更新时间:2010-5-23
——摘自《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年4月总第11期
生产成本核算是企业和经济组织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完整准确地反映某产品的成本,需要合理确定成本开支范围、根据生产规模确定成本计算期,因地制宜设置成本账户,及时归集、分配业已发生的各种劳动耗费。本期择取这篇文章系统的阐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核算问题,详细分析了成本核算中的主要环节。
成本核算就是把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其性质和发生地点(或时间)分类和汇总,计算出某一时期内生产费用的实际发生总额,同时把这些费用按照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制造步骤或批次等,分别成本项目归集, 以计算出某种(类)产品的实际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目的是为了寻找增产降耗途径,以较小的劳动耗费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
合作社也应开展成本核算,并在开展成本核算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理确定生产成本开支范围
成本开支范围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列作产品成本的具体开支项目及其内容,《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包括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应付的劳动报酬。成本开支范围在不同经营方式的合作社表现也不同,具体地:
从事农业生产的,包括种子种(苗)费、农药费、肥料费、排灌费、畜力作业费、机械作业费、燃料动力费、棚架维修费、农具购置及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土地承包(租赁)费、期初生产费用分摊、借款利息等其它费用、以及人工费用。
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包括供加工的农产品价值、开展加工发生的燃料动力费、机械设备维修费、产品包装费、简易棚架修建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车间管理费、废品损失、借款利息等其它费用、以及工人工资及附加。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包括供服务用的有形物质(种籽、肥料、农药(兽)等)、无形物质(技术、专利、信息等)的价值、开展劳务(服务)过程所发生的各项物质费用和人工费用。
二、按经营方式和生产规模确定生产成本计算期
所谓生产成本计算期是指计算产品(劳务)成本时,对发生的费用计入产品(劳务)成本的起讫期,在产品生产中,通常根据产品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实行大量大批生产的,以日历月份为其成本计算期;实行单件小批生产的,以产品的生产周期为其成本计算期;在农业生产中,通常以农作物的生产周期为成本计算期。
生产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由于产品批量不大,宜以产品的生产周期为成本计算期,其成本计算期起于生产活动开展之日,止于产品收获入库之时,农产品采收后,对土地进行整理和对林果树木进行养护等发生的费用宜归作下一茬生产的费用计算;但从事奶、蛋生产的合作社,由于其产品是批量重复生产,宜以日历月份为成本计算期。
服务型的合作社,宜以准备供服务用的物质至服务已提供、服务收入实现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为其成本计算期。
三、因社制宜设置生产成本的明细科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发生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即要以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作为生产成本的明细科目归集生产费用。
所谓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成本计算过程中,为归集和分配费用而确定的承受费用的产品。所谓成本项目是指对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所作的分类,如按产品成本中费用的经济用途划分为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按费用的经济性质划分为物质费用、人工费用等。
合作社生产成本的明细科目设置应根据产品结构繁简程度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作哪一级明细科目,应按是否便于体现产品成本的具体项目来确定。合作社生产专业化程度不一,实行多种经营的合作社(有的既种蔬菜、水果,又养鱼养猪,有的同一时期中既种大白菜、花椰菜又种甘蓝菜,等等)为了直观反映某产品的总成本及其具体项目的开支情况,应以产品名称作二级明细科目,如大白菜、花椰菜、甘蓝菜等,以费用项目作三级明细科目,如种苗费、肥料费、农药费、人工费用等。进行单一产品专业生产的合作社,宜以费用项目作二级明细科目。
四、按完工产品的处置方式结转生产成本
据《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将其实际成本由“ 生产成本” 科目转到“ 产品物资” 科目, 该产品出售后, 再将其实际成本由“ 产品物资”科目转到“经营支出”科目,这是适用于合作社的通用的生产成本结转方法。但在农业生产中,农产品大多易腐烂变质不易储存,保质特短的产品必须立即出售,不可能“验收入库”,可储存的产品,生产者也有收获后直接出售的,也不需“验收入库”,因而,合作社的生产成本结转也有了特例,即:凡产品收获后没有“验收入库”而直接出售的,其生产成本不需结转到“产品物资”科目,将其直接结转到“经营支出”科目即可。
五、合作社生产成本核算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 在农业生产中, 由于生产资料采购时间与实际使用时间、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与使用价格都不一致,为完整准确计算出产品的生产成本,应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格,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包括其买价、运输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的价值等费用,还要加上其采购付出的出差费用、人工费用和仓库保管费,这才形成已使用的生产资料的实际价值;二是必须按实际使用数量计价, 不论生产资料何时购买、购买数量多少,只有实际投入生产的,方可按实际使用数量计算其价值计入生产成本。
(二)农产品成本包括为生产该产品消耗的物质价值和劳动报酬(既人工费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把人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而把它作为农民的净收入(相当与企业的毛利润),这样计算的农产品成本是不完整的。合作社要改进成本核算方法,将产品生产的劳动报酬全部计入成本。劳动报酬的计算范围应当包括雇请社外人员、本社社员以及本社管理人员(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参加产品生产劳动的工资;劳动报酬的金额,雇用非本社社员劳动的,应按双方商定的价格计算;本社社员投工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可按社员大会约定的工价标准计算。
(三)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现在,我国《物权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使用他人的土地要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合作社本身没有土地,要直接组织农产品生产,就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承租)或向农村土地承包户转包(租赁)土地,或利用社员以入股形式提供的土地,合作社使用这些土地付出相应的价款,就形成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也要在产品销售收入中补偿,因而,应当把土地使用费计入有关的农产品成本。
土地使用费计入某产品成本,要按土地的复种指数和农作物生产占用的时间分摊,土地复种指数为1时,土地使用费全部是该农产品的成本, 土地复种指数达2 以上的,如果各茬农作物占用的时间大致相等,土地使用费就按农作物茬数均摊,如果各茬农作物占用的时间不相等,应按各茬农作物占用的时间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