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设立程序
辽宁省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设立条件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1、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2、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4、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5、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6、其他要求:
(1)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
(2)律师事务所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应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
(二)名称检索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除外),在申请设立许可前必须办理名称检索。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名称检索申请书
(2)名称检索申请表(见附表13)
(3)申请人(设立发起人)简历
2、名称检索程序
申请设立人将名称检索材料逐级上报区、市司法局、省司法厅进行审核,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申请名称检索,司法部名称检索通过后,省司法厅向各市司法局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申请设立人自接到通知书后6个月内上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申请材料
1、设立发起人向市司法局报送律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申请书
(1)设立申请的依据
(2)拟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
(3)拟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性质
(4)合伙人姓名
(5)注册资金
(6)拟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地址
(7)设立发起人签名
(8)申请日期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表14)
3、设立人承诺书
4、区(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
5、原律师事务所意见,及退出原律师事务合伙人证明;
6、律师事务所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臵、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7、合伙律师事务所提交合伙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信息,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司法厅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8、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9、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存档证明;
10、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
11、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体检证明;
12、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名单及简历;
13、市司法局出具的设立发起人三年内无违纪证明;
14、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
15、资产证明
16、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17、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请示》
18、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执业公示及服务承诺制度;
(2)业务风险提示制度;
(3)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制度;
(4)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6)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及反馈制度;
(7)执业年度考核、表彰及惩戒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全体律师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制度;
(10)投诉查处、过错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将其申请材料按管辖报送所隶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申请的市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注册资金的审验: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应及时进行注册资金的审验,并于三个月内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逐级上报省厅。
6、律师事务所应在批准住所内显著位臵悬挂律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