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收政税所[2009]14号)
《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2009]19号
政策意义:
为了更好地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印发),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细则要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规定的八大类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申报条件: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 “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2、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科技部门鉴定流程(市属企业):
注:区属企业向各区县科委申请
受理部门:
企业注册地税务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