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保险局生育保险操作意见
关于全市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的操作意见
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93号,一下简称93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操作统一、规范,切实将生育保险政策执行好,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按照93号文件规定的包干结算标准执行。
二、各类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内容及提供材料
(一) 生育待遇
1、参保女职工生育的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产假津贴、营养补助费。
提供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或《病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生育证》、《出生证》、职工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2、参保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按第1款规定提供材料后按上述生育保险待遇进行支付。
3、参保女退休人员发生生育的,提供正常生育的材料,支付待遇:产前检查费、医疗费、生育营养费。
4、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
(1)提供材料:提供第1款规定材料后,另须提供配偶未就业证明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按正常程序申报后支付到男方。
5、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女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问题。
(1)支付内容: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产假津贴、营养补助费。
(2)经请示省社保局明确,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单位需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3)办理程序
①、如果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合同后生育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机构的,向原参保机构申请支付待遇。
②、如果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合同后,已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按个体人员参保缴费的,向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支付待遇。
③、提供材料:除提供本条第1款规定提供材料后,另须提供因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产检病历本原件等。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
1、参保男、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待遇:手术医疗费、假期津贴。
2、参保男、女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待遇:医疗费。
3、提供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结婚证》、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另需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除的材料。
(三)参保男职工支付晚育护理假期津贴问题。
1、办理程序
(1)男女双方均参保的,女方单位先到所属社保机构进行待遇申报,社保机构收取相关材料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业务用章。男方单位再持相关材料复印件到所属社保机构申报相关待遇,凡是女职工领取晚育假期津贴的,男方单位所属社保机构据此支付护理假期津贴。
(2)男方参保,女方未参保并且属于晚育的,由男方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机构申报相关待遇。
2、提供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或《病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生育证》、《出生证》、《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四)参保女职工在怀孕开始到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支付问题。
1、先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2、提供材料:除提供生育应提交的资料外,另须提供并发症医疗发票、病情诊断证明、病历本原件或病程记录复印件。
(五)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的参保职工,实施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给予一次性3000的补助。
1、男女双方均参保的,由女方所在单位申报;只有一方参保的,由参保方所在单位申报。
2、提供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以及施行手术的病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其他施行手术的相关材料原件;《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三、相关问题
(一)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2011年7月1日起,各经办机构都要根据这一规定进行调整
(二)自2012年1月起,全市社保机构办理生育保险业务支付的时间统一为每月16—25日(节假日不顺延),28日以前在信息系统中对当月所经办的支付业务进行审核后进行待遇支付。 具体为:生育人员登记(人员登记栏)→生育待遇审核(待遇支付栏)→批量个人报销(待遇支付栏)。
(三)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1年内持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关系所属社保机构申请。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填写《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经办机构受
理申请后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提出申请人的用人单位。
(四)职工生育前变换用人单位,且变换前后的单位均在昆明市参保的,变换前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连续计算,由申报时所在单位向新单位所属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支付。
(五)职工发生生育后,单位应及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因未及时申报待遇就中断缴费的,如生育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机构的,由原单位向原参保机构申请支付待遇。中断缴费后变换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已已由新单位缴纳的,向新单位所属社保机构申请支付待遇。因职工劳动关系变更造成前后产假津贴支付标准不一致的,社保机构不予补(退)。
(六)按照昆政办【2011】78号文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移交前未支付医疗费用的,如申报时属正常参保缴费人员,按照移交前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支付。7月1日以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报表填制
从2012年1月起,生育保险用表按业务需要作以下调整。
(一)《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用途:参保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填写,各机构自行印发给参保单位,样表附后。
(二)《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
用途:参保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后,符合支付条件的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后生成,样表附后。
(三)《昆明市生育保险月报表(一)》、《昆明市生育保险月报表(二)》
用途:反映各机构工作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1、《昆明市生育保险月报表(一)》
填写内容:参加生育保险的所有单位和职工、核定月缴费基数,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2、《昆明市生育保险月报表(二)》
填写内容:所有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3、要求:报表均需要填写完整、印章齐全、按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