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06-28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公积金会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会员年满55周岁);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用人单位和会员本人按规定缴纳公积金
公积金会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存在漏缴或欠缴公积金的,须办理补缴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申请审批手续。
(三) 满足公积金养老最低存款额和公积金缴费年限的规定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达到当年规定的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并且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7月1日后退休:
(1) 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须达到当年规定的养老最低存款额标准。
(2) 参加公积金B、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须满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