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订出下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阅实施;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并根据需要填报《职业病报表》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第二条、各车间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并保障配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
第四条、若存在技术改造时,项目责任部门要保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要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条、保证为员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市场部负责采购并做好质量验收;为各车间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由各车间负责管理和提出采购申请,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交领导小组批准;技术质量部负责提出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讨论实施。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车间在员工休息室内,利用黑板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各接毒接尘工作区域内设置警示标识等。
第七条、对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加热炉区域,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等,并保证报警装置能正常工作。由生产部负责组织各车间实施。
第八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公布并存档。
第九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员工应学习和掌握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部按照职业病防治的要求,保障用于预防和治疗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的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生产部应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分公司方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新上岗、离岗、转岗、离退职工名单,以便及时安排职工体检。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工离岗时,必须先进行离岗职业病体检。
第十四条、生产部在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时,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等内容包括在内。结合实际,尽量采用低毒或无毒的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制度,定期对现场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法律要求,组织现场职工进行上岗前、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职工进行治疗,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保存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名单,报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