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法官需要回避的岂只配偶子女?
2011-2-24 18:57:31
360doc
[陈有西按]金柱律师正在办个人所,利用空档享受世外桃源生活。但是一直还是心怀天下。他对最高法院这个规定的质疑,其实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法官如果不靠自律和其他的制度制约,回避,是回避不光的。除了血缘、姻亲的关系,还有老上级、老部下、老战友、老同学、老同事、老邻居。更直接的还有现权力、现金钱、现感情。都回避了,法官基本上就不用干活了。而今日中国的法院,浙江法院有个统计,法官人均年办案140多件。如果这样回避起来,我不知道还有谁能够办案。最高法院出台这样的东西其实起不了关键作用。只要中国的案件内部审批制不改,不审的人干预、影响案件易如反掌。审前保密、审后快判,甚至提高当庭判决比例,才有可能真正遏制案外因素的影响。不过有一点还是要肯定,就是对回避制度的原理,这次是遵守了。我三年前《法官法第十七条批判》一文中指出的有权的法官要无权的律师回避的荒唐做法,有了纠正,开始安排法官回避了。这是一个进步。我同意杨金柱的判断,这个文件对遏制司法腐败的功能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是多了一个文件文号而已。
法官需要回避的岂只配偶子女?
----杨金柱律师山居杂记之一
金柱按语:杨金柱在张家界的山居生活奉行“健身、读书、写作”六字真言。《山居杂记》是《律途杂忆》和《律业思考》以外的博文总称,拟每年结集出版两本《山居杂记》。杨金柱的《为中国法治呐喊》即将在香港出版。杨金柱期盼早日真正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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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法官的配偶子女做律师的,法官必须实行任职回避,要么法官下岗,要么律师离职。最高院的规定一出,网上一片叫好声。2011年2月16日,北京日报发表《北京法院将推最严回避规定配偶做律师法官须离岗》一文。该文指出:《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是近年来法官任职回避方面最严厉的规定。“本市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司法回避制度,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今年两会召开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第二个热点问题。最高院在此时发布施行《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具有丰富的社会意义。
法官实行任职回避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
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这是最高法院关于回避的最基本规范。该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再予细化和规范。
最高法院这次下了壮士断腕的决心,出台最严厉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立马能够“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杨金柱为此而三呼万岁。
三呼之余,杨金柱总觉得心里面有点堵,又想给最高法院提点建议。真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处张家界之远而忧其法,一点都不吸取去年的经验教训。
湖南省司法厅的大佬们一看到杨金柱又要给最高法院提建议就可能有点烦。大佬们且慢,看看杨金柱的建议是否有道理,杨金柱可不想在个人律师事务所批下来之前由于“不适当宣传”而再获一次“公开谴责”。
杨金柱有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最高法院这一次一定要给力,令行禁止,树立最高法院的权威。类似的规定本文已提到三个,如果最高法院过几年再出台第四个、乃至第五个类似的规定,那堂堂的最高法院就威信全无,成为天下人的笑柄了。
第二,该规定只对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作出任职回避的规定,外延尚未周全。杨金柱斗胆建议最高法院赶紧下发一个补充规定,扩大法官除配偶子女从事律师的任职回避范围。法官子女从事律师的要回避,那么,法官的父母、兄弟姐妹从事律师的,法官也应当要回避。 法官配偶从事律师的要回避,那么,法官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从事律师的,法官也应当回避。同为血亲和姻亲,不能厚此薄彼,有失公平公正。
第三,众所周知,法官除了配偶子女等血亲姻亲从事律师的需要任职回避之外,重要的是与法官有特定关系者从事律师的更需要回避。杨金柱斗胆建议最高法院赶紧出台一个法官特定关系者从事律师的任职回避规定。凡属法官的情人、同乡、同学、朋友为律师的,法官都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现行体制和司法制度下,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只是一剂治标不治本、甚至连标都治不好的方子。如果法官任职回避能够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冤假错案,那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
有多少官员因为配偶子女做律师
需要进行任职回避?
----杨金柱律师山居杂记之二
陈有西律师在其学术网上转发了我的《法官需要回避的岂只配偶子女?》,并加了如下按语:
“金柱律师正在办个人所,利用空档享受世外桃源生活。但是一直还是心怀天下。他对最高法院这个规定的质疑,其实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法官如果不靠自律和其他的制度制约,回避,是回避不光的。除了血缘、姻亲的关系,还有老上级、老部下、老战友、老同学、老同事、老邻居。更直接的还有现权力、现金钱、现感情。都回避了,法官基本上就不用干活了。而今日中国的法院,浙江法院有个统计,法官人均年办案140多件。如果这样回避起来,我不知道还有谁能够办案。最高法院出台这样的东西其实起不了关键作用。只要中国的案件内部审批制不改,不审的人干预、影响案件易如反掌。审前保密、审后快判,甚至提高当庭判决比例,才有可能真正遏制案外因素的影响。不过有一点还是要肯定,就是对回避制度的原理,这次是遵守了。我三年前《法官法第十七条批判》一文中指出的有权的法官要无权的律师回避的荒唐做法,有了纠正,开始安排法官回避了。这是一个进步。我同意杨金柱的判断,这个文件对遏制司法腐败的功能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是多了一个文件文号而已。”。
最高法院是最讲究公平公正的地方,但最高法院此次发布施行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却是一个显失公平公正的规定。
杨金柱何以敢胆大包天指责该规定是一个显失公平公正的规定?难道不怕被湖南省律师协会再来一个“公开谴责”?难道不怕湖南省司法厅口头批复“暂缓审批”湖南金柱律师事务所的“暂缓”永远“暂缓”下去?
杨金柱是一个有话就说、有屁就放的人,是个一根筋到底的湖南蛮子。如果我指责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显失公平公正指责错了,杨金柱甘愿认罚。
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对谁显失公平公正?
杨金柱答曰: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对“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显失公平公正。
杨金柱这一次要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们打抱不平。
杨金柱以湖南省高院为例,实例说明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对“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显失公平公正。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湖南省高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做律师。那么,杨金柱请问: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配偶子女可以做律师吗?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需要进行任职回避吗?
湖南省高院要接受湖南省人大的监督。那么,杨金柱请问:湖南省人大领导的配偶子女可以做律师吗?湖南省人大领导需要进行任职回避吗?
湖南省高院要接受中共湖南省纪委的领导。那么,杨金柱请问:中共湖南省纪委领导的配偶子女可以做律师吗?中共湖南省纪委领导需要进行任职回避吗?
湖南省高院要接受湖南省政法委的领导。那么,杨金柱请问:湖南省政法委领导的配偶子女可以做律师吗?湖南省政法委领导需要进行任职回避吗?
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湖南省高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做律师,必须进行任职回避。但是,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纪委、省政法委领导的配偶子女却可以做律师,这些领导湖南省高院的领导们却不需要进行任职回避。这对于湖南省高院领导干部而言,是否显失公平公正?
我们把法院和检察院比较一下,就更加能够说明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对“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显失公平公正。
湖南省检察院和湖南省高院都是副省级单位,平起平坐。现在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湖南省高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做律师,必须进行任职回避,但湖南省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却可以做律师,不需要进行任职回避。天下滑稽之事莫过如此!
又一个荒谬的规定
陈明勇律师
昨天,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同时,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师协会递交了《关于废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及修改《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建议》,并在网上公布。这是我这样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人物,顶风做案,与强大的最高人民法院相抗衡,真是自不量力,确有螳螂挡车之感。但是公道自在人心,真理不畏强权。对该荒谬的规定,本律师不站出来说两句,难解心中之不平。
一、首先制定该规定的人不是脑壳进水,就是低能儿、弱智。思路不全,逻辑混乱。 该规定只针对律师,不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人员,作为具有法律修养和执业操守的律师的配偶或父母是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均毫无例外在该规定之列。,而素质低下的其他人员的配偶或父母是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均毫无例外不在该规定之列。在最高人民法院看来前者会造成法院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而后者则无所谓。 该规定只针对法官的配偶子女,而不针对其他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诉讼业务会影响司法公正,与法官具有父母、兄弟姐妹、姐夫妹夫,姨夫姨姐,舅子舅母子,同学同事,朋友情人等等关系的人从事诉讼业务就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吗? 以上这些三岁大的孩童都能明了的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政策的大老爷们却会犯如此低级错误,让人匪夷所思。
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规定,意在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事实上法院系统出现的绝大部分关系案、人情案是一小部分法官素质低下,品质卑劣,与社会上的人员(含部分品质败坏的律师)相勾结,权钱、权权、权色、权情交易所发生的。而这些败类得不到应有的报应,甚至法院领导、法院政工、纪检、督查等部门对部分法官这些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处罚走过场,或就是不处罚,变成变相包庇、放纵,这是关系案、人情案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与律师的配偶父母是否是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关联不大。若有,也仅止是个别的,不能靠推测,把个案无限放大。
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法官法》把该规定第五条的部分内容上升为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内容,意在律师与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之间建立隔离带,有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事情果真是这样的吗?十年来,全国法院存在办案质量不高,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司法不公、法院公信力下降,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越来越远是一个不争的现实。但事实证明,这些并非是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是法官的配偶、子女而产生的。 要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深入基层和社会的各个层面进行认真的调研,从内部找原因,看清事情的本质所在。认真解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推行量刑规范化和办案规范化,严肃错案追究和纪律处分。不要老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日病渐入膏肓,却还在做一些细枝末节的修补,指望着玩一些障眼法活下去,欺骗茫茫众生。
法官和我们一样,都是法律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我们共同的职责。律师有律师的操守和职业准则,法官有法官的操守和职业准则。在法院的一些人眼中,律师仅止是二等法律人,是他们的眼中钉,绊脚石,从打压是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家属的律师,到迁怒于是律师子女、配偶的法官,这是一种变态的思维。中国法院的一些人已把一个实现公平正义的平台当作是自已的地盘,司法公正谈何而来! 201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