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生常谈的政府转型
老生常谈的政府转型
作者:蔡嘉蓉
来源:《现代工商》2012年第03期
政府职能——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时,应当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功能。它反映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前提。近年来,中国宏观调控取得初步成效,显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驾驭经济的能力。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表明:中国政府正在学会少用行政手段,更多地使用高明的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使中国经济这艘巨型航轮得以平稳前行。回顾、展望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昨天、今天与明天,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应当怎样管理经济。
政府职能转变的世界浪潮
政府职能转变,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世界趋势。20多年来,主要发达国家掀起了全球性、持续性的公共管理改革浪潮,政府职能进入全面调整期。政府职能在公共管理方面,采取了新的价值取向:从严格管理到放松管制;从提供“标准化”、“无差异”公共服务到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公共服务;从普遍性享有权利到有所选择和公共服务定额配置;从公共部门垄断公共服务到采用公私合营机制提供公共服务;从服务提供者集中配置到某种形式的顾客选择;决策权从地方向中央集中,管理权和财务权向地方下放;预算配置引进绩效和结果取向。同时,对公共服务内部的组织机制(包括组织结构、工作程序、人事制度、监督机制、公共责任机制、管理技术与方法等)进行全方位改革。
政府职能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是政府职能性质定位的根本性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方式的实现,重点是改革政府治理工具。主要是通过引进竞争机制和民间力量,结合传统的政府治理工具,进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政府治理工具包括:传统类工具———建立规章制度和完善制裁手段,管制或放松管制,监督和调查,颁发许可证,制定税收政策、拨款、补助、贷款、贷款担保、合同承包等。 创新类工具———特许经营、技术支持、公私伙伴关系,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介绍推荐、半公半私企业、志愿者服务、国营企业、有价证券、采购、保险、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召集非政府领导人开会、改变公共投资政策、政府施加压力等。
先锋派工具———种子资金,股权投资、自愿者协会、共同生产或自力经营、回报性安排、需求管理、财产出售、交换和使用,重新构建市场等。发达国家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
政府职能转变是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机构要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实现“强化、弱化、转化”的进程。强化,符合公共
行政管理要求,对市场机制失灵调控的职能;弱化,对微观经济和社会资源管制或配置的职能;转化,社会和市场承担的职能,使政府权利与市场相得益彰。
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历程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实行的是严密计划经济体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切活动,都是在政府严格计划安排下进行,资源配置手段基本上是计划和行政手段,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
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这种政府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立足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政府对经济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更加突出了宏观性、导向性和战略性,综合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法律等手段,使调控方式方法更灵活,针对性更强,效果更明显。 “八五”期间,大城市地方政府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经济调控体系。“九五”期间,进一步改革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和方式。在经济管理职能上,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了重大转变,原来直接管理经济转到间接管理经济,原来微观经济管理转到经济调控管理,原来计划管理转向市场管理。在服务对象上,做到不分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分企业的所有制,不分中资还是外资,不分本地还是外地,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政府从原来习惯于直接干预企业行为的“运动员”、“教练员”,转变为努力当好“裁判员”和“服务员”。
2000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启动。政府部门与经济实体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辅助性、技术性、行业性、服务性事务和社会自我管理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2003年,各地进一步深化党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条件。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是政企分开。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企业是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思想没有完全消除。在传统思维影响下,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也被纳入到政府的直接干预范围之内,特别是涉及到公务员切身利益的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脐带就更难剪断。 运用高超的方法管经济
政企分开的关键,在于政府彻底退出微观管理和干预,归还企业经营自主权,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WTO规范各成员方政府行政职能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机构,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决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