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判断题
1.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在湖南省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X )
2. 只有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应遵守本规程。(X )
3. 电力调度规程只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Y )
4. 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X )
5. 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两级调度机构,即省调,地调。(X )
6. 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X )
7.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Y )
8. 省调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但不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办法。(X )
9. 湖南省电力公司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X )
10. 省调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Y )
11. 省调负责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Y )
12. 省调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Y )
13. 省调只是指挥实施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X )
14. 省调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Y )
15.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批准后执行。(X )
16. 省防汛指挥中心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X )
17. 省调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并且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Y )
18. 地调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X )
19. 地调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Y )
20. 县调的职责是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县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Y )
21. 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Y )
22. 经110千伏电压级并入电网且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地调调度管辖范围(X )
23. 经110千伏电压级并入电网且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其它类型的发电厂属于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Y )
24. 地调不能调度管辖22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X )
25. 县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本县范围内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并网发电厂,本县范围内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110千伏及以下线路,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联络线。(X )
26. 发电厂厂用系统、变电站站用系统分别由发电厂、变电站自行管辖(Y )
27. 地调与地调之间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县调与县调之间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则由相应地调确定。(Y )
28. 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等改变,应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省调备案。结线变更等也必须征得省调同意。(X )。
29.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湖南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Y )
30. 省调调度员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正值调度员经省调总工程师方可正式上岗值班。(X )
31. 发电厂的值长(单元长、机长)和具备副值及以上资格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为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对象。(X )
32. 省调值班调度员只对调度对象发布调度指令。(Y )
33. 湖南电力系统内华中网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值班人员在汇报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时,无须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X )
34.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值班人员不得自行改变设备状态及运行方式(但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者除外)。(Y )
35. 当危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不可以指挥操作非本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如须操作须征得许可。(X )
36. 调度对象同时接到两级调度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执行高一级调度的调度指令,受令人将执行情况分别汇报两级调度的值班调度员。(X )
37. 发、供电单位行政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权限时,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才能执行。(Y )
38. 除调度机构负责人和上级领导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X )
39. 调度对象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当班值长负责。(X )
40. 如受令人对调度指令有疑义,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如发令人仍重复其指令,受令人应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严重威胁人
身、设备或电力系统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Y )
41. 被取消资格者一个月后提出申请,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获得调度对象资格。(X )
42. 变电站应达到无人值班的必备条件即可实行无人值班。(X )
43. 需要维操队员方可完成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将该站所有调度指令下达至监控中心,再由监控中心下达至维操队。(X )
44.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一般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应在接到维操队的现场汇报后,方可进行该站下一步的操作。(Y )
45. 当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维操队员、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或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同时报告值班调度员。(Y )
46. 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按年、月、日编制,并应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Y )
47. 设备大修计划,全年电力生产指标预测应于年初编制好。(X )
48. 日运行方式应于前1日12:00前编制好并下达到有关单位(X )
49.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由省调生产负责人批准。(X )
50. 上级下达的供、用电计划是编制发电调度计划的依据之一。(X )
51. 网供计划和网间交易计划为编制供电调度计划的依据之一。(X )
52. 发电厂应在每日12:00前向电力调度机构计划部门上报次日发电机组的可调出力、机组备用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Y )
53. 发生威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下令开、停发电机组。(Y )
54.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应不小于系统发电负荷的4%或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Y )
55. 电力系统标准频率是50Hz ,偏差不得超过±0.1Hz ,严禁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X )
56. 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运行时,省调负责调功。(Y )
57. 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省调负责调频,但主、辅调频厂则由华中网调指定。(X )
58. 主调频厂调整出力使系统频率保持在50±0.2Hz 以内运行。(X )
59. 主调频厂当频率偏差大于±0.1Hz 时,辅助调频厂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参加调频。(Y )
60. 调功的主要任务是控制网供功率偏差在规定范围内。(Y )
61. 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的非灯炮贯流式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应具备AGC 功能。(Y )
62. 省调、地调和有关发电厂应装设准确度符合要求的频率自动记录装置。( Y )
63. 发电机组应参与电力系统一次调频,其参数整定值由调度机构给定。( Y )
64.500千伏与220千伏无功分界面是500千伏变电站主变的220千伏侧断路器。(Y )
65.220千伏与110千伏无功分界面是220千伏变电站主变的220千伏侧断路器。(X )
66. 发电厂及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母线正常运行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10%。(X )
67.500千伏以下变电站220千伏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3%~+7%。(Y )
68. 事故运行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10%。日电压偏差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的5%。(Y )
69. 保持运行电压在调度曲线规定的范围内可采取调整潮流,转移负荷的措施。(Y )
70. 系统内220千伏主变分头位置由省调统一安排,分头位置的变动应征得省调同意(220千伏终端变电站除外)。(Y )
71. 发电厂和变电站按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运行,当电压超过规定范围并无法调整时,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员。( )
72. 各地区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调报送本单位上一月的电压考核点合格率。(Y )
73. 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进行电压和无功平衡分析,提高无功补偿能力。(Y )
74. 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调度机构负责编制年、月经济调度方案,并在日运行方式中具体安排,由值班调度员执行。(Y )
75. 降低电能损失的措施不属于经济调度方案的内容。(X )
76. 湖南电力系统网损实行分层、分区管理。(Y )
77. 省调负责220千伏网损统计与管理(220千伏主变损耗除外)和境内500千伏网损的统计。(Y )
78. 地区电业局负责本地区110千伏及以下网损的统计和管理(含220千伏主变损耗)。(Y )
79.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电力电量预测、月度电力电量预测、日负荷预测、节日负荷预测和保安负荷预测。(Y )
80. 地区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及电量,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调, 重要用户的保安负荷应单列。(Y )
81. 水库调度的基本任务:执行水库调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制度,在确保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水、泄洪及供水方式,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环保、养殖等综合利用效益。(Y )
82. 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应建设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按要求接入湖南电网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并保证上传数据的完整、及时和准确。(X )
83. 地区水电应按省调确定的原则调度和发电。(Y)
84. 省调委托调度的水电厂和相关地调应按要求向省调报送相关计划和数据。(Y)
85. 水电厂水库泄洪时,应及时将溢洪闸门的启闭情况汇报相应调度。(Y )
86. 每日10:00前,水电厂应通过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将8:00水库上下游水位、前1天平均入库流量、发电流量、溢泄流量和省调要求的其它信息报送省调。(Y )
87. 涉及水库水位或水电厂出力控制的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上下游建设工程等工作,可以不纳入检修计划管理。( X)
88. 凡需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并网前与湖南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协议。(Y )
89. 发电厂并网协议就是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X )
90. 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表与电网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委托调度机构负责人签署。(Y )
91. 并网调度协议应在购/售电合同(协议)签订前签订。(X )
92. 并网调度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包括:双方义务、并网条件及要求、调度管理、技术管理、违约责任和其他要求等。(Y )
93. 新设备投产管理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和输配电(含用户)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X )
94. 新设备接入系统前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接入系统设计、初步设计、设备招标等评审工作应有调度机构参与。(Y )
95. 新建的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的命名和设备编号,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按省调审批。(X )
96. 在预计投产前2个月,新设备业主单位(业主委托单位)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报送电气主设备、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图纸和资料。(Y)
97.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新设备投运前,基建单位需进行主变压器零序阻抗, 输电线路的高频、工频参数实测,并向调度机构提交测试报告。(Y )
98. 新设备投产试运行期间的调度对象由生产单位值班人员担任(Y )
99. 新设备投产试运行期间的操作和事故处理由施工单位值班人员担任。(Y )
100. 新设备投产试运行期间的操作的监护及与调度联系等仍由生产单位值班人员负责。(Y )
101. 新设备在施工或试运行时需改变运用中的设备状态,施工单位应无须向有关调度机构申请。(X )
102. 一、二次设备不能同步投运的新设备能接入系统运行(X ) 103. 一、二次设备系统图实不符的新设备不能接入系统运行。(Y ) 104. 变压器、调相机、线路等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进行连续24小时试运行(Y )
105.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母线、电容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及二次系统等可不进行试运行。(Y )
106. 线路试运行起始时间系指调度操作指令票最后一项执行完毕的时间。(Y )
107. 发电机、变压器、调相机等试运行起始时间为带上调度同意的负荷的时间,由值班调度员予以明确。(Y )
108. 如果试运行设备因故中途停止运行,重新启动则继续计算起始时间。(X )
109. 在新设备投产试运行时(含进行操作时或试运行过程中),如发生系统事故、紧急融冰或其他特殊情况,值班调度员视情况暂停投产试运行工作,必要时可恢复投产试运行前的运行方式。(Y ) 110. 新设备投产试运行因故中止时间超过48小时或投产因故推迟240小时,则其投产试运行申请作废。(Y )
111. 。设备检修坚持“应修必修,计划检修,修必修好”的原则。(Y )
112. 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火电机组大修尽量安排在汛期。(Y )
113. 1、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应由相关单位编制年度检修计划,于年前一季度末报省调。(X )
114.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相关单位应在月前10天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调于月前5天下达有关单位。(Y )
115.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节日检修计划,相关单位应在节前7天报省调,省调于节前3天批复。(Y)
116. 变电站设备检修:相关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00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Y)
117. 发电厂设备检修:发电厂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00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Y )
118. 线路检修:运行单位的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00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Y )
119. 计划检修不能按时开工,超过计划开工时间48小时,该检修工作票作废。需要工作时应另提申请。(X )
120. 检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工作起止时间、对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的影响、检修后试验和试运行要求等。(Y )
121. 运行或备用设备在系统低谷负荷期间消除缺陷不统计为临时检修。(Y )
122. 发、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调度通知开工时起,到检修结束为止。(X )
123. 线路检修时间从调度通知开工时起,到值班调度员得到具备复电条件的报告为止。(Y )
124. 延期申请一般应在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提出。(Y )
125. 设备检修完毕,除按要求恢复设备状态外,还应将因设备检修而影响的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二次设备恢复到正常状态。(Y) 126. 稳定运行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省调归口管理。(Y ) 127. 生产运行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供设备负载、过载能力等资料,调度机构以此作为制定系统稳定限额的依据。(Y )
128. 大区电网互联、大功率远距离送电、大容量发电机组经弱系统联系并列运行时,需进行长过程动态稳定计算分析。(X ) 129. 大容量发电机组经弱系统联系并列运行应进行长过程动态稳定分析。(Y )
130. 系统中经较弱联系向受端系统供电或受端系统无功电源不足时,应进行电压稳定性计算校核。(Y )
131. 系统出现大功率缺额或系统解列成为孤岛系统时出现大的功率不平衡,需要进行电压稳定性计算校核。(X )
132. 正常情况下,省调调度的联络线应按暂态稳定控制功率运行。(Y )
133. 事故后运行方式,允许只按事故后稳定储备送电,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按静态稳定控制功率运行。(Y )
134. 当线路按静稳定控制功率运行时,省调应做好发生稳定破坏事故的预想和处理措施,并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如该线路区间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改为按暂态稳定控制功率运行。(Y )
135. 正常情况下,发电厂的机组运行方式可以小于系统年度运行方式规定的最小运行方式。(X )
136. 220千伏联络线至少需有一套全线快速保护投入运行。(Y ) 137.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母线应有一套母差保护投入运行。(Y) 138. 在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性试验时,试验单位应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系统试验之前30天向省调提交试验方案、试
验计算分析报告,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省调负责编制调度实施方案并实施。(Y)
139. 在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性试验,有可能影响主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由地调在系统试验前10天向省调提交系统试验方案、计算分析报告和安全措施,经省调同意后进行。(X)
140. 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装置、调速器、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失磁保护、失步保护等以及自动装置和一次调频等参数整定,应经省调度机构许可,其投入或退出由有关调度机构批准。(X ) 141. 线路自动重合闸、振荡解列、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强行励磁、电网稳定器、低频解列、低频自启动、自动切机、调相改发电等安全自动装置,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退出。(Y)
142. 只影响本地区或单一设备的安全运行时,经该设备所在发电厂或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者。该设备可以投入运行,但应报省调备案。(Y )
143. 非正常运行方式下,保护效能虽不能满足规程规定要求,但仍能可靠切除短路故障者。该设备不可以投入运行。(Y )
144. 定值调整所需时间与方式变化变更定值后运行的时间相近时,该设备可以投入运行,但应报省调备案。(Y )
145. 变电站、发电厂内的变压器、调相机、发电机保护装置,一般由相应调度机构整定。(X )
146. 母线保护、变压器零序电流、变压器阻抗保护和其它与系统参数有关的继电保护由相应调度机构整定。(Y )
147. 保护装置的投、退、定值调整,应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Y )
148. 检修人员对保护装置的投、退、实际定值与调度指令的一致性负责。(X )
149. 保护定值的调整分二种方式:通知单调整方式和临时调整方式。(Y )
150. 值班人员应定期对保护装置进行巡视检查、每月进行1次微机保护装置采样值检查(Y )
151. 每周进行1次故障录波装置手动启动录波检查。(Y )
152. 线路故障跳闸后,值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故障录波装置及保护装置测距数据。(Y )
153. 大电流接地系统正常运行时,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分布应符合规定,在操作过程中,不允许某一厂、站短时超过规定数。(X ) 154. 不允许非同期重合的双电源线路若使用三相重合方式时,应装设检定无压、同期重合闸。(Y )
155. 为防止断路器或保护拒动时发生非同期合闸事故,严禁相邻线路检定无压重合的方向不一致。(Y )
156. 不允许非同期重合且未装设检定无压、同期重合闸的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其两侧母线间联系回路少于三条者,只能使用三相重合方式。(X )
157. 如一台断路器配有两套重合闸,正常运行只投入一套,但两套重合闸的方式开关应切换一致,不投入的那一套将其合闸压板退出。(Y )
158. 试运行的线路送电时和试运行期间应退出重合闸。(Y ) 159. 断路器切断故障的跳闸次数超过规定次数而未检修时可暂时不退出重合闸。(X )
160. 低频(低压)减载装置未经调度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转移其控制负荷和改变装置的定值。(Y )
161. 各地调需要退出低频(低压)减载装置控制的可切负荷每次超过1万千瓦以上时,应经省调同意。(Y )
162. 低频(低压)减载投切负荷总量地区不得低于地区减载方案的50%,系统不得低于60%。(X)
163. 当频率(电压)低至装置的整定值,装置检修、校验或故障退出或拒动,值班人员应立即手动切除其所控制的开关。(Y) 164. 省调、地调均应设置通信调度。(Y)
165. 调度电话应具备两路不同路由专线通道,并开通系统行政电话和公网电话(无人值班变电站可视情况开通公网电话)。(Y ) 166. 移动电话可以作为接、发调度指令的通信工具。(X )
167. 调度自动化实时信息的传输应同时具备网络和专线通道,并采用不同的路由。(Y)
168. 同一条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和同一稳控系统的两套安全自动装置所使用的通道应相互独立,采用两套独立的通信设备,可由一套通信电源供电。(X )
169. 省调通信中心站、地调通信中心站、省调直调发电厂、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应具备两套独立的通信电源系统。(Y)
170. 电力通信故障处理应遵循“先生产运行,后行政管理;先干线,后支线;先国网(含华中网)、省网,后地区网;先抢通,后修复”的顺序。(Y )
171. 值班调度员进行操作前,应填写操作指令票。(Y )
172.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站)共同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综合操作指令票。(X )
173. 仅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单项操作指令票。(X )
174. 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调度指令即时下达即时执行,但应作好记录。(Y )
175. 逐项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Y ) 176. 综合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操作单位操作任务注意事项(其中可包括操作目的)。(Y )
177. 每张操作指令票最多可填写两个操作任务,对于同一操作目的多个操作,可填写在一张操作指令票内。(X )
178. 在拟写逐项操作指令票时,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应遵循逐级转换、不得跨状态的原则。(Y )
179. 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不能由同一人完成。(Y )
180. 综合操作指令票和逐项操作指令票应经过拟、审、预发、执行四个环节,并与模拟盘或屏幕显示画面核对无误。(Y )
181. 操作指令的执行应遵守发令、复诵、录音、记录、汇报等制度。(Y )
182. 按逐项操作指令票操作时应坚持逐项发令、逐项执行、逐项汇报的原则。(Y )
183. 值班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停止操作,待弄清情况后方可继续操作。(Y )
184. 发电机与系统或两系统之间并列如无特殊规定,应采用准同期并列。(Y )
185. 并列时,并列点两侧电压基本相等,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电压差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500千伏电压级电压差不大于额定电压的20%。(X )
186. 解列操作时,应先将解列点有功潮流调至接近零,一般宜由大系统向小系统送少量的有功。(X )
187. 合环前应确认相位一致,合环点两侧电压差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最大不超过额定电压的30%、相角差不大于30度。(Y ) 188. 500千伏最大不超过额定电压的20%、相角差不大于30度,且合环后环网内设备不过载、保护可靠动作。(Y )
189. 对于3/2断路器接线方式,设备送电时,应先合中间断路器,后合母线侧断路器。(X )
190. 对于3/2断路器接线方式,停电时先拉开中间断路器,后拉开母线侧断路器。(Y )
191. 旁路断路器代线路断路器运行值班调度员下令退出被代断路器线路两侧的纵联保护和重合闸。(Y )
192. 隔离开关可以操作拉、合经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合的旁路电流。拉、合3/2断路器结线方式的母线环流。(Y )
193. 户外垂直分合式三联隔离开关,拉、合电压在20千伏及以上励磁电流不超过2安培的空载变压器和电容电流不超过5安培的空载线路。(Y )
194. 10千伏户外三联隔离开关,拉、合不超过70安培的负荷电流。(X )
195. 10千伏隔离开关,拉、合不超过70安培的环路均衡电流。(Y ) 196. 变压器并联运行的条件:结线组别,相同电压比相等,短路电压相等。(Y )
197. 变压器并联运行,若电压比或短路电压不相等,在任何一台变压器不过载的情况下不可以并联运行。(X )
198. 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选择保护完备、励磁涌流影响较小的电源侧进行充电。(Y )
199. 停电时,先停电源侧,后停负荷侧。(X )
200. 500千伏变压器一般在500千伏侧停(送)电,在220千伏侧解(合)环或解(并)列。(Y )
201. 拉、合变压器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断路器时,操作侧的中性点应接地。(Y )
202. 倒换变压器接地中性点时,应先拉开待退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后再合上待投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X )
203. 变压器高(中)压侧断路器断开时,该侧中性点应接地。(Y ) 204. 母线倒闸操作时,应尽量避免在母差保护退出的情况下进行母线倒闸操作。(Y )
205. 进行冲击合闸应注意冲击合闸断路器的自动重合闸装置在退出位置。(Y )
206. 变压器或线路串变压器冲击时,变压器的中性点刀闸在退出位置。(X)
207. 新设备冲击次数:变压器、消弧线圈、线路为5次,电容器、母线、电抗器等为3次。(X )
208. 零起升压的发电机联跳其它非零起升压回路断路器的压板退出。(Y )
209. 零起升压线路的保护完整、可靠投入,投入线路自动重合闸。(X )
210. 变压器或线路串变压器零起升压时,变压器中性点应可靠接地。(Y )
211. 线路停电的操作顺序为拉开断路器、线路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拉开可能向该线路反送电设备隔离开关或取下其熔断器(保险)。(Y )
212. 发电厂与变电站间联络线停电时,一般先停发电厂侧,后停变电站侧。(Y )
213. 发电厂间联络线、变电站间联络线停、复电操作时,送电侧和受电侧可不分先后。(Y )
214. 串于融冰回路断路器的保护,除指定投入的保护外,其它保护在融冰时退出。(Y )
215. 融冰回路的安全自动装置(不含重合闸)在融冰时退出。(X ) 216. 为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在安全自动装置达到启动条件而未动作, 应立即自行手动启动部分或全部所控制的开关和设备, 并将情况向值班调度员简明报告。(Y )
217. 事故如发生在交接班期间,应由交班值负责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Y )
218. 事故处理完毕后,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并于72小时内填写事故记录。(X )
219. 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时的频率异常系统频率异常和事故由湖南省调负责处理。(X )
220. 当系统频率超出50±0.2Hz 范围时,省调应按网供计划用电。(Y )
221. 当系统频率突然超出50±0.5Hz 范围时,各发电厂不待调度指令,开出备用机组。(X )
222. 频率偏差超出50±0.2Hz 时,应在20分钟内恢复至50±0.2Hz 以内。(Y )
223. 省调在频率异常及事故, 频率低于49.8Hz 时,可开出备用水电机组并增加出力直至最大。(Y)
224. 省调在频率异常及事故, 频率低于49.5Hz 时,增加非调频电厂出力直至最大。(N )
225. 省调在频率异常及事故, 频率高于50.2Hz 时停下部分机组。(N) 226.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频率低于49.5Hz 时,发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增加出力,开出备用水电机组增加有功出力。(Y )
227.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频率低于49Hz 时,发电厂应按省调给定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近区负荷。(N )
228.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频率低于48Hz 危及自用电安全时,发电厂应按省调给定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近区负荷。(Y ) 229. 当系统发生事故解列成几部分时,地调应负责调整所在地区系统的频率。(Y )
230. 当系统频率恢复至50Hz 与省调失去联系时,地调可视情况恢复负荷,并保证系统频率在正常范围内运行。(Y )
231.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5%,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Y )
232. 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偏差超出±10%,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X )
233. 当发电厂、变电站母线电压降低到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5%以下时,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按规程规定自行使用发
电机或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拉闸限电措施。(Y )
234. 当220千伏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下降到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0%以下时,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按规程规定自行使用发电机或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拉闸限电措施。(X )
235. 当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规定时,有关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降低发电机无功出力,对经过试验批准的发电机亦可进相运行,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Y )
236. 500千伏充电线路末端电压超过560千伏,应拉开该线路断路器。(Y )
237. 线路断路器跳闸,若线路侧无电压,如已发现明显故障点、可疑故障点、断路器的遮断容量小于母线短路容量或大电流接地系统变为不接地系统时,不得强送电。(Y )
238. 线路断路器跳闸,若线路侧无电压,全电缆线路不得强送电。部分电缆的线路经电网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强送电一次。(Y )
239. 两侧均可提供强送电源的线路应选择保护配备完善,有利于事故处理的一侧做强送电源,(Y )
240. 如果联络线两侧电源分属两个系统,一般应选择大容量系统做强送电源。(Y )
241. 联络线断路器跳闸,断路器跳闸,若断路器两侧有电压,该断路器所在发电厂或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检同期后合上该断路器。(Y )
242. 断路器跳闸,发电厂与系统解列,若系统有电压,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检同期后并列。(Y )
243. 母线失压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并同时拉开失压母线上所连接的全部断路器,随后对保护装置动作情况和失压母线外部进行检查并报告值班调度员。(Y )
244. 对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分相操作的断路器,不允许非全相运行。(Y )
245. 如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分相操作的断路器单相跳闸,值班人员应立即拉开其余相。(X )
246. 单元发电机组经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单回线路并网发生非全相运行时,应立即解列发电机组。(Y )
247. 水轮机组不允许非全相运行。(Y )
248. 发电机进相或高功率因数运行时,由于受到干扰而引起发电机失步,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出力,增加励磁,以使发电机拖入同步,否则将发电机解列,重新并网。(Y )
249. 发电机失去励磁后,不允许失磁运行的发电机组应立即解列。(Y )
250. 发电机对空载长线进行零起升压产生自励磁时,应立即降低发电机转速,并将该线路停电。(Y )
251. 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和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经发电厂或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试送,有条件、必要时可先进行零起升压。(Y )
252. 线路输电断面潮流超稳定限额时,不可在受端系统进行事故拉闸限电。(X )
253. 送端系统频率升高,受端系统频率降低是系统振荡时的现象。(Y )
254. 系统振荡时,与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应不待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立即充分利用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增加励磁,将电压提高到最大允许值,强励动作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手动解除。(Y )
255. 系统振荡时,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有功出力,但不得使频率低于50.1Hz 。(X )
256. 系统振荡时,频率降低的发电厂,自行增加有功出力,必要时,水电厂迅速启动备用机组,但不得使频率高于50.1Hz 。(Y ) 257. 系统振荡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安全自动装置启动切除的机组并入系统,并按值班调度员指令接带负荷。(Y )
258. 机组失磁引起系统振荡,应在允许失磁运行的时间内恢复励磁,否则,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将失磁机组解列。(Y ) 259. 系统振荡超过3分钟仍未消除,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选择适当解列点将系统解列。(Y )
260. 调度自动化系统出现异常,省调无法监视厂站数据时,省调应立即停用AGC 和AVC 等控制系统。(Y )
261.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由省调负责命名和编号的审批。
262. 电厂与变电站之间35千伏及以上的联线命名站名字头排前、厂名字头排后。(X )
263. 线路名称配以线路断路器的系统编号即为线路双重称号。(Y ) 264. 阿拉伯数字“2”代表2.3~3.3千伏电压级。(X )
265. 断路器编号的第二、三个字用阿拉伯数字取奇数表示,自01号编起。(X )
266. 母线电压互感器、母线避雷器和变压器中性点的隔离开关第二字为“×”。(Y)
267. 发电机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的隔离开关第二字为“G n ”(n 为发电机序号)。(Y )
268. 接地隔离开关编号,在所属隔离开关编号右上角加“-1”或“-2”或“-3” 或“-4”等。(Y)
269. 线路中间临时断路器、隔离开关均采用线路杆号作为其编号。(Y)
270. 运行:对于电气设备,其相应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不包括接地隔离开关)在合上位置。(Y)
271. 热备用:对于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其断路器断开,断路器两侧相应隔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相关接地隔离开关断开。(X )
272. 冷备用:对于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互感器等电气设备,其断路器断开,有关隔离开关和相关接地隔离开关在断开位置。(Y )
273. 退出重合闸:指重合闸采用“停用”方式,即将“方式”开关切换到“停用”位置。(X )
274. 退出XX 断路器的失灵保护:指退出失灵保护跳XX 断路器的出口压板。(Y )
275. 保护改跳:由于方式的改变,将电气设备的保护改为不跳本设备断路器而跳其它断路器。(Y )
276. 可调出力:运转设备随时可能发出的最大出力与实际出力之差。(X )
277. 旋转备用容量:运转设备随时可能发出的最大出力与实际出力之差。(Y )
278. 备用有功功率:指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和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所能接带的有功功率。(X)
279. 进相运行:发电机、调相机功率因数角滞后运行,向系统发出无功功率。(Y )
280. 发电机无励磁运行:运行中的发电机失去励磁后,从系统吸收无功运行。(Y )
281. 非全相运行:电气设备一相或二相运行。(Y )
282. 退出备用:指设备由具备投入运行的条件转为检修的条件。(X )
283. 地区系统与主系统解列单独运行时由调度机构临时指定某发电厂为调频电厂,负责局部系统的调频。(Y)
284. 地区系统与主系统解列单独运行时,由上级调度机构指定单独运行系统中某一调度机构临时负责监视和调整所在系统的频率。(Y)
285. 保护装置二次交流电压倒换,值班人员不可自行处理。(Y ) 286. 一次设备或保护装置检修、试验时,值班人员可自行处理,退出该保护装置跳运行断路器的压板和启动运行装置的压板(必要时可解开其联线)。(Y )
287. 若电流互感器试验或工作涉及其二次回路时,值班人员可自行处理,解开其二次侧接至运行保护装置的端头。(Y )
288. 母线充电保护在母线充电时投入,充电正常后退出。(Y ) 289. 就允许负荷电流而言,保护定值调整原则:定值由小调大,先调定值,后改变运行方式。(Y )
290. 就允许负荷电流而言,保护定值调整原则:定值由大调小,先调定值,后改变运行方式。(X )
291. 当二次交流电压切断时,应退出该电压供电的距离保护装置.(Y)
292. 当二次交流电压切断时,应退出该电压供电的检定无压重合闸装置.(Y)
293. 当保护装置中的两个交流电压切换中间继电器同时动作发信号时,在发信号期间,不允许断开母联断路器,以防电压互感器反充电。(Y)
294. 闭锁式载波纵联保护装置投入跳闸前或动作跳闸后,应交换信号。(Y)
295. 纵联保护应两侧同时投入,单侧充电的线路可只将充电侧投入跳闸。(Y)
296. 闭锁式载波纵联保护在交信中收发信机的通道3db 告警灯亮时,可以不退保护,但应报告值班调度员并通知维护单位进行检查。(Y)
297. 当交信中收发信机的裕度告警灯亮时,可以不退保护,但应报告值班调度员并通知维护单位进行检查。(X)
298. 采用手动切换交流电压回路方式进行交流电压切换时,距离保护应退出。(Y )
299. 当零序保护所取用电流互感器被旁路时,应先将该零序电流保护退出。(Y )
300. 运行中某一断路器的母线侧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均断开而对应的一次隔离开关仍在合上位置时,非微机母差保护装置应退出,微机母差保护装置不退出,但应在保护装置上调整隔离开关位置的设置与一次结线方式一致。(Y )
301. 运行中某一断路器的母线侧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均合上,母差保护装置被自动切换成单母方式,不可继续运行。(X )
302. 运行中出现交流电流回路断线信号时,应退出母差保护。(Y) 303. 运行中出现交流电压回路断线信号时,母差保护装置可继续运行,但应立即处理。(Y)
304. 运行中母差保护装置直流电源消失时可暂时不退出。(X) 305. 运行中可将差动和瓦斯保护同时退出。(X )
306. 差动保护电流回路设备更换或二次回路变更后,在变压器充电时,应投入差动保护.(Y)
307. 新装或大修后的变压器,充电前应将轻瓦斯投入跳闸。(X) 308. 充电后对强迫油循环变压器,在气体未全部排尽之前,重压斯保护应改投信号。(Y )
309. 瓦斯继电器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时,重瓦斯应由跳闸改投信号。(Y )
310. 若运行中发现变压器大量漏油而使油面下降时,重瓦斯不得改投信号。(Y )
311. 当差动保护发电流回路断线信号时,应退出差动保护,将变压器后备保护跳母联的压板断开。(Y )
312. 紧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概况、造成的影响及负荷损失和恢复等情况。(Y )
313. 因通信故障导致保护装置通道中断,直调电厂应在15分钟内口头向省调通信调度汇报,并在事件发生12小时内提交有关书面报告。(Y )
314. 因通信故障导致直调电厂对外系统通信大面积中断,直调电厂应在30分钟内口头向省调通信调度汇报,并在事件发生12小时内提交有关书面报告。(Y )
315. 调度自动化主站或厂站系统失灵,延误了送电或影响了系统事故处理,地调自动化管理部门应在1小时内口头向省调自动化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提交有关书面报告。(Y ) 316. 电厂监控系统被发现感染病毒或非法入侵,发电厂自动化管理部门应在1小时内口头向省调自动化部门负责人汇报, 并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提交有关书面报告。(Y)
317. 导线标称截面为120 mm 2 的LGJ 钢芯铝绞线长期允许载流量是导线最高温度(+70℃)时为405A 。(Y )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