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_刘业林
专栏
以案说法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刘业林
★案情简介
女职工彭某应聘市区一家大型酒店,担任总台服务员,与酒店签订了32011年1月,
年期劳动合同。就职时,彭某已有一个5岁的女儿,但她仍一心想再生一个男孩。2012年10月10日,经过医院检查,确认彭某怀孕两个月。彭某与爱人商量后,决定把这个孩子生下
刘业林漫画
来。酒店得知后,立即找彭某谈心,告知酒店规章中有明文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酒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劝其放弃生育二胎计划。彭某不愿意,说自己能通过关系弄到准生证明。经过多次劝说,彭某仍坚持己见,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2012年10月20日,酒店书面通知彭某,要求其10天内提供街道出具的准生证明,届时不能提供,酒店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彭某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10月
酒店书面通知彭某,从即日起与彭某解除劳动合同。彭某接到解除劳动合同书后傻31日,了眼,找到酒店人力资源部,认为自己在怀孕期间,酒店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酒店向彭某出示经职代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以及彭某领取规章制度的签名记录,并再次表示,此时彭某如能立即采取流产手术,酒店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彭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回家考虑考虑。在朋友的指点下,彭某立即找到镇江市总工会,咨询酒店的做法有没有违法,自己如果坚持生下二胎后和酒店打官司,自己有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被辞退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作出了“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的限制性规定,这是法律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特殊保护,即使女职工出现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是否还受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呢?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能否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这个行为是否被用人单位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只要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三个必备要件就合法有效。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生育第二胎,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仍然生育第二胎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因劳动者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提前通知员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行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则无法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法律也没有听之任之,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除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外,还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鼓励社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抵制,因此,在符合法律精神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生育二胎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倾向于支持企业的做法。“三期”内的女职工虽有特殊身份,但不是特权员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仍是她应尽的义务。
本案中,酒店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彭某明知故犯,执意要生育二胎,酒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在协调处理中,市总工会对彭某一意孤行的做法给予了批评教育,在家人朋友的劝说下,彭某也深刻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答应尽快采取流产手术。酒店也答应,待彭某身体恢复后,欢迎彭某回酒店正常上班。彭某和酒店对市总工会的调解处理都表示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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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财贸轻纺行业非公企业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
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通过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访谈职工等方式,对非公企业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
职工精神文化活动的主要形式
调查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工对精神文化需求的层次和品位逐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总体上适应了职工要求,职工精神文化活动呈现出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势态。68.68%的职工对企业组织的精神文化活动“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不满意”的职工占14.15%。一些企业能根据自身特点和职工要求,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精神文化活动。其主要形式有———
开辟精神文化宣传阵地通过广播、报刊、橱窗、板报等形企业规章制度和式,宣传党的政策、管理理念,宣传身边先进模范人物的
山东青岛即发集团的几名外来务工人员班后在职工俱乐部里进行“顶气球”比赛。典型事迹和成长经历,宣传科普知识
和先进操作技术,宣传企业重大事项和职工日常生活动态,激励职工树立
踏实工作、勇于挑战、健康积极进取、
向上的工作态度和生活方式。建立听取意见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恳谈会或协商会,就有关问题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职工还可通过意见反馈信箱、合理化建议等方式,将对企业
发展、文化建设、职工生活、权益保障
方面的意见进行反映或提出建议。工会和职工代表经常深入职工中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意见和要求。
举办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举办技术培训班、岗位练兵、技能比赛等活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操作能手,实行技术等级晋升与收入报酬挂钩,营造通过学习改变和提高自身能力的氛围,激发了职工学技术、
★法规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
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作者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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