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样本)(不包括女职工内容)
上海 公司
集体合同
上海 公司(下简称企业)与上海 公司工会(下简称工会)为了进一步协调企业与劳动者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良好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上海 公司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
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协调企业与劳动者群体的关系,保障劳动者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协调企业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无特殊情况不
得提出不签或解除合同的要求。本合同是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本企业内全体员工,企业制定各项规定,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条款规定。
第二章 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四条 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
息两天。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格控制加班时间。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员工协商,不得强制加班,并按规定按时付足加班工资。实行定额计件的工种,定额应相对的合理。
第六条 双方确定在企业在盈利的情况下,考虑为员工适当加薪,每年为员工
加薪的幅度不低于上年工资的 %。
第七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收入高于上海市
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三章 保险、福利
第八条 按照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提取各类
基金。
第九条 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工作餐
2、符合法定结婚的员工发给 元贺礼。
3、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的发给 元补助。
第四章 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
第十条 每周星期六、日两天一般为企业周休日。法定节假日,企业应放假。
假日期间工资照发。应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给予调休或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婚假:符合婚假法定年龄结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结婚,
享受婚假10天,并照发工资。
第十二条 丧假:直系亲属死亡(父母、配偶、子女)享受丧假3天。旁系亲
属(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死亡)享受丧假1天,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公休假:企业组织的疗休养期间作公假;子女服兵役给公假1天;
国家征用土地、房屋动迁给公假l天;自愿献血者按规定给予待遇;员工子女在校读书、学校召开家长会应给公假。
第十四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努力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切实保障员工的身
体健康。
1、教育员工接受劳动安全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员工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操作,对危及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可提出
批评与拒绝,禁止危险作业。
2、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健康体检。体检所需经费由企业支付,企
业应为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和住院保险。
3、凡使用有毒物质的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吸尘毒设备,如
无条件预防的,必须限制员工戴好防毒面具。接触尘毒员工必须定
期体检,并按规定发放营养费。女职工“四期”期间应调离此岗位。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重视防火工作,工会应予以积极配合。
1、按规定留足安全疏散通道和门,备足消防器材;
2、培训员工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疏散知识;
3、加强业余消防员培训,并发放劳防用品;
4、化学危险性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培训职工应急
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按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规定》办理,及时向劳动部门报告,通知工会组织参加调查处理。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十七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
工劳动保护法》、《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招聘、解除和奖励、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招工计划,按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招聘员工。招聘的员
工应依法一律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工会依法指导和帮助员工签订劳动会同,有权督促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在订立、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对成绩优秀员工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给予
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按规定给予必要的惩处。
第二十一条 惩处员工,应当经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并在听取员工本人申辩后
依法慎重决定,在听取员工申辩时,工会代表末在场,对员工的
任何惩处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
要求重新处理。工会与企业共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
过法律程序求得公道。企业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干预指责工会。
第七章 工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开展活动和履行维护职能,企业在研究、决定和
制定各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规章制度时,应当有工会代
表参加,并经职代会通过。工会主席依法列席董事会,费用由企
业负担。
第二十四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教育员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
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有道德
的好员工。工会应协助企业加强员工的技能培训,通过劳动竞赛、
岗位练兵等针对性的活动,提高员工的操作熟练程度,不断提高
员工的技能素质。
企业按规定提取教育经费,教育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工
人的岗位培训,尤其是要保证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
技术培训费用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委员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岗位和终止劳动合
同。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拨交:根据《工会法》规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2%
按月拨交给工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期,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不应违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按合同签订程序,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时;
2、因不可抗拒因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3、企业关、停、并、转。
第三十条 未经双方协商,企业单方解除本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企业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
定程序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协商会议,就本合同履行情况,互换
信息、交换意见,共谋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重新协商,
并依法签订新一轮的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签署本合同
的延长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将以国家法规为准。
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将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一份,送区劳动局一
份,上级工会二份。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