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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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新变化
作者:张柱庭
来源:《珠江水运》2012年第22期
立法目的是一部行政法规的方向,也是其终极目标,实质是行政法规的价值体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D2T简称“新水条”)已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新水条”第46条规定,该行政法规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水条”)废止。
“新水条”与“旧水条”相比,有哪些新变化是业内外关心的热点。
立法目的的变化
立法目的是一部行政法规的方向,也是其终极目标,实质是行政法规的价值体现。“新水条”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与原“旧水条”第1条规定:“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相比,其主要变化为:一是新增加了“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的内容,体现了政府公共安全保障的基本职能;二是取消了“提高运输效益”的内容,改为“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这显然是给政府在市场的角色定位为裁判,而不是运动员;三是将“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改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表现出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调整范围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变化
“旧水条”制定于1987年,当时水运市场刚刚形成且很不成熟,因此其调整范围较宽,表现为行政许可事项较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包括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均要行政许可,这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是必要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特别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要求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