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使用注意事项
08-29
家用电器使用
8.1 电器的使用者应详细阅读和了解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电器。
8.2 使用移动式电器必须将电器的插头完全插入固定的电源插座中。
8.3 当需要在一个插座上同时插几个电器的插头时,可以使用二脚的三通插头或将三孔插座转换为多个插座的插座转换器,但插座转换器的插脚必须直接插入固定电源插座中。转换后的插座个数不应超过四个。采用三通或转换器后,其所接电器的总额定电流值,不应超过原固定插座的额定电流值。
8.4 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8.5 对无自动控制的电热电器,人员离开现场又不使用电器时,应将电源切断。
8.6 对能产生有害辐射的电器,人员必须与正在工作的电器保持说明书规定的安全距离。
8.7 工作时产生高温的电器,不得放在可燃物品附近使用。
8.8 电器出现异常常噪声、气味或温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8.9 不得用湿手操作电器的开关或插拔电源插头。
8.10 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工具拆卸电器和变更内部接线。
8.11 从插座上拔下插头时,应用手直接握持插头,不得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8.12 禁止以非熔断线的其他金属丝来更换熔断丝。
8.13 家电电器只用熔断器保护时,不得用于大于原规格的熔丝来更换。
家用电器用低压断路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时,非经专业人员按防触电保护标准重新核算,不得改变其整定值。
家用电器没有单独的保护设备,用每户的总保护设备保护全部家用电器时,总保护设备也应执行本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