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
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东园东村288号集资房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湛江市赤坎区东园东村288号(集资房)商铺租赁经营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如下租赁经营合同条款。
第一条 租赁经营店铺的位置和面积
1、乙方自愿租赁甲方的第经营。该店铺位于湛江市赤坎区东园东村288号(集资房)(位置注明参见附图颜色所示。附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显示该铺的面积大小。)
2、乙方租赁经营甲方的该店店铺面积为
第二条 租赁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1、乙方租赁经营该店铺的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经营期满,乙方如愿继续租赁经营,应于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金和其他事项以双方重新协商订立合同为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该店铺的权利。
3、乙方该店铺经营的商品名称是品名称或上述经营范围,均须先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经营,甲方有权收回该店铺并没收乙方缴交的保证金及已交租金,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条 租赁金、工程装修折旧款、租赁保证金及其支付办法
1、乙方租赁该店铺租赁金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 元,乙方给予甲方工程装修折旧款为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 元。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该工程装修折旧款为由主张该店铺的所有权,该店铺的所有权仍属甲方,工程装修折旧款不予退还,工程装修折旧款为乙方给予甲方之商铺使用折旧的补偿款。
2、租赁金、工程装修折旧款缴交办法:乙方须于每月3日前(若当天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主动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缴交当月的租赁金、工程装修折旧款。
3、租赁金、工程装修折旧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4、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即向甲方缴交经营该店铺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第四条 管理和管理费
1、乙方同意由甲方统一管理,且依据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其他应缴费用。
2、管理费以乙方租赁经营店铺的总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计算暂定每平方米面积为人民币 元/月,管理费同租赁金、工程装修折旧款一同缴交。
3、公用照明电费、消费以乙方租赁经营店铺的总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计算每平方米面积为人民币 元/月,公用照明电费同租赁金、工程装修折旧款一同缴交。
4、乙方租赁商铺内所使用的水电费按该商铺独立水电表之用水、电量按水电费价格收取。
5、乙方必须按东园市场营业时间经营。
第五条 租赁店铺的装修
1、乙方自费装修该店铺商品陈列设施、灯光设施等。
2、乙方装修该店铺,必须遵守甲方所制安的有关装修的规则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3、乙方须于施工前二天就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设计图纸、材料提交甲方审核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施工。
4、乙方装修涉及水、电、煤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空调及排污等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毕后,须报请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该商铺整个物业的所有权,乙方租赁经营的店铺只取得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店铺的权利,而非所有权或处置权,甲方作为业主的权利不因乙方的租赁经营而丧失、分享。
2、甲方有改变、替换或取代商铺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但甲方在行使该种权利时,应在不少于壹个月交通知乙方。
3、甲方保留改进、扩张、增加或减少该商铺单位用途、数目或面积的权利(但不能在租赁期内更改店铺的用途及面积)。在行使该权利时,甲方尽量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