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暴力的现状与思考
【摘要】 目的:将校园性暴力纳入校园性别暴力的体系之中,从性别和权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校园性暴力。方法:从定义、现状、目前的处理方式及对策四个方面对我国校园性暴力问题进行综述研究和分析。结果:我国校园性别暴力主要围绕性暴力进行研究,且性暴力的研究缺乏从性别和权力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结论: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都是性暴力的一种,也是校园性别暴力的一种,更是父权社会体制下不平等的性别与权利关系的表现形式,我国文化背景下对于校园中性暴力问题常常被消极的隐瞒,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 校园; 性暴力; 性侵犯; 性骚扰; 性别暴力
通过对中国知网的文献搜索,目前我国对于校园性别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性暴力上,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建构的思想观念下,“性”是被持回避态度的话题,带来的结果则包括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中的受害者的伤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大陆学术界对于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的研究非常有限,研究的内容目前主要集中在性侵害和性骚扰方面。
1定义
本文用性暴力来概括性侵犯、性骚扰、性伤害等种种词汇。世界卫生组织把性暴力界定为:“无论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不仅包括在家中和工作中),一方通过强迫手段使另一方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强迫指任何形式的暴力,“除躯体暴力外,还包括心理上的胁迫、勒索及其他形式的恐吓,如恐吓要进行躯体伤害,或者恐吓要解雇对方或让求职者得不到工作。有时也发生在受害者出于酗酒、吸毒、熟睡和精神障碍等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等。上述的界定比中国的法律对强奸界定的范围为宽。强奸是性暴力的一种,而性暴力的重点在于“暴力”不在于性,对“性”的强调是因为社会对“性”施加了太多的道德与价值评判。性暴力包括生理暴力和精神暴力。校园性暴力是校园性别暴力的一种。我国的研究中大多关注的是性骚扰和性侵犯,且并未把性暴力纳入性别暴力来加以研究。事实上,校园性暴力的实施是父权社会的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与权利的表现形式。正如黄河所指出的:“性骚扰其实不仅是关于性的,性骚扰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与性相关;二是侵犯的行为。”性只是一个载体,它实际是侵犯受暴力者个人尊严的行为。性骚扰其实是权力较强一方对权力较弱一方强行施加的暴力,所以权力弱势者是最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对象的群体[1]。同样,校园中也在复制着不平等性别与权力关系。
我国大陆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对校园性暴力这一概念、也没有针对校园性侵害和性骚扰的专项法律来界定相关概念。我国台湾在1998年制定的《大专校院及国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中界定:“校园性骚扰、性侵犯,是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犯犯罪防治法之规定外,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相互间(含同性与异性间)发生下列行为时,包括:(1)以暗示或明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它具有性意味之言语或肢体行为者,或意图以屈服或拒绝上述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机会、雇用条件、学术表现或教育环境者。(2)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
我国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中有关校园性骚扰事件界定为:“性骚扰事件的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我国台湾《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中,也特别明确了校园性骚扰事件的界定,包括不同学校间发生的此类事件的性质和范围,且将教师和职员的范围界定的非常清楚。以上所欠缺的就是对教师和职员也可能遭受性暴力的保护未予以考虑。有学者将校园性骚扰可以分为六种类型,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学生对教师的性骚扰、教师对教师的性骚扰、学生对学生的性骚扰、教师或学生对非本校人员的性骚扰、非本校人员对教师或学生的性骚扰[2]。就目前的研究情况看,该分类已经相对比较科学与全面。
我国大陆目前的研究多从儿童遭受性侵犯、女学生遭受性骚扰和性侵犯的方面论述,多是借鉴国际或台湾对校园性侵犯或性骚扰的定义。到底怎样界定校园性侵犯和性骚扰?学者们各说纷纭,并未统一。总体来说,笔者认为校园性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存在于任何性别之间的,是一方(学校的教职人员或者学生)对另一方(学校的教职人员或学生或校外人员)使用任何方式方法造成的性权利的侵犯行为,且该行为对受暴者造成了生理或心理的伤害。
2现状
我国校园性暴力十分常见。校园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50例校园性侵害案件统计,发生在农村学校的占60%,且农村留守女童是主要的受暴力群体和关注对象[3];老师、校长实施性侵害占70%;校外人员进校实施的占16%;学生之间的性侵害占10%。对于学校教师强迫、引诱中小学女生卖淫案没有相关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采用问卷调查的定量方法研究校园性暴力事件的发生率,然而“性”在我国具有神秘性和隐秘性的特点,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得到的数据只是冰山一角。
师源性侵害是关注和研究最多的一个方面,多指男教师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暴力,是发生在权力、性别不平等的行为主体的教师与学生之间。如谭晓玉的研究指出仅2000年至2007年间全国就曝光了200余例个案,且我国此类案件具有1∶7的隐案率[4]。相对于此类性暴力,学生对老师的,同性老师或者学生之间的等违背传统价值观念的校园性暴力则被大大忽视,并没有相关的研究。师源性性暴力的研究已经得出相对一致的结果:(1)研究的发生率普遍比真实数据要大;(2)女性受暴力的风险高于男性;(3)受暴者年龄偏小。
根据我国大陆不同学者有关校园性暴力的论述,可以归纳出校园性暴力4个特点:(1)校园性暴力比较常见。受我国传统文化的等级观念的影响,由于教师的权威的存在,学生多数是绝对服从于教师的,学校中流行着老师永远正确、不可违背教师的思维定势。虽然现在平等的意识在校园中逐渐增强,但是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仍或多或少的在起作用[5]。这种对于教师的权威的强调与重视是教师得以对学生实施性暴力的有利条件。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学生对于教师的性暴力也是存在的且更被忽视的。(2)教师对于学生的性暴力多采取间接暴力手段。施暴者可能用金钱贿赂、利益诱惑、哄骗、恐吓等来诱骗、迫使受暴者满足其需求。正如黄国萍、宋文香的研究指出性骚扰中分为有:①交换条件的性骚扰;②威胁性条件交换的性骚扰,如学校教师等工作人员以开除、留级、重修、不及格等不利于学生的条件;③特殊待遇交换的性骚扰,如学校教师等工作人员以给予学生特殊待遇,如奖学金、变更分数、加分或其他优遇等诱惑学生。交换条件的存在即是权利的滥用与实施的结果。(3)校园性暴力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由于施暴者和受暴者多生活在相同的空间,所以暴力更便于实施和持续。这对于受暴者来讲造成了更大的侵犯与伤害。(4)隐秘性强。国内存在普遍的人权意识淡薄和性教育的缺失。遭受性暴力的未成年人多未接受过良好的性教育,并不知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了侵犯。遭受暴力后,惊惶失措且不敢公开,也不敢或者不愿告诉家长,或者根本不知道这是侵权行为,使得施暴者更加嚣张,这也是出现一些受害者被长期、多次侵害的现象的重要原因[6]。对于学生而言,遭受性暴力后,迫于父权社会的不平等性别关系,隐忍也是不得已的选择。 以上特点及社会对于校园性侵犯的麻痹和误读成为了校园性暴力立法困难的原因[7]。我国对于校园性暴力的关注点仍旧是主流社会的男性对于女学生的侵犯与骚扰,依旧假设只有女性才会遭受“性”的伤害,这不得不令人惋惜。中国大陆法律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8]。在日益多元和人权越来越得到重视的社会背景下,不能再把校园性暴力焦点集中在女学生身上,必须看到多元性别下性暴力的存在,必须关注被边缘化的群体遭受的校园性暴力伤害,例如男学生对女教师、同性学生或者教师之间性暴力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阻止整个校园性暴力乃至校园性别暴力研究的发生。
3处理方式
3.1受害人的处理方式
大多数的受暴者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也没有做出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许多受暴者不知道什么是性暴力,而且很多学生都是在对性毫无知情的情况下受到性暴力[9],遭受性暴力时不知道如何处理。即便厌恶性暴力行为,也通常由于施暴者的身份和权力而不敢抵抗或无力抵抗。我国性教育缺失严重,尤其是在家庭中,家长总是认为“性”是无师自通的事情,即便家长能够意识到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也通常不敢说太多。这种文化传统为施暴者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意识到自己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一般都遭受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受害者因为父权文化的迫害而对受害事实感到羞愧与自卑,并对自己受害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名誉问题感到惶恐不安,可能出现更严重的心理问题。由于受害者一般不愿、不敢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或不知道采取什么措施,结果一方面隐瞒了受害事实,无助于学校及时对施暴事实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受害学生可能逐渐形成心理障碍,甚至出现自杀倾向和行为[10]。
由于教师或者学校对于校园性暴力事件及受害者的感受、隐私及需要缺乏认可和关注,如果校方在校内公开性暴力事件,则会令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即因隐私泄露、回忆心灵创伤等原因而再次引起性侵害对象的心理伤害[11]。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的受害者不愿向相关单位或机关求助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儿童成长过程中关注自我的特点,他们往往会感到自己是有责任的、有罪的和耻辱的。性侵害的施害者也会告诉他们这完全是他们的错,是他们应该得到的[12]。再加上由于非施暴的家长或权威人士缺乏实际的行动,也会促使儿童的自责和减弱了他们寻求帮助的能力。
3.2接报后的处理方式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困难。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要立案,公安机关必须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才予以立案。而受害者大多本身可能并不知道自己遭受了“性暴力”,根本不可能知道要保存证据以及如何保存证据,更不用说什么是有效证据了。这无疑暴露了我国法律在性暴力事件上对于受暴者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其次,学校的消极处理。我国并没有制裁性骚扰等事件的法律法规,而校园该种性暴力事件猖獗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此。学校对于性暴力事件并未有足够的重视,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正如谭晓玉指出的,校园性暴力事件发生后,学校首先考虑的是学校的声誉和个人利益,而不是诉诸法律来替受暴者维权;性暴力案件发生后,故意缓报、瞒报的学校领导大有人在,学校和老师不仅没有充当学生的“保护者”,相反成为了施暴者的“帮凶”;更有学校有意或无意的把严重的性暴力事件当做违纪事件或作风问题对待,客观上为施暴者撑开一把保护伞[4]。我国的校园着眼于教学质量的高低和教学成果的有无,最重视的是学习成绩,并以升学率为目标,学校对于教师缺乏科学的监督和管理,这也为一些性暴力的实施提供了便利。
4行动建议
4.1加强预防措施
父母必须了解自己的责任,了解科学的性教育的知识,并与子女建立良好的相互尊重的关系,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尊重、平等的家庭生活环境。家长必须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性教育,其中包括关心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告诉孩子如何保护自己等。强调安全的重要性,让孩子了解校园内可能发生的性暴力事件,如何分辨,如何应对。学校应该和家庭联手,开设性教育课程,创建健康的校园文化。从小学就应该让孩子了解性知识并培养性安全意识。性教育是应该公开化、科学化的,完全不必遮遮掩掩的。目标是让孩子了解自己、学会保护自己。性教育应该是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和推动社会平等的性教育。教育不应以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为架构,而应该本着尊重人权,包容多元为原则,以保护、帮助学生健康的成长为目标。校园文化是影响学生行为的重要因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有助于学生健康的成长。
4.2完善监督机制
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性暴力大部分是被隐藏起来的,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家庭、社区需要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校园中的性暴力更需要科学具体的法律来加以监督与制止。我国并未有明确的有关校园性侵犯或性骚扰的法律规范,有的只是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如“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等。然而这些规定执行力差,且不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只有女性才会遭到性骚扰的错误观念仍然没有改变,对于男性的性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且像“奸淫幼女罪”这种条款究竟是惩罚还是纵容了施暴者是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要加强对校园性别暴力的研究和校园安全的立法工作,专项法律的空白和现有法律的监管不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对于施暴者和受暴者的辅导或救助机制,目前普遍的看法可能只有受暴者是受害者,需要救助,但其实施暴者同样是父权文化的受害者,他们也需要得到应该有的帮助。另外要加强影视媒体对校园防范性暴力的宣传工作,编写性教育读本和防范校园性暴力的知识读本或宣传手册,广泛发放并大力宣传。提升每个人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社区能够了解校园性暴力的现状、危害和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和培养大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受害者如何求救,向谁求救,他人发现如何举报,怎样举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可以给予性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精神安慰和后续服务等问题,都需要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4.3具备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应对策略指的是当校园性暴力事件被公开后,当事人、家庭成员、学校、警察、社会服务机构等所要采取的一系列的危机干预措施。个人如果认为自己遭受到了校园性暴力,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教育和宣传,受暴者才会摆脱“羞耻感”而勇敢的告知父母或他人,传统文化下的性暴力事件,在家庭层面可能是“家丑不可外扬”的,家人多采取非理性的处理方式,极少数采取积极有效地应对策略。家人必须积极行动,保护受害者不要遭受“二次伤害”,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理性的面对校园性暴力事件。警方如果介入,此类案件的解决过程就有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则主张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遵循“一次会谈”原则和保密原则,即为了避免被害人因多次反复地回忆和描述遭受性侵害过程而加深精神痛苦。此外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暴力案件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本”,且以“多专业多机构共同合作”为模式[13]。除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之外,张雪梅建议办案人员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组成。因为考虑到儿童被害人的身心特点,建议在整个办案与审判阶段,案件由专门的女警或女工作人员接待、讯问和记录,这样可以降低儿童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这充分体现对儿童被害人的高度重视和照顾[14]。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性暴力事件,笔者建议把申诉人范围扩大到除当事人以外的所有知情者,并且对申诉实行无时效限制,这样能够加强对受暴者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受害者由于各种原因放弃救济时,其他知情者的申诉也可减少受暴者的尴尬。更重要的是性暴力事件必须有明确的受理机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步骤,确立在调查此类案件时的原则,无论对受暴者的隐私权保护还是对施暴者的陈述权的维护都具有实际意义。由于我国大陆普遍的社会性别平等的意识不足,所以对于校园性暴力事件,性教育的策略是必须的,且性教育必须从“性”( sexuality) 和社会性别( gender) 两个层面相互促进的来开展[15]。这就要求在救济方面要坚持惩教结合的方针,经受暴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施暴者要向受暴者道歉并接受性别平等教育的相关课程,接受心理辅导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最后是社会服务机构的介入,受暴者或施暴者都有可能需要长期的心理或社会治疗,因此专业的救助机构和社会组织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大陆对于性暴力事件的救助机构寥寥无几,国家应采取政策鼓励相关的社会机构的建立,因为社会机构可能成为受暴者唯一能够躲避家庭的二次伤害的地方和处遇方向。
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校园性暴力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相对较为敏感的话题,我国大陆的本土研究还很欠缺,很多地方依旧是空白。校园性暴力是性别暴力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丰富和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不断普及和发展,校园性暴力问题会日益成为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和研究方向,随着学者的普遍关注,对性别暴力问题的研究会大大的促进我国社会性别平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黄河.社会性别视野下校园性骚扰的迷思与反思. 中国青年研究,2010(10):34-38.
[2]朱家德,赵观石. 校园性骚扰及防止策略新探. 当代教育论坛,2005(24):47-48.
[3]李婷婷.农村留守女童遭遇性侵犯问题及对策研究.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2-13.
[4]谭晓玉.师源性侵害研究:现状调查与成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4):4-8.
[5]姚建龙,颜湘颖.校园性侵害的现状与抗制.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3):36-38.
[6]赵辉,史静.校园性侵犯:学理与立法的分析.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5):21-22.
[7]黄国萍,宋文香.校园和谐与校园性骚扰. 中国校医,2008(1):119-121.
[8]余荣军,韩江鸿等.浅析性侵犯案中男性受害者.中国性科学,2005(9):11-13.
[9]饶正慧.中小学校园性侵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学校管理,2006(5):65-66.
[10]何小瑜.高校性侵犯问题对女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初探.中国学校卫生,2001,6(22):27-28.
[11]梁发祥.中小学校园师源性侵害犯罪罪前情境及预防.大理学院学报,2008(11):68-92.
[12]朱眉华,刘茂香.中小学校园性侵害探析.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05(2):23-27.
[13]马忠红.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做法及启示.中国青年研究,2006(9):49-51.
[14]张雪梅.对儿童性侵犯的有关探讨.妇女研究论丛,2005(S1):71-77.
[15]彭涛.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青少年性教育.中国性科学,2012(8):67-68.
[收稿日期:20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