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一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适当的名称
申请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种命名:
(1)仅以数字组成—农业不可;
(2)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农业&林业不可;
(3)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农业&林业不可;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农业&林业不可
(5)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农业&林业不可;
(6)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农业不可;
(7)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农业&林业不可;
(8)夸大宣传的—农业不可。
二、品种权的主体--本国人和外国人。
(二)职务育种和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归属
职务育种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2.申请语言-中文书写。
3.申请日的确定
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清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优先权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
5.向国外申请品种权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申请之后,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可以请求审批机关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6.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一件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品种权申请的,在实质审查前,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中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
也视为撤回申请。
(二)品种权的审查和批堆
1.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2.审查期限
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公告---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初步审查不合格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止
5.品种权的授予
农业部发出授予品种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领取品种权证书和缴纳第1年的年费手续。
品种权自颁发品种权证书之日起生效。
林业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品种权证书通知之口起3个月内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第1 年年费。
品种权自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三)复审
1.复审机构
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2.复审期限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时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品种权的内容
(一)排他的独占权
1.生产权
2. 销售权
3.使用权
4. 转让权
5.标注权
(二)不需要经品种权人许可的使用
1.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2.农民自繁自用
(三)强制许可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品种权的转让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六)品种权的终止
1.期限届满终止
2.期限届满前终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五、品种权的无效
(一)无效请求人
(二)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机构--审批机关设立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五)对无效决定不服的救济
品种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市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品种权的保护
(一)对申请期间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
(二)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1.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侵权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3.罚款
省级以上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损害赔偿
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