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材(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职业者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
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
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漳村矿疾控科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是何时颁布的?自何时起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分布,将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发展。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有何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职业病防治的成功经验,将行之
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它的颁布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它的出台对规范职业卫生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性发展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本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什么?
本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
五、本法所指的劳动者是什么?
本法所指的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且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职业危害可能发生职业病名单内疾病的人。
六、本法所指的“三同时”是什么?
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
七、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管理中应采取哪些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
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
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
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九、本法所指职业病是什么?
本法所指的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十、本法所指的职业病危害是什么?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
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十一、如何诊断职业病?
1、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2、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
他患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3、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
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
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十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哪些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
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
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
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
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共医
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漳村矿疾控科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材料之三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 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漳村矿疾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