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2
04-04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保健食品,均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一)保健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二条 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
第三条 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及时通知仓管员、营业员等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
第四条 食药监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入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第五条 不合格保健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第六条 不合格保健 仪器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保健食品。
第七条 不合格保健食品的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销毁记录。
第八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九条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2年。
第十条 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明确为不合格保健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