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营养标签.食品安全法
要用打假人所依据的法律来反击他们才是王道,所以补充了一些,大家继续讨论。
举报人认为营养标签不规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我局执法人员经研究后认为举报人的法律依据不合理。
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是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而关于标签方面禁止生产经营的款项为该条该款第九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此项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方面非常明确的阐述,所以营养标签欠规范不适用本条。
2,举报人的处罚依据更不合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举报人所投诉的产品都有标签,而标签、说明书也符合本法规定,本法中对标签的规定为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举报人投诉的商品已经标明了上述各项,并未违反本法规定。
综上所述,营养标签欠规范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法》,仅仅是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部分要求而已,鉴于此,我局建议对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处理。同时举报人所举报的产品无质量问题,未对其构成任何伤害,其索赔事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