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
法律意识的觉醒?
--《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
摘要:秋菊,一位普通的乡村妇女,为讨说法不辞艰辛依次到县里、
市里申诉。最终结果却与她的期望相反。这一部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文艺上的享受,更多的是深思。思考秋菊的法律意识,考究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涉及了法律意识薄弱的讨论以及普法
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法律意识 讨说法 人情 法律效率 法治
正文:
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里面。秋菊的丈夫王庆来因承包地的事与村长发生了争执,被村长一脚踢中了要害,导致卧伤在床无法劳动。秋菊于是找村长要求道歉遭到拒绝。在李公安调解下村长同意赔偿,但态度傲慢把钱丢到地上。秋菊不服,依次上诉到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无果,在严局长帮助下委托了律师走上司法程序。年三十晚,秋菊难产,最终在村长帮助下才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本想就此不再计较,却在男婴满月的那天,警车到了村庄,将村长带走了。追着警车,秋菊只剩一脸茫然。
我们不禁想问,谁错了?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了,心里一直想要个说法,这是她心里最质朴的渴求,她没错。各公安局或者公安做的调解,是对村长面子的处处照顾,最终是对公家和私家双重利益的小心维护,反映的是“村长的面子”对中国行政体制运作和基层秩序维护的双重意义[1],也没错。法律不近人情,公正判决,将伤人的村长
依法拘留,也没错。只是当这些都纠结在一起时,人情出现了,便出现了差错。秋菊一路坚持讨要说法,即使大腹便便依然带上家里的辣子去卖,到县里、市里去上诉,似乎她已经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当她追着警车时的茫然便可知道,她对法律并不了解,更何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而即使在秋菊“讨要说法”的过程中,人情社会的影子依然十分浓烈。
首先,秋菊不理解案件的性质,也不清楚司法程序。本来村长踢人了导致了轻伤,只是单纯的民事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不管是李公安还是县公安局的判决,秋菊一直不服,终于在严局长的帮助下走上了诉讼的道路。当法医经过鉴定后,将事件定位为刑事案件,性质因此升级。程序也开始变得繁琐。而秋菊对此一无所知。在帮助之下,秋菊找到了吴律师,吴律师答应全权负责此案,秋菊虽疑惑但还是接受。到后来,秋菊原谅了村长,但当初的诉讼仍未撤销,法院宣布了判决,警车依然来到了村庄,把村长带走了。对程序的不清楚使她以为原谅不原谅村长只在于说法讨到了没有,故在村长帮了她以后便决定不再提起此事,殊不知程序已经启动了,但她没有料想过结果,也没去阻止。要是秋菊知道案件的性质之分,或许她也有权以第三人的身份或是代表自己丈夫,提起这样的民事诉讼,其结果正正是她想要的赔礼道歉[2]。其次,秋菊不了解律师的职业,也不完全信任律师。当她讨说法一直讨到律师那儿。在见到吴律师后,秋菊有一百个疑问,犹豫再三,出门之后犹豫再三,仍推门进去,她还是那一句话:“我乡里、县里、市上都跑了一个冬天了,都没个说法,我到你
这里来,你就能给我一个说法了?”最终的认可也是十分勉强。[3] 接下来的便是交织在故事发展中的人情。我国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是一个人治的社会,社会上处处都是人情。所谓出外靠朋友。有人情的帮助,什么事都可以变得方便简单。在秋菊那个贫困的小山村更是如此。秋菊打官司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意识强化的表现,她打官司只是为了“讨个说法”,维护自己的“面子”,而村长之所以不道歉也是因为“面子”的缘故。李公安也好,局长也好,他们那些“公家人”在调解的时候,也往往顾全到了面子,因为对于他们而言,面子就是权威,即使是村长这些小的干部,也是需要的。人情一级级传递,直到严局长建议秋菊走诉讼道路才到了头。因为法律是不讲人情的。等到村长救了秋菊,秋菊便忘记了当初的恩怨,热情邀请村长来喝满月酒而把诉讼的是抛诸脑后,这也是人情,她心里还没有法律这个意识。法律意识的缺失使得最终的“说法”与秋菊的意愿背道而驰。
回到我们现实中来,秋菊其实只是我们中某一个的缩影,有的人往往没比秋菊有更多法律意识,甚至还不如那么多年前的秋菊。若干年前的海珠桥跳桥事件便是印证。从农村来到广州打工的农民工,被老板诈骗、拖欠工资。苦苦追索无果,迫于无奈上海珠桥想要自杀,而事实确是想要得到媒体的关注,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深入了解过后才发现,他们未曾试过走法律的道路。只是单纯地在工地制造干扰,在公司闹事,法律意识之淡薄让人唏嘘。在农村里边这样的事情更多。甚至还有人包庇犯了罪的亲人。我国实行以法治国走到了现在,似乎仍存在很多需要加强的地方,其中一项便是法律的普及。
可以看见的是,法律的普及有一定效果,但仍远远不够。人们总是抱着一副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待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悲剧,轮到自己时却又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向何处表达诉求。这便是普法要做到的一大任务。数据显示,以农民工为例,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
1.6%。[4]故宣传法律知识的方式便值得加强。
既然普法已有一定成果,那么是否民众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答案,却是不一定。虽知法律的存在于作用而不敢去用,不可谓之具有法律意识。而知法而不用法者,原因有三。
其一,法律效率。诉讼的效率性价值要求司法审判加快处理案件的速度,效益性价值则强调诉讼过程应尽可能地节省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收益。[5]法律效率的高低是人们决定是否采用法律途径的重要参考之一。生活中我们有这些案例,有些女性被歹徒强暴,因畏惧名声的破坏而不敢报案把歹徒绳之于法,因为名声的破裂对于她们而言是莫大的成本。又或是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因担心走法律手段太麻烦、时间太长而决定放弃投诉商家,私下获得赔偿,导致下一个受害者的出现。
其二,法律援助。目前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进行司法
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配套改革,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
[6]机会与权利,其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只重要的内容。完善法律援助,
有利于帮助向秋菊一样的社会弱势群体。这项制度对于农民特别是经济困难、无钱诉讼的农民来说,显得特别重要。它使农民的权利得以维护,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大力发展这一制度,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切实为农民利益服务。不少农民工即使有意去执起法律武器,但却因其高昂费用而却步。法律援助则是对他们极好的帮助。
其三,人情社会。事情的解决往往通过走侧门,而非法律这条光明大道。当收到侵害时,明明可以用法律的武器去回击,有的人害怕事件曝光以后会被报复,选择大事化小或是忍气吞声。事件的态势往往没有想象中的简单,一旦走上例如法律诉讼的道路,就必然会在一定的区域内引起反响。而反向的效果不可估量,当事人也不确定能否承受得住。或是碍于情面,日后或许还要相见;或是碍于日后尚要合作,等等。
由此可得,莫说秋菊,即便是现代的人,也并非真正拥有法律意识。除去法学专业或是司法、律师行业的人,又有多少个是了解现行法律的呢?忘了在哪处可得到的法律宣传册,又有多少人取阅过?从我自身觉得,法律离我很近,因为它常在耳边提起,各种各样的修订版,各种各样的领域,我却连其中的一条的大概都说不上;法律离我很远,因为它是我间接地不知通过多少次地“被”代表后制定,修订出来的。相信对很多人来说,法律就像一部字典,需要的时候去查阅,
你只要想起有这么一部字典,里边的条文可用,就足够了。对于我们,或许不仅需要知道它的存在,还应该关心我们的司法程序是怎么一回事,关注法律的修改内容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或是抽空去听听法官是如何进行审判,了解司法机关的职能,这样对我们的法律意识才是莫大的培养。法律是不近人情的,这正好与我们传统的人情相对立。但是它们既对立又统一。最终,秋菊始终没有要到她想要的说法。一方面,不论是会扼杀了“救人的村长”的法治,还是会姑息“打人的村长”的人治,都不是秋菊想要的政治。另一方面,传统的人治也好,现代的法治也好,都没能给受了欺负但又得了救的老百姓一个他们想要的说法,也没能给欺负了人但也救了人的官员们一个他们应得的处理。
如今的法治社会,人治不再,人情依旧。法律意识将会是什么形态,每个人或许会有不同的答案,但是我们都必须都有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 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2011年02月22日
[2] 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2011年02月22日
[3] 含泪的微笑 ——《秋菊打官司》之法律思考 吴园妹 2010-12-10
[4] 北京宣武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报告杨振秀 刘晓京
[5] 《法律基础》P349
[6] 《法律基础》P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