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心全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全心全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初某,被告青岛某船厂
1984年起原告在被告处工作,1986年12月,原告因工作与同事发生纠纷,被同事打伤,经医生诊断为轻度外伤性癫痫。后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1996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想落实其工作时被被告劳资科、保卫科的人员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腰脊椎迸裂,癫痫病发作并加重。1998年10月青岛市残联给原告发放残疾人证,证明其残疾等级为一级。截至2001年,原告花费的医疗费被告已予以报销。200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1年以后的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004年4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2005年原告就2004年法院判决后新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原告上诉,通过司法援助,找到本律师代理。
案件分析:
接到援助申请后,我做了如下分析:
1、一审法院以“司法鉴定”确定医疗费不合理为依据,驳回了原告的大量医疗费请求,以实际护理费未支付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护理费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本律师认为本案应该上诉;
2、本案的被告(被上诉人)实力雄厚,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本案应该上诉;
3、本案原告智力一级伤残,其法定代理人已年近七十,如果等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实际发生后再诉,一次次的起诉,形成诉累,不利于审判,不利于原告的治疗,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本案上诉过程中应另寻找突破口。
庭审过程:
上诉庭审过程中,我首先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审理人身损害案件时不应只依据《民法通则》,更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突破点为上诉人争取护理费。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可见,护理费的赔付不以是否实际支付为条件。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为一人,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最长护理期限为20年。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提供了护理协议三份,一审法院不应以上诉人没有能力预先支付给护理人护理费为由,驳回其要求被上诉人赔付护理费的请求。上诉人一级智力残疾,腰椎受伤,常年卧床,按照常理,其生活确需有人护理,需要人护理就会产生护理费用。
然后,要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医疗费请求。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上诉人认为,医疗费的赔付数额应以医药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等证据确定,上诉人只要有医药费票据和病历等证据,被上诉人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可以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而不是对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用的必要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不应以“对上诉人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及用药合理性鉴定结论”为依据做出判决,而应以医药费票据和病历等证据为依据做出判决。
积极调解:
庭审后,法官提出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考虑到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年纪比较大,后续治疗过程中,如果每次实际产生的护理费和医疗费都需要起诉才能拿到的话,对上诉人治疗是不利的,上诉人智力一级残疾,常年卧床,需要有人护理,需要长久治疗,这是事实;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年近七十,上诉人将来很可能没人照顾,没人替上诉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没人替上诉人追索赔偿金,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意法院调解,同时希望法院能以人为本,对上诉人诉求的后续治疗费、后续交通费、后续护理费予以支持。
最后,在法院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上诉人青岛某船厂一次性支付上诉人人民币20万万。
本案中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医疗费1万余元,二审调解能拿回20万,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相当满意,对方当事人对一次性解决此事也表示满意,本案圆满结束。
在此,对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工作表示感谢!
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丕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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