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国内产业定义中的关联生产者规定
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doi:10.3969/j.issn.1003-
5559.2012.12.012
反倾销“国内产业”定义中的反倾销中的“国内产业”定义是反倾销调查的基础性问题。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5.4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同类产品产量应当不少于“国内产业”所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根据WTO《反倾销协定》3.4条的规定,在损害确定中,调查机构应当审查对
“国内产业”产生影响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因此,判断申请人资格和进行损害确定的前提是正确定义反倾销调查的
“国内产业”。一、WTO《反倾销协定》对关联生产者的规定
《反倾销协定》4.1(i)规定:“如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国内产业’一词可以被解释为除他们外的其他生产者。
”根据《反倾销协定》脚注11的解释,“关联”生产者包括:(1)与出口商或进口商彼此直接或间接控制对方的生产者;(2)与出口商或进口商共同被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生产者;(3)与出口商或进口商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人的生产者,前提是有理由认为或怀疑此种关系会令该生产者与其他无关联的生产者行为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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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琼琼
华东政法大学
所不同。这里的
“控制”指施控者在法律上或经营上可以限制或指挥被控者。为表述的方便,本文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的国内
生产者以及本身为被指控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的国内生产者统称为关联生产者”。
WTO成员方在对“国内产业”的定义中多数也规定了关联生产
者这项例外,并在反倾销调查实
践中加以运用。例如1998年,印度的AltekLammertzNeedles公司向印度反倾销调查局提出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工业缝纫机针低于正常价值向印度销售。印度反
倾销调查局初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然而,终裁却裁定:由于申诉公司和德国出口商存在关联,不具备代表印度“国内产业”的资格,撤销本次反倾销调查。导致本案最终被撤销的原因是,印度的AltekLammertzNee-dles公司是德国LammertzGmBH公司在印度的合资公司。德国的这家公司持有AltekLammertzNeedles的股权,并为其提供生产线、
生产技术、设计和图纸,生产缝纫机针的主要原料金属丝也从德国进口,德国本部负责为合资公司的工程师进行培训。
《反倾销协定》规定,在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
其自身是倾销产品进口商的情况下,
“国内产业”一词可以被解释为除他们外的其他生产者。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表明是否从国内产业的定义中去除关联”生产者取决于调查机构的
自由裁量以及调查机构行使自由
裁量权有无标准和限制。
二、关联生产者例外的裁量权
(一)美国的做法
为判断某个国内生产者是否是关联当事方,
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会考虑以下几方
面因素:(1)资本投资:工厂的资本投资的程度和来源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大多数投资来源于外国,
USITC可能会认为该公司不是美国产业的成员;进口商是否与外国生产商有关联,这是另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2)专业技术:如果公司复杂的技术操作在国外进行,而只在美国进行组装,该公司不能被认为是美国公司。
(3)就业:美国反倾销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美国的工作岗位,企业生产涉及的岗位越多,越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美国产业。4)零部件来源:来源于美国的零
部件的数量和类型反映了生产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