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不超过亿元
国元证券--中融江动集团资产收益权(二期)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元证券--中融江动集团资产收益权(二期)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名称
类型
目标规模
项目期限
推广期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当
事
人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参与费 参与费率及计算:无
金额限制: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序 封闭期 开放期 份额面值 最低金额 相关费率 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适合推广对象 管理人 托管人 投资顾问 办理时间办理场所 办理方式、程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亿元 2年 60个工作日 全封闭 不设开放期 人民币1.00元。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按所投集合信托计划情形确定。 1、托管费:0.05%/年;2、管理费:0.20%/年;3、投资顾问费:集合计划年化收益超过委托人投资目标收益的数额在扣除托管费、管理费、清算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审计费和律师费后剩余部分。 中融-江动集团资产收益权(二期)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存款。 不分级适合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国元证券指定场所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2、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_2_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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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金利息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
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费
用
、
报
酬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归集合计划所有。全封闭运作,存续期内不设退出。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1、托管费:0.05%/年;2、管理费:0.20%/年;3、投资顾问费:集合计划年化收益超过委托人投资目标收益的数额在扣除托管费、管理费、清算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审计费和律师费后剩余部分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不由集合计划
承担的费用
业绩报酬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无
收
益
分
配 收益构成 分配原则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式
分配方案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实施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集合计划指
定网站上进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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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法律、行政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自本计划认购的集合信托计划终止,进行收益分配,并且本计划收到收益分配资金起10个工
作日内优先向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在此之后,各项费用扣除依次为托管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清
算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
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
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
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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