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疾病的医疗期及工资
非因工疾病的医疗期及工资
第一、员工因病无法工作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员工在此期间享受医疗待遇。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所以,劳动者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正常给发工资和缴纳保险。
第二、医疗期满,劳动者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劳动者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依据《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依据《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所以,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还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决定。 最后一点,《规定》的生效时间是1995年5月1日,所以你还要考虑溯及力的问题。因为你提到员工是在95年生病,没有说出具体时间,所以,这个问题建议你咨询当事人后决定。
以上建议供参考。第一、病假期间的工资问题
依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1993年3月20日 黑劳险字
[1993]34号)
第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
第三条、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具体数额要看员工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这个问题建议你问下当事人。 第二、职业病问题
这里不太清楚劳动者患何种疾病,所以可能存在职业病的问题,如果属于职业病,仲裁时效已过,仲裁机构亦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