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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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立法调研建议稿
根据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迎接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对立法调研的通知》精神,支队领导高度重视,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认为其立法宗旨、目标明确,立法依据充分,法律职责、任务明确, 支队完全赞成。但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设置,支队愿意提出建议, 即本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建议增加“机动车环保检验可以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规定。其理由是:
一、我市过去的做法
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前,排气污染物的检测均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承担,对排放污染物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能核发安检合格标志。
二、其他地市的情况
其他地市绝大多数都是由机动车安检机构负责机动车的环保检验,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
三、客观情况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均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系统软件。检测设备、仪器均经省质监部门计量检定,均能合法有效的进行排放污染
物的检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均有经省环保部门培训并颁发机动车环保检测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检测人员。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完全具备环保检测的场房、场地等基础设施, 具备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条件。
(四)由于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执行相同的周期,所以机动车环保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可同步进行,实现“一站式”服务,极大的方便了机动车所有人。且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避免机动车检验机构的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