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枯.峰谷电价执行时间划分
丰枯、峰谷电价执行时间划分
丰枯、峰谷电价执行时间划分
(一) 丰枯销售电价为:
丰水期是6-10月,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
枯水期是1-4月、12月,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平水期是5月、11月,电价按基准电价执行。
(二)峰谷销售电价为:
高峰时段是7:00-11:00,19:00-23:00,电价在丰枯浮动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0%;
平段是11:00-19:00,电价按丰枯浮动电价执行;
低谷时段是23:00-7:00,电价在丰枯浮动电价的基础上下浮60%。
居民阶梯电价
“阶梯电价”是指将用户的月用电量划分为若干个档次,电价分档递增,用电量越少价格越便宜,用电量越多价格越贵,形成一个阶梯形的电价结构。
四川城乡 “一户一表”居民客户执行的阶梯电价为: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执行基准电价标准(现执行标准:0.4724元/千瓦时);月用电量在61千瓦时—1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在基准电价基础上提高0.08元(8分钱);月用电量在101千瓦时—15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在基准电价基础上提高0.11元;月用电量在15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电价每千瓦时在基准电价基础上提高0.16元。 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客户为四川省电力公司“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城乡“一户一表”居民客户,合表居民客户不执行“阶梯递增电价”。
对于已安装了分时计度电能表的城镇居民“一户一表”客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低谷时段优惠电价。丰水期居民低谷电价标准为:0.151元/千瓦时,平水期、枯水期居民低谷电价标准为:0.2295元/千瓦时。
供电服务检查营销迎检准备资料
营销方面检查主要内容
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反映在供电所低压工程即用户申请到供电方案确定(查勘时间)居民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动力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受电工程设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低压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工程设计预算书)
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及时组织检验。给用户装表接电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指施工完成,费用交清)居民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即从施工完成到业务装表的时限)
以上主要检查纸质业扩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单内容有无用户签字、身份证、电话等,查勘单内容规范齐全,预算书生成时限不超时、竣工验收单、装接单等内容、业扩报装统计表,是否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停电、报修
计划停电是否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提前通知重要用户,供电设施临时检修是否提前24小时通知。供电所是否做好相应的值班记录、停送电记录表。
如果出现电网故障或用户报修,是否在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同时应做好值班记录、报修服务记录、事故障碍记录、停送电记录、派工单、安全监督卡、安全工器具领用等记录。报修服务记录上要反映出各个时限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其它
同时供电所要做好供电服务,做好客户来信来访及投诉举报记录、供电所客户意见记录以及严格管理供电所发票领用。每月做好线损分析、营销分析、抓好营业质量“七率”即电表实抄率、抄表差错率、电费回收率、收费差错率、复核差错率、业扩报装接电率、销卡销帐率。而且要认真完善用户基础资料、表计资料,现场数据与营销系统数据对应统一,完成10KV以及400V接线示意图,完善台区精细化资料。
电费核算
一居民用户1月抄见表码为2381,抄表时间1月10日,2月5日因电表烧坏接通无表用电,检查员与用户协商从烧表之日起至换表之日每天追补电量6KWH,2月18日换电表,旧表回库表码为2560,新表底度为5,3月10日抄表,表码为145,试算该用户3月份应交电费是多少?
解:无表用电期间追补电量:13天×6kWh/天 = 78 kWh
旧表电量: 2560-2381 = 179 kWh
新表电量: 145-5 = 140 kWh
3月应交电费: (78+179+140)×0.45 = 178.65 元
电力营销题库
作者:sdlyywy72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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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营销业务知识
业务扩充:
1. 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规定:城乡居民客户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5)个工作日内送电。
2. 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规定:答复供电方案期限是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电方案的有效期系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4.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供电企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的时间,高压供电的客户最长不超过(1个月),低压供电的客户最长不超过(10天)。
5.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规定:客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6.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为:高压供电(10、35(63)、110、220)千伏;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380)伏。
7.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8. 保安电源是在正常电源故障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客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9. 备用电源是在(供电设施)某一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客户的(一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电源。
10.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客户若更改经审核后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 3781
更新时间:
2008年03月10日 我要评
11.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12.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规定: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客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客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13.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临时用电的电力客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14.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取标准:外建客户受电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为( 250-27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为(200-220) 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为(150-17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为(70-90) 元/千伏安。
15.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取标准: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客户,受电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为 (200-22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为(150-16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为(70-9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为(50 )元/千伏安。
16.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对低压供电的客户受电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客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7.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文《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规定,架空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取标准为: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客户,受电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为( 22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为(16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为(9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为(50 )元/千伏安。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18.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文《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规定,架空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取标准为:外建客户受电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为(27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为(220) 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为(170)元/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为(90) 元/千伏安。
19. 电力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20.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变更用电:
1.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客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客户需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2.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的暂停。
3.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客户依法破产时,从破产客户分离出去的新客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客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4.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客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客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5.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客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客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客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客户转供电。
6.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客户迁址,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
7.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客户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8.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
9.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10.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迁址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11.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客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客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12.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客户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减容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的客户(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需办理,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收。
13.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14.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客户暂停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两)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15.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对于暂停用电不足15天的大工业电力客户,在计算其基本电费时,(不扣减 )基本电费。
16. 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受电电压同级的(供电线路)是该电力客户的供电点,低压供电的(配电变压器)是该电力客户的供电点。
17.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力客户正式用电后,由于电力客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简称改压。
18.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力客户申请改压,在原容量不变的情况下,由(客户)负担工程费,超过原容量者,按(增容)办理。
19.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力客户办理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客户(原容量)使用权。
20.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电力客户申请分户时,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由(分户者)承担。
21. 某大工业客户原容量315千伏安,因扩大生产规模,需增加一台200千伏安变压器,供电企业应给予该户办理( 增容 )用电手续。
22. 某大工业客户设备容量为200千伏安 两台,现申请将其中的一台分给相邻的新客户。供电企业给该客户办理(分户)、(改类)用电手续,同时还应对新客户办理( 新装 )用电业务手续。
电费管理:
1. 国电农[1999]652号文件《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客户实施四到户管理指(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2.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不具备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客户,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3. 变压器损耗包括(铁损)和(铜损)。
4.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适用范围是按(客户用电性质)和(变压器容量大小)划分为三种标准进行电费增、减考核,即(0.9)(0.85)和(0.80)
5.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6.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或计算出现错误时,在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客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7. 大工业电价由(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构成。
8. 线损率是指(线损电量)与(供电量)的百分比。
9. 一大工业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其减容后的容量为250千伏安,则该客户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10.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电度电价是指按客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按(用电容量)计算客户的电价;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客户的(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11.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12.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13.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基本电费以月计算,客户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14.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客户,备用变压器属冷备用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或未经(加封)的,无论使用与否均计收基本电费。
15.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客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 违约 )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 千分之一 )计算(2)其他客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 千分之二 )计算;跨年度部分,每日按( 千分之三 )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 累加 )计收,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16. 某居民客户欠电费180元30天,该客户应交(5.4)元的违约滞纳金。[180*1/1000*30=5.4]
17.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电价: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2. 《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规定山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划分时段为:高峰时段:(8:00-11:00、18: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3.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工业用单相电动机,总容量不足1千瓦者(无其他工业用电),其电费计价种类属于(照明电价)。
4.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容量不足3千瓦的医疗用X光机的电费计价种类属于(照明电价)。
5. 单一制电价适用于(居民生活)、( 普通工业 )、(非工业)、(农业生产)和(非居民照明)电价。
6. 两部制电价是以合理的分担(容量成本)和(电能成本)为主要依据的电价制度,在国内外都普遍采用这种先进的电价制度。
7. 大工业电价适用于(工业生产)性质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客户。
8. 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KVA的食品加工厂按(普通工业)计收电费,对不属于工业性质以营业为主的食品门市部,兼营一些仪器加工烘焙,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9. 国家粮库的空调电价,仍按(非工业)电价执行。
10. 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48号)规定:高校的学生宿舍用电应执行(居民照明)电价,学校教室用电应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11.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基建工地照明用电应执行(非工业)电价。
12.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
13.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电信机房用电应执行(非工业)电价。
14.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铁路信号灯用电属(非居民照明)用电。
15. 山东省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自( 2002 )年( 4 )月( 1 )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16. 单位职工集体宿舍属(非居民照明)用电。
17. 农村大棚种植业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18. 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试行(差别电价)。鲁价格发[2004]135号文。
19. 趸售县销售电价以及电网与趸售供电企业的结算电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电价调方案别行公布下达。
20.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6]12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06年6月30日起,我省开始执行新的电价调整政策,各类销售电价的调整标准为: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62分/千瓦时),其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69分);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74分);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提高(3.73分);大工业、化肥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2分),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提高(13.5)元/千瓦时.月,按变压器容量提高(9)元/千伏安.月。 (鲁价格发[2006]129号)
21. 在销售电价中征收(0.1分/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专款专用,用于出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征收范围:(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居民)、(非居民)。
22. 中央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0.0083元/千瓦时),全额上缴至中央财政。征收范围: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鲁价格发[2006]129号)
23. 地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0.05分/千瓦时),地方库区收范围:除(直供农业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鲁价格发[2006]129号)
24. 为缓解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促进电网建设,山东电网输配电价提高(0.3分/千瓦时)。(鲁价格发[2006]129号)
25. 电力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26.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27.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能计量:
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对高压供电的客户,应在(高压侧)计量,但对10千伏公用配电网供电,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或35千伏供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下的,可在(低压侧)计量。
2. 某35千伏高压用电户,装有高压三相电能表计量收费,已知该户配装的电流互感器变比为200/5,电压互感器的变比为35000/100,该电能表的倍率是(14000)。
3. DD862型电能表为(单相)有功电能表,DT862型电能表为(三相四线)有功电能表。
4. 某单相电能表,铭牌标注电流为5(20)A,这表明该表的(标定)电流为5A,(额定最大)电流为20A。
5. 计量方式一般有(高供高计)、(高供低计)、(低供低计)三种计量方式。
6.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规定:35千伏以上线路供电的客户,应有(电流互感器)的专用二次绕组和(电压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
7.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客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客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7天)内校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客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出允许范围,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退补电费)。
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规定:低压供电,负荷电流为5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电能表。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接线方式)。
9.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规定: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按被测电路的不同分为(单相)、(三相三线)、(三相四线);按电压和电流的高低或大小分为(直接接入)和(经互感器接入)方式;按测量电能的准确度等级高低,有功电能表分为(0.2或0.2S、0.5或0.5S、1级和2级),无功电能表分为(2级、3级)。
1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用电能表)、(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11. 对低压照明客户选配电能表时,应根据该户的负载电流不大于电能表额定电流的(80%),但不得小于电能表允许误差规定的(最小负载电流)的原则来选择。
12.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故障,供电企业应免费更换,其他原因引起的,客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13.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 0 )”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14. DTF68型电能表中的D表示电能表、T表示(三相四线) 、F表示(复费率)、68表示(设计序号)。(《全国供用电工人技能培训教材》装表接电部分)
15. 电压互感器按工作原理可分为:电磁式、(电容式)和(光电式)。
16. 互感器根据使用地点不同可分为户内式、(户外式)、独立式、(套管式)等。
17. 互感器根据二次绕组的不同可分为单绕组、(双绕组)及 (多绕组)。
18. 互感器按用途可分为 (计量用)、测量用和保护用,其中电压互感器按相数可分 (单相)和 (三相)电压互感器。
19. 按照电力用电流互感器订货技术条件(DL/T725---2000)和电力用电压互感器订货技术条件
(DL/T726---2000)关于误差的分类,误差应为(比值差)和相位差。对相位差来说又分为(超前)误差和 (滞后)误差。
20. 使用电压互感器时,一次绕组应 (并联)接入被测电路,二次绕组X端(接地)。
2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第5条第1款规定:I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月平均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计费客户,200MW及以上发电机、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与其供电企业的供电(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22. II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月平均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计费客户,100MW及以上发电机、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23. III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月平均电量(10万千瓦时)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计费客户,100MW以下发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供电企业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送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
24. IV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负荷容量为(315千伏安以下)的计费客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
25. V类电能计量装置是指:(单相供电)的电力客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
26. 电能计量装置的综合误差是电能表误差、(计量用互感器合成误差)和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引起的误差的代数和。(用电检查资格考试习题与解答)
27.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规定: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应配置可计量有功电量、(感性和容性无功电量)的电能表;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应配置具有最大需量计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客户,应配置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2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规定:新投运或改造后的I、II、III、IV类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在(1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
29.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规定:I类电能表至少每(3个月)现场校验一次,II类电能表至少每(6个月)现场检验一次;III类电能表至少每年现场检验一次;高压互感器每(10年) 现场检验一次。
3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规定:运行中的35千伏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至少每(2年)检验一次,当二次回路负荷超过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或二次回路电压降超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1个月内)处理。
3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规定:运行中的I、II、III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一般为(3--4年),运行中的IV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一般为(4—6)年,对同一厂家、型号的静止式电能表可按上述轮换周期,到期抽检(10%),做修调前检验。V类双宝石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10年,运行中的V类电能表,从装出(第6年)起,按年度分批抽样,做修调前检验,以确定整批表中、是否继续运行。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自(1987年2月1日)起实行。
34. 《山东省计量条例》已于2004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5.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于专线供电的高压客户,可在 (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
36. 对于高压供电的客户原则上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变压器的(高压)侧计量;对于用电容量较小的客户,也可在变压器的(低压)侧装表计量,计费时负担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 )或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检定的数据为准。
38. 计量检定必须依照(国家计量检定 )系统表进行,必须执行( 计量检定 )规程,而此系统表和此规程是由( 国务院 )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
39. 计量装置在现场运行过程中,不允许用户(动用)铅封或(私自挪用)。
40. 多功能电能表是由测量单元和数据处理单元等组成,除计量有功、无功电能量外,还具有(分时)、(测量需量)等两种以上功能,并能显示、储存和输出数据的电能表。
供用电合同:
1. 《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于(不可抗力)、(客户自身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3.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载的期限为( 二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6. 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共分为六类。即: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委托转供电协议)、居民供用电合同。
7. 大工业客户供用电合同附件一般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8. 用电方每一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原则上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
9. 签订合同资质审查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10.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客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
11.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
12.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13. 《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过程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
14. 《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15. 企业法人破产以人民法院正式宣判的(法律文书)为准。对已破产的企业,供电企业应予销户。
用电检查:
1.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私自接线用电或绕越电能表用电属( 窃电 )行为。
2.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的电压供电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超过(1)次;对10千伏供电的客户,每年不超过( 3 )次。
3.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用供电设备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备。
4. 2005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十项承诺”规定: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计划检修兑现率不低于(98%)。
5.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经供电单位催交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满(30)天的客户,可采取停电措施。
6.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处,供电企业需对客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客户,对重要客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客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7.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用电检查人员赴客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8.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客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
9. 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者,应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11.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在电价低的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属(违约用电),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12.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客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客户按(6小时)计算。
13.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属于(窃电行为)。
14.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检举、查处违约用电与窃电奖励办法》规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人员给予奖励,属电力系统外部人员的,按查获(违约使用电费)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最低不少于(50)元。
15.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私自迁移、变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16.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窃电者应按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17.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18. 在三相电路中,cosφ是每相负载的功率因数,φ是相负载的阻抗角,亦是负载(相电压)与(相电流)的相位差。
19. 在三相电气设备上标明的电压和电流,指的都是( 线 )电压和( 线 )电流。
20. 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客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的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21. 电力变压器油所起的作用是 (绝缘) 和 ( 散热 ) 。《全国供用工人技能培训教材用电检查》
22.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送电的客户,未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功率因数时,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23.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4.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客户的
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干伏及以下)电压供电客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客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25.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客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其(交回存档)。《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26.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现场检查确认客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27. 电力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28.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29.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也可按规定将检查的范围延伸。
30.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客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31.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执行定比或定量计费的电力客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定,电力客户不得拒绝。
32.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
33. 《电力法》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34. 《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35.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36.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安全用电:
1. 凡带有金属外壳的家用电器,应使用(单相三极)电源插头,插座孔的(接地极)要有引线埋入地下,切忌将接地线的孔和火线联接,也不要任意将三极插头改为(两极插头),以防漏电造成触电事故。(全国供用电工人技能培训教材用电检查)
2. 我国电网的频率f=(50HZ),即交流电每秒钟变化50次,习惯上称为(工频)。
3. 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
4.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三条)
5.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伏及以上)。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伏以下者)。(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6.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允许(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允许(短路或接地)(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7.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8.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客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的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9.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
10.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城乡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按(《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1.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客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客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12. 对触电者实施心肺复苏法抢救的三项基本措施是 (通畅气道 ),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和 (胸外按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13. 电气设备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 ) 缺陷、重要缺陷和 ( 紧急 )缺陷。
14. 新装或变动过内外连接接线的变压器,并列运行前必须核定(相位)。(DL/T 572-95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第3.2.6条)
15.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由于供电企业责任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客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16.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客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17.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电视机使用寿命为(10年);音响使用寿命为(10年);洗衣机使用寿命为(12年);吸尘器使用寿命为(12年);电热水器使用寿命为(5年);白炽灯使用寿命为(2年)。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予以(全额)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按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但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18.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客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对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20.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力线路设施易受损坏地段采取下列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21. 修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第三条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22.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及(通风良好)的措施。(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23. 变压器停运满一个月者,在恢复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 ,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搁置或停运6个月以上的变压器,投运前应做(绝缘电阻)和(绝缘油耐压试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第2.2.4、第2.2.5条)
24.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客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供规11条)
25.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26. 根据《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规定:家用电器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27.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28.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2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30. 《电力监管条例》已经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1.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32.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3.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34.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35.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第二部分:优质服务
1. 实施“彩虹工程”的最终目标是:加强队伍建设,实现行业作风的根本好转;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只要您一个电话,其余的工作由我们来做”)的目标。
2. 《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中对电话(网络)服务的规定是:(畅通、方便、高效)。时刻保持电话畅通,电话铃响(3)声接听,应答时要(首先问候),然后报出单位(部门)名称。
3.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企业理念是(“今天比昨天做得好,明天比今天做得更好。”)
4. “彩虹工程”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省电力系统实施。
5. “彩虹工程”常态运行的四个机制建设是:(保障)、(服务)、(监督)、(激励)。
6.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道德规范》共包括八部分内容,分别是:爱国守法、(诚实守信)、敬业爱岗、(遵章守纪)、团结协作、(优质服务)、文明礼貌、(关爱社会)。
7.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道德规范》中“优质服务”规定,优质服务的宗旨是:(人民电业为人民),价值观念是:(客户至上,服务第一),服务方针是:(优质、方便、规范、真诚)。
8. 《供电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中对电话(网络)服务的总体要求是(畅通、方便、高效)。在通话过程中,须(等客户先挂断电话后再挂断电话),不可强行挂断电话。
9. 供电营业场所公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县(区)及以上营业场所实行无周休日制度。
10. 2005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十项服务承诺中规定: 城乡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11. 2005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十项服务承诺中规定: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城区:(45分钟)之内到达停电现场,无特殊原因(5小时)内恢复电力供应。农村:(80分钟)内到达停电现场,特殊边远山区(100分钟)到达停电现场,无特殊原因(8小时)内恢复电力供应。
12. 农村电价严格执行(统一到户)电价标准,全部控制在最高限价以内;电费张榜公布率为(100%),客户电费微机制单率为(100%)。
13. 2005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十项服务承诺中规定:城市地区: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2%),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5%)。
14. 2005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十项服务承诺中规定:农村地区: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70%),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00%)。
15. 公开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客户投诉举报,全省供电服务投诉举报电话为:(0531-86035577)。
16. 凡署名为山东电力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将视情况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
17. 对供电服务中不良行为的内部处罚分为(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8. 国家电网公司深化改革的目标是“网厂分开,引入竞争,打破垄断,改善服务, (降低电价),促进发展。
19. 农村用电管理要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
20. 电力客户服务是以电能商品为载体,用以交易和(满足客户需要)的、本身无形和不发生实物所有权(转移)的活动。
21. 所谓电力客户服务理念是指以客户(需要)和欲望为导向,通过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将电能销售出去,使企业获利并满足客户需要的(经营思想)。
22. 品质、(技能)、(纪律)是文明服务行为规范的基础规范,是对客户服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的总体要求。
23. (着装)、仪容和(举止)是供电营业职工的外在表现,它既反映了员工个人修养,又代表企业的形象。
24. 接待,会话、(服务)、(沟通)属于文明服务的一般行为,客户服务人员应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科学规范的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赢得客户的满意和信赖。
25. 柜台服务人员应至少提前(5)分钟上岗,作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
26. 柜台服务人员工作期间统一着装,佩带统一编号的服务证(章),办理客户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采用计算机处理用电业务。
27. 若因系统出现故障而影响业务办理时,如短时间内可以恢复的,应请客户稍候并(致歉);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的,除向客户(道歉)外,还应留下客户的联系电话,在另行预约。
28. 当残疾人及行动不便的客户来办理业务时,应(上前搀扶)代办填表等事宜,并请客户留下联系地址和电话,以便(上门)服务。对听力不好的老人,声音应适当提高,(语速)放慢。
29. 临下班时,对正在处理中的业务应(照常办理完毕)后方可下班。下班后如仍有等候办理业务的客户,不可(生硬拒绝),应迅速请示领导,视具体情况加班办理。
30. 现场服务时,应遵守客户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客户当地(风俗习惯)。
31. 发现因客户责任引起的电能计量装置损坏,应礼貌的与客户分析损坏原因,由客户(确认),并在工作单上(签字)。
32. 现场施工中,如给交通安全带来不便,要有安全措施,悬挂(施工单位)标志,安全标志和(礼貌)标志。
33. 客户服务人员在去现场服务前,应首先与客户(预约时间),讲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请客户予以配合。
34. 2003年,山东电力集团决定,实施“彩虹工程”的常态运行,加强保障机制、(服务)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建设,作为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
35. 彩虹工程常态运行,要坚持(“优质、方便、规范、真诚”),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中心。客户满意率在(95%以上),投诉举报查处率在(100%),在本地行风测评中评为第一名或(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坚持(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查处率达到(100%)。
36. 彩虹条发放数量按其拥有客户数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原则上当年发放数量不能低于其客户总数的(10%),彩虹条可通过营业窗口、(上门服务)、(走访客户)、宣传活动、(寄送)等多种形式发放。
37. 国家电网公司于2005年4月以”国家电网办(2005)196号”文件形式发布了国家电网公司服务行为(”十个不准”)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通知。
38.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大客户供电服务办法中大客户是指受电设备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或年购电量在(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39.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重要客户、重大事项供电服务办法中重要客户是指(县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机关)、(重要军工机要客户)、广播电视等重要新闻宣传机构和相关配套设施终止供电可能造成重大设备损坏 、巨大经济损失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客户。
40.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重要客户、重大事项供电服务办法中重要事项是指国家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可能危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事件。
41.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区供电服务办法中服务目标指社区居民客户满意率达到(98%),提高社区居民客户(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的水平,营造和谐、互助的供用电氛围。
4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弱势群体供电服务办法中的弱势群体是指生活确有困难的伤残者、(孤寡老人)、军烈属及处理能力低或其他有特别困难的客户。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违反“三个十条”及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处罚暂行规定》(鲁电集团监察〔2005〕247号)
43. 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时间,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行政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组织给予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4. 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情节较轻的,给予(免职)或(待岗)处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组织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
45. 对客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者,情节较轻的,给予(500)至(1000)元经济罚款,(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6. 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情节较轻的,给予(1000)至(2000)元经济罚款、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组织给予(免职)至(下岗)处理。
47. 为亲友用电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1000)至(2000)元经济罚款,并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组织给予免职至下岗处理。
48. 对外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
49. 工作时间发现一次饮酒的,给予经济处罚(500)元;发现(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组织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处理。
50.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罚款,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组织给予(待岗)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1.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规定:营业场所外设置规范的(供电企业标志)和营业时间牌,设置(无障碍通道)。
52.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停电线路)、区域、(停电的起止时间),并通知重要客户;临时检修需要停电,应及时通知(重要客户);紧急情况下的停电或限电,当客户咨询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53. 营业窗口应设置醒目的(业务受理标识)。必要时,应设有(中英文对照)标识,少数民族地区应设有汉文和民族文字对应标识。
54. 国家电网公司宗旨 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社会发展)。
55. 国家电网公司优质服务的宗旨是(人民电业为人民)。
56. 国家电网公司的服务要求是 “服务理念(追求真诚)、服务内容(追求规范)、服务形象(追求品牌)、服务品质(追求一流)”。推广(“国家电网”服务品牌),推广(“ 95598”客户服务系统)。
57. 国家电网公司的企业理念是(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
58. 国网公司确定的奋斗方向:(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建设国际一流企业)
59. 国家电网公司的企业精神是(努力超越)(追求卓越)。
60. 国家电网公司的服务理念(真诚服务)(共谋发展)。
61. 三抓一创指(抓发展)(抓管理)(抓队伍)(创一流),五方面素质指(安全素质)、(质量素质)、(效益素质)、(科技素质)、(队伍素质),五方面形象指(认真负责的国企形象)、(真诚规范的服务形象)、(严格高效的管理形象)、(公平诚信的市场形象)、(团结进取的团队形象)。
62. 国网公司的发展要求是,在发展目的上(坚持服务性),在发展战略上(坚持前瞻性),在发展布局上(坚持系统性),在发展方式上(坚持集约性)。
63. 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的主题是(奉献爱心)、(营造和谐)、(确保平安)、(促进发展)。爱心理念指(关爱企业)、(关爱他人)、(关爱自己)、(关爱家庭)、(关爱社会)。平安理念指(风险可以防范)、(失误应该避免)、(事故能够控制)。
64. 开展“向客户献爱心”活动要求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的“三个理念”、大力提倡的“三个服务”中 “三个理念”:树立(客户永远是对的),(服务出市场、出效益),(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理念。“三个服务”:(机关为基层服务),(工作为中心服务),(全局为客户服务)。
65.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员工应树立的四种意识的内容是:(企业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66. 《供电服务规范》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经营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质量标准)。
67.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供电企业与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产权责任分界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68.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费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69. 《供电服务规范》第十二条环境要求规定:①环境整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无障碍通道);②营业场所外设置规范的供电企业标志和(营业时间牌);、
70. 《供电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 应客户要求进行有偿服务的,电力修复或更换电气材料的费用,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71.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72.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所称电力争议,是指(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73.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74.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所称电力业务经营者,是指(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及从事电力业务的其他企业。
75.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终结调解。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者裁决。
76.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77.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78.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