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协会章程
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协会是院团委、院学生会组织本院学生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全院协调性机构。
第二条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通过组织和倡导全院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弘扬时代主旋律,倡导爱国爱校,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青年学生成为跨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协会在组织活动中,遵循面向社会、立足校内、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协会任务
第五条 发挥对全院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协调和导向作用,规划、组织全院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院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志愿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全院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扎实、深入、持久开展。
第六条 倡导志愿者精神,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通过组织和协调志愿活动,积极为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校园建设、社区服务、科教兴鲁、重点工程建设、抢救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负责对志愿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 开展与兄弟院校、省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十条 协会实行协会会员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本院各系、各单位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成员,提出加入协会申请,由本系团总支、学生会考察认定,报协会备案,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 法独立开展本协会工作。
• 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
2 、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3 、向协会报告本队开展工作的情况。
4 、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退队的自由。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用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协会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协会委员会成员若干,协会委员会负责总队事务决策、活动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各单位学大生志愿者协会的联络组织机构,可成为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协会在该系、该单位的协调性机构。
第十八条 协会申请参加山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和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学院拨款、有关部门资助、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艺术学院团委。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 00 二年 6 月 22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