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行车协会章程
来宾市八一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讨论稿)
来宾市八一自行车运动协会是在八一社区众多自行车爱好者的推崇下,自愿组建起来的一个自行车运动社团,旨在为自行车爱好者提供一个提高骑行技术、锻炼身体、旅游交友、健康娱乐的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来宾市八一自行车运动协会;协会成立委员会负责协会的组织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会长、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协会下设活动竞赛部、外联宣传部、维修保障部、后勤服务部和八一野狼车队(车队可以视会员分布情况设若干小分队)。
协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纠正和参加各种活动的权利,有遵循协会章程的义务。
第二条 本协会为八一社区内所有自行车爱好者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娱乐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健身交流、磨炼意志、团队协作、旅游赏景。
第四条 本协会理念:低碳生活,健康骑行。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及活动组织原则:
1.协会坚持“安全环保,有益健康”的活动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以自行车骑行方式外出游玩、联谊、竞赛等活动;
2.大范围的活动(10人以上)一般在八一周边60公里方圆内进行,主要利用双休日,当天结束;
3.小范围活动(10人以下)属于长距离出游,距离在60公里以上,
利用年休假、节假日等进行;
4.每年定期举行一到两次全体会员参与的大型竞赛活动;
5.每次活动均为非盈利性的、自助性的活动,但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且对自己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如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委员会成员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行程,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6.每次活动结束后,如果不希望自己的照片或是姓名(网名)在公开场合(包括网上)被发表或提及,请事先说明,否则因此产生任何纠纷,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7.本协会成员均属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若有未成年人临时需要参加,须经家长出具同意其参加活动的书面保证后方可参加。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8.每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均以AA制结算,活动前由委员会后勤服务部负责人预收管理,活动结束后结算并公布费用收支情况。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以八一社区内的自行车爱好者自愿加入为原则。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承认本协会章程,服从本协会决议;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4.有自行车,以山地车、旅行车、公路车为主。
第八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凡遵循本会章程的自行车爱好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成员或退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提出活动合理性建议;
6.制止一切违规现象。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和活动经费;
5.遵守活动期间一切规定;
6.互帮互助、团结友爱。
第十一条 协会成员资格的取消或退出。
任何会员,如有以下情况者,经协会委员会讨论可撤消成员资格:
1.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对协会造成重大损失者;
2.不遵守安全活动规则,严重违反活动纪律,多次不听指挥者;
3.无故不交纳会费和活动AA制费用者;
4.六个月以上无故不参加任何活动和讨论者,身体状况不适合骑行或自愿退出者;
5.无法与大多数成员团结合作参加活动者或其他原因,经协会委员会讨论一致确认为必须退出者。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协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
2.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费;
3.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适度广告宣传费;
4.上级体育运动管理部门投入的体育运动专项资金;
5.其他收入(如参赛奖金、出场费等)。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使用和管理。
1.协会专门配备资金管理小组,由会长、秘书长、出纳(后勤服务部负责人)组成,建立专门账册,实行月报表制度,帐务公开,接受会员和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查;
2.协会经费只限用于协会公用开支,如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维修工具、会员自行车的维修保养、本协会所需办公用品支出、本协会与其他协会交流等社会活动支出;
3.如需租用办公场地、安装办公电话、购置设备或训练器材等,必须经协会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会议。其职权主要是: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参加会议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会员推荐或自荐,经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和秘书长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各部门经理、车队队长由协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协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是委员会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委员会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构成。
1.协会会长;
2.协会秘书长;
3.活动竞赛部经理、副经理;
4.外联宣传部经理、副经理;
5.后勤服务部经理、副经理;
6.维修保障部经理、副经理;
7.车队队长。
第十九条 机构职责。
1.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2.筹备召开委员会会议;
3.决定各部负责人的提名;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3.身体健康,品质优良,能坚持正常工作;
4.组织、协调能力强;
5.具有一定骑车、修车技能;
6.热衷于各项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
2.检查委员会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应邀出席其它协会有关工作、活动交流活动的会议及会后传达贯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协会终止
第二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少于5人,协会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协会解散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