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中国宪法学]串讲
串讲讲义
宪法学体系完整,内容集中,其基本知识点的掌握应当分为了解、复述和理解并运用三个层面。对于选择题考察的知识点属于了解的层面,其难度主要在于考察考生对于一些偏僻的知识点的掌握。简答题主要考察对知识点的复述,题目难度适中,主要是对记忆的考察。案例分析或者最后的论述分析题考察学生对宪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的原理的理解和运用。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特征
相同点:宪法具有所有法律的共性(结合法理学中法的特征)
不同点:内容、效力、制定程序
二、宪法的本质:人权、民主、阶级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1. 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商品经济、革命胜利、启蒙思想(经济、政治、文化)
2. 三大国宪法的特点
英国宪法的特点:(1)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是典型的柔性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1)第一部成文宪法;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3)确立了三权分立、总统制、联邦制等重要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1)数量多;(2)内容变化大;(3)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3. 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扩大。魏玛宪法。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消极的防范到积极的请求。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从美国到世界。机构的多样化。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文件和机构。
二、我国宪法
1.新中国成立之后有几部宪法
2.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
88年: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
93年:初级阶段、政党制度、联产承包、市场经济、县级五年
99年:特色理论、法治国家、所有分配、农村经济、非公经济、国家安全
04年:三个代表、三个文明、统一战线、土地补偿、非公经济、私有财产、社会保障、保障人权、乡级五年、国歌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力制衡
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宪法关系是指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特点:
(1)是受到规范的民主政治关系;
(2)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
(4)既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
(5)既是事实关系,也是价值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一、制宪权
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
制宪主体:人民
制宪机构:制宪会议与立法机构的区别
第二节 宪法实施
一、宪法解释的体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特定机关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部分、无形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内容:宪法监督
规范的合宪性保障和行为的合宪性保障
二、违宪审查制度
四大模式:司法机关、宪法法院、专门政治机关、最高权力机关
方式: 1.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其结合
2.附带审查、起诉审查、提请审查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经济制度
所有制、分配制度、市场经济 重点是土地制度
二、精神文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内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二、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三、坚持和完善
1.为什么要坚持?历史、国情、民主、符合国体、符合国家结构。
2.完善:理顺关系(与国家机关)、加强建设(组织、制度、人员)
第三节 选举制度
一、原则
普遍、平等、结合、秘密、保障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省级、市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
二、程序
1.选举组织: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第四节 政党制度
一、政党的特征:政治纲领、政治目标、组织系统、组织纪律
二、中国的政党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单一制与联邦制
二、我国单一制的原因:历史、民族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内容: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
下的地方政权机关;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2.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自治权: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1. 法律地位: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立法、司法、行政管理(除主要外交和国防)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主要是村民委员会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概述
一、国籍
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
我国的态度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二、人权
人权的内涵:道德、法律、现实
中国的人权立场:第一、人权的阶级性,第二、人权的国家性,第三、生存权,第四、国际合作
三、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广泛、平等、现实、一致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龄 选民、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国家主席
2.政治自由: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
3.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四、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1.狭义: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3.住宅不受侵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五、财产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年老病残者的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此外,宪法还规定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等。
对外国人的庇护权:中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给予受政治迫害的外国以政治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中国政府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者不被引渡或驱逐。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与人民、与权力机关、中央与地方
二、社会主义法治:依法设立、依法运作、违法必究
三、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与地位 立法机关 最高权力机关
2.组成和任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3. 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人事权 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罢免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决定权 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监督权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4.工作程序: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立法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解释法律
人事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权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监督权 有权撤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0人以上联名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
三、代表权
1.宪法案、提案、法律案、质询案、罢免案(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和3个以上的代表团)
2.人身保障: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第三节 国家主席
一、产生: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二、职权
国事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法律权 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人事权 提名总理
外交权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荣典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第四节 国务院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
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注意: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区的戒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责任形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没有连任限制。
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但不汇报工作。
第六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
1.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
4.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制度。
6.合议制度
7.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