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六五普法学习讲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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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讲
商事法律制度
主讲:胡海江
一、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1、 企业的性质与类型
企业是人们为了进行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而组织起来的经济实体。试想一个向各超市供货的批发商,如果不采用企业的形式,他可能要通过多个合同来实现赢利:他必须通过合同向供应商购买零部件,然后与若干工人签定合同以加工装配,在与销售商签定合同以销售制成品。而采用企业形式,大量中间环节被内化,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企业因而成为现代社会广泛采用的经济组织形式。
我国的企业类型较为复杂。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态划分,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企业的资本构成和出资者责任划分,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2、 独资与合伙企业制度
独资企业是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他是最简单、最古老的企业形式,也是我们较为常见的企业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投资人为一人;投资人对企业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与企业的存在和投资人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在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 公司的法律特征与法定类型
公司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的企业法人,在该企业中,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全部财产偿还债务。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第一, 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第二,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成立的社团法人。
4、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资本
公司的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律条件和程序,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总额构成公司资本,公司成立后即享有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而获得了包括分
红等内容的股权。当然,股东不可以故意地减少公司财产。
由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为保护债权人起见,公司成立时资本总额必须确定,并由股东缴足。
股东不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足额缴纳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高估作价的,应补足差额。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 公司股东的股权与保护
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的人为公司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是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因受让、受赠、继承等取得股权的人,股东持有由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证明其股东身份;股份公司股东是公司成立时或成立后取得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持有股票以证明其股东身份,“股民”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存储的股票是其无纸化表现形式。
股东享有股东权。股东权的内容包括: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并就议决事项投票表决。②依法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权利,如果股东要与所投资的公司脱离关系,不能直接要求退还出资,而应将股权或股份转让他人。③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④股东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⑤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权利。
6、 公司治理与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就是为了实现公司作用而设立的一套公司组织系统。按照西方民主国家政治制度,公司中设置了相似的组织机构,即权力机关股东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监督机关监事
会。
二、 破产法律制度
1、 破产的含义和具体程序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程序。
破产的程序。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其次,是破产申请的受理。再次,是清理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最后,是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而债权人会议又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两个的再建程序可供选用:和解和重整。
2、 破产法及破产重整的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主体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随之而越来越被人们接受的市场经济经营法则。 三、证券法律制度
1、什么是证券
证券是一种表彰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也就是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在法学上,“证券”的使用具有双重的含义,一是指描述民事权利的物质载体,这些载体可能是纸张,也可能是其他记载或表彰民事权利的载体,比如说电子书等;二是指这些载体表彰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证券是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载体的结合物。
证券具有下面几个特征:第一,证券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凭证。
第二,证券是一种流通性的权利凭证。第三,证券是一种要式性的权利凭证。第四,证券是一种收益性的权利凭证。
2、 证券的种类
一般来说,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在广义上包括资本证券和货币;而无价证券则是指本身不会给持有人带来定期的收益,只是表彰证券的持有人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目的或利益的证券。我国的证券法所指的是,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这个部分。
3、 我国证券法概述
改革开发后,我国才逐渐恢复了证券市场。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立法主要可以被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立法以债券的发行为主。第二阶段是90年代初期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业为标志,主要规范一级市场的证券发行行为。第三阶段则是90年代立法的迅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及规章,而其总则是在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证券法标志了我国证券立法基本框架的形成。第四阶段则是1999年至今的证券立法持续发展与改革阶段。在这一阶段中,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证券立法的情形之下,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其中对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公司以及自律机构等均进行了修订,使《证券法》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
4、 证券市场上的禁止行为
在今天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之间的实力相差悬殊,他们中有举
足轻重的大户和机构,但更多的是一般的投资人。前面说过,证券的基本特征是它的自由流通性。但是自由流通性并不是绝对的,流通和交易必须在平等、公正的交易规则下进行。为了保护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以及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证券法》对某些证券交易行为给予限制或禁止,特别是禁止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以及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
除了上述证券欺诈行为被法律严格禁止之外,还有一些是被相对禁止的行为,只有在导致不公平交易的原因消除或符合一定的条件后,该证券才能自由流通。 四、保险法律制度
1、 什么是保险
个人可能遭遇的风险,依其内涵可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及责任风险三项:人身风险指的是与个人的生命或健康有关的一切风险,也就是个人的身体或生命因为死亡、残疾、退休、伤害、疾病或失业等风险事故,而造成个人、家庭甚或企业、国家等的经济上的损失。其最主要的损失为收入的中断或减少,以及医疗费用、丧葬费用、贵族生活费用等额外费用的增加。财产风险指的是个人拥有、使用或保管的财产发生各种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至于责任风险,指的是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等风险事故的发生,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或身体造成损害时,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2、 保险的种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可以区分为人身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两大区块,而在财产保险中则包含了责任保险在内。所谓的人身保险,系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或人身伤害
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的保险。而财产保险又称产物保险,简称产险,系以各种财产,等为保险标的,当这些标的发生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如火灾、碰撞等而导致财产遭受毁损或灭失时,依约定给予补偿的保险。至于责任险,则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当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发生时,保险人应依法保险合同的规定对第三人给付保险金。
3、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2009年《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总则中也规定了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同时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