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制度的现实性思考
2007.08
司法天地
污点证人制度的现实性思考
□
王正芬
朱闽川
200433)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摘
要
刑事诉讼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一些重大案件中,通过污点证人获得追
诉和定罪的关键证据,得以及时惩处犯罪;另一方面,通过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本文通过对我国适用环境的分析,论证我国应构建污点证人制度,同时建立公正合理的运作制度,保障污点证人制度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关键词
污点证人制度
豁免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365-02
中图分类号:D926
1999年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使“污点证人”这一概念走进公众的视野并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但是近年来,理论界关于污点证人制度一直处于热烈的讨论中。是否应在我国确立污点证人制度一直是讨论的热点,本文拟从现实性的角度试做分析。
一、污点证人及污点证人制度概述
所谓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了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而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其行为已经具备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污点证人是证人的一种,因此他必须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第二、具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未受刑罚处罚,即具有犯罪污点;第三、为国家利益作证,具体而言是指充当检察机关的控诉证人,帮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提供重要指控证据,证实犯罪成立;第四、受到刑事司法豁免。刑事司法豁免是指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其实质是国家刑罚权的放弃。
污点证人制度在国外也被称为“证人豁免制度”,是指如果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证,就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被很多国家所接受,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对关于污点证人豁免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污点证人制度在国外是随着“沉默权”的确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自十七世纪中后期沉默权在英国确立以来
础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公民有权不被强迫作出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承认犯罪。该原则虽然有利于人权保障,但也必然会对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造成天然的阻碍。如何合理地解决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与有效打击严重犯罪、发现案件实体真实之间的矛盾冲突,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应当是一个适当的选择。
同时,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37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参与或者曾参与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人提供有助于主管机关侦查和取证的信息”,“对于在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侦查或者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人,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允许不予起诉的可能性作出规定”。这也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合理的国际法依据。
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立功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等,但是与污点证人制度在本质上还存在很多差异,不能完全达到污点证人制度的效果,因此应结合我国现实尽快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二)司法机关的角度分析——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文明程度
,由此可见,污点证人制度实质上是国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纸双赢契约,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也维护了国家的刑罚权。
二、我国确立污点证人制度的现实性分析
目前,我国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隐密性强、组织严密的犯罪越来越严重,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同时也有人认为污点证人制度有违我国传统的正义观念,不符合追求实质正义的诉求。笔者试从以下方面分析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现实性。
(一)法律层面分析——国际条约的签订及国内法的制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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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司法资源十分紧张的现实下,作证豁免通过对轻微罪行的豁免,获得重要证据,从而清除了成功指控重大犯罪过程中的证据障碍,减少了诉讼成本。虽然国家放弃了一小部分的司法权利,但有效地打击了更为严重的犯罪,维护了更大的利益,尤其在对付复杂化、隐秘性,有组织的犯罪案件中,通过作证豁免不仅可以获取必要的证据,又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了以较低的诉讼成本获得较高的诉讼效益,符合诉讼的理性要求。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困扰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刑诉法对证人的权利保障重视不够,证人违反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也不具体,因此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言,往往对其采取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证。通过行使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可换取污点为证人参与案件的最真实情况,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作为一种取证手段,污点证人制度意味着在中国千年相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取证在司法实践中有了种替换方法,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违法取证情况的发生,从而维护程序正义。这种通过给予部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利益或好处让其自愿提供证据的方法,与通过刑讯获取证据的方法相比,无疑更为人道和文明。
(三)从污点证人的角度——更有效的保障了其权益,有利于其悔过自新
污点证人是具有犯罪污点的人员,其作证前的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犯罪。通过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可以贯彻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从犯罪改造的角度看,也有利于污点证人改邪归正,回归社会。根据美方统计,凭借污点证人的证词,约89%的罪犯可以定罪,而受到保护的污点证人在改换身份后,再犯率约17%到23%,仅及一般犯罪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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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引进污点证人制度,应当对其利弊得失做出权衡。正如日本学者山口守一所指出的,污点证人制度是一种合理的制度,但是由于它直接涉及到与犯罪有关的人的利害关系,因此也是对刑事程序重要事项的影响的制度。因此,对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应当十分慎重,并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运用于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毒品犯罪、共同犯罪等案件。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四、结语
污点证人制度走向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是权利与权力均衡的必然,我国也应适应世界现代刑事司法潮流,借鉴国际上其
,一是将污点证人制度纳入不起诉制
度中,由检察机关对污点证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建立由人民法院控制下的污点证人制度,法院享有证人豁免的批准权。具体而言是指,在需要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情况下,由检控方提出要求,由人民法院对其要求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考虑,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更为可取。由多个机关参与污点证人制度的运作,可以有效地对制度适用过程中地不当行为加以有效地制衡,使得该制度的运作更加谨慎,也更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侦控方滥用权力,使污点证人制度沦为刑讯逼供的一种高明的障眼法。
(二)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杨梅.初探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期.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注释:
马明亮.刑事审判前的合作模式——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为讨
论范例.当代法学.2006年5月.
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污点证人制度的运作,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在刑事司法中设立能够在各种利益中实现平衡的污点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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