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
ICS 43.186 R 16
备案号:
DB23
龙
江
地
方
标
准
DB23/T xxx.2—2009 代替 DB23/033—91
黑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2: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DB23/T xxx-200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按部分发布,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DB23/T xxx-2009的第2部分,代替DB23/033-91《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标准》,本部分与DB23/033-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
——设备条件,取消了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
——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与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名称,地方标准名称定为《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与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致。
——专项修理项目,地方标准设立专项修理项目17个,新增了“汽车音响”修理项目。
——通用条件,增加了维修质量保证期,管理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提出了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更加完善:除车身清洁维护项目外,其他专项修理项目均需配备质量检验人员;对发动机维修检验人员、维修人员增加了任职要求;增加了对使用配件及结算票据的要求;发动机修理要求配备尾气排放收集净化装置;发动机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主要设备中对部分设备允许外协;根据实际需要对车身清洁维护、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空调维修、汽车装潢美容增加了相应设备。
本部分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革、范伟民、秦振彪、杨庆利、杨毅伟、翟金波、王大颖、吕国亮、宋永吉、杨庆荣、蔡晓宇。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DB23/T xxx.1-2009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装饰)、门窗玻璃安装、汽车音响维修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管理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还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发动机修理 5.1.1 人员条件
a)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维修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b)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c)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d)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e) 维修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f)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
g)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5.1.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
2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
2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
5.1.3.4 应配备汽车尾气排放收集净化装置。 5.1.4 主要设备
a) 压力机;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试验设备; f) 废油收集机; g) 数字式万用电表; h) 气缸压力表; i) 量缸表; j) 正时校正仪;
k)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l) 燃油压力表;
m) 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n) 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o) 连杆校正器(允许外协); p) 排气分析仪(允许外协); q) 烟度计(允许外协);
r) 无损探伤设备(允许外协); s) 立式精镗床(允许外协); t) 立式珩磨机(允许外协); u) 曲轴磨床(允许外协); v) 曲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w) 凸轮轴磨床(允许外协); x) 激光淬火设备(允许外协);
y)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5.2 车身维修 5.2.1 人员条件
a)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及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e)的要求。 b)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
c)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2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2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
5.2.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
2
5.2.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 5.2.4 主要设备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气焊设备; c) 压力机;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5.3 电器电子设备维修 5.3.1 人员条件
a)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及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e)的要求。
b)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汽车电器维修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c)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
5.3.1.1 电器电子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2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
5.3.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
2
5.3.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 5.3.4 主要设备
a) 空气压缩机;
b) 故障诊断设备(电气万能试验台,具有电控系统数据流、故障码、波形、转速、真空度等检测
功能的仪器设备); c) 数字式万用电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密度计; f) 高率放电计;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h) 电路检测设备。 i)声级计
5.4 自动变速器修理 5.4.1 人员条件
a)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及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e)的要求。 b)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
c)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2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
5.4.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
2
5.4.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 5.4.4 主要设备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允许外协); e) 变扭器焊接设备(允许外协);
f)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允许外协); g) 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具有电控系统数据流、故障码、波形、转速等检测功能的仪器设备); i) 油路总成测试仪; j) 液压油压力表;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5.5 车身清洁维护 5.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2名专业车身清洁人员。 5.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 5.5.3 主要设备
a) 举升设备或地沟;
b)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c) 吸尘设备;
d) 除尘、除垢设备; e) 打磨设备; f) 抛光设备; g) 空气压缩机; h) 气泵;
i ) 干湿吸尘器。; 5.5.4 节水条件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5.6 涂漆
5.6.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汽车涂漆人员。
c)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涂漆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6.1.4 至少有一名质量检验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6.3 主要设备
a) 举升设备; b) 除锈设备; c) 砂轮机; d) 空气压缩机;
e)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喷漆设备; f)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g)吸尘、通风设备。 5.7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7.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汽车轮胎维修人员。
c)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 5.7.3 主要设备
a) 空气压缩机;
b) 漏气试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轮胎修补设备; h)车轮动平衡机; i)车桥或车身支撑架。 5.8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8.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人员。
c)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8.3 主要设备
a) 举升设备; b) 四轮定位仪; c) 空气压缩机; d) 轮胎气压表。
5.9 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5.9.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维修及维护人员。
c)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9.3 主要设备
a)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b) 换油设备; c) 废油收集设备; d) 举升设备或地沟; e) 空气压缩机。
5.10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10.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汽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 5.10.3 主要设备
a)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b) 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c)弹簧试验仪;
d) 千分尺; e) 厚薄规。 5.11 曲轴修磨 5.11.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曲轴修磨人员。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 5.11.3 主要设备
a) 曲轴磨床;
b) 曲轴校正设备; c) 曲轴动平衡设备; d) 平板; e) V型块;
f)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 外径千分尺; h) 无损探伤设备; i) 吊装设备。 5.12 气缸镗磨 5.12.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气缸镗磨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 5.12.3 主要设备
a) 立式精镗床; b) 立式珩磨机; c) 压力机;
d) 吊装起重设备;
e)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 量缸表;
g) 外径千分尺; h) 厚薄规;
i) 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j) 平板。 5.13 空调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c)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汽车电器维修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13.3 主要设备
a)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真空泵、歧管压力表、检漏仪、回收回充仪);
b) 气焊设备;
c)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d)温湿度计;
e)数字式万用电表; f)空调泵专用拆装工具。 5.14 汽车装璜美容 5.14.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汽车装璜人员。
c)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 5.14.3 主要装璜设备
a) 缝纫机; b) 锁边机;
c) 工作台或工作案; d) 台钻或手电钻; e) 电熨斗; f)裁剪工具; g)烘干设备。 5.14.4 主要美容设备
a) 空气压缩机; b) 高压洗车机; c) 研磨抛光设备; d) 打蜡设备;
e) 除尘、吹干设备。 5.15 门窗玻璃安装 5.15.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汽车维修工;
c)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 5.15.3 主要设备
a) 工作台;
b) 玻璃切割工具; c) 注胶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玻璃拆装工具; g)吸尘器。 5.16 散热器维修 5.16.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DB23/T xxx.2—2009
b) 至少有1名专业汽车散热器维修人员。
c)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1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6.3 主要设备
a)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b) 气焊设备;
c) 钎焊设备;
d) 空气压缩机;
e) 喷漆设备;
f)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7 汽车音响修理
5.17.1 人员条件
a) 维修人员应符合5.1.1中a)及e)的要求。
b) 至少有1名专业汽车音响维修人员。
c)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汽车电器维修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1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7.3 主要设备
a) 数字式万用电表
b) 焊接设备
c) 电路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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