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有关个体经济的规定及大事记
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刘规定:企业的财产和营业受充分的保护,经营管理权属于投资人;但与劳资双方利益有关者,应由劳资协商会议或劳资双方协商解决之;另外,企业经营的业务,如应国家迫切需要,或在技术上有重要的改进或发明,而在短时期内不能获利者,得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税或免税的优待。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 条例第九条规定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经营管理。
1980年8月,中央宣布:“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个体劳动者的合法地位得到了正式承认。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明确制定了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经营项目、范围,国家鼓励支持的各种政策,经营者依法经营须遵守的各项政策及享有的权利等共12条内容。《规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对个体经济进行任何歧视、乱加干涉或者采取消极态度,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都是错误的。
1981年底,全国个体户首次突破100万户。到1987年底,个体户户数已比1983年底翻了一番,超过了1000万户。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范围:手工业,可以允许使用机动工具加工、生产;运输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允许使用机动车船承揽客、货运输;修理业,允许为人民生活修理服务和为生产、科研修理服务。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不允许进行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另外,暂行条例在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外,还特别要求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条例规定私营经济主要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雇工在8人以上的经济成分。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对私营经济不再加以人数上的限制。
2001年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7月1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江泽民在大会上明确指出,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之一,"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江泽民的这一讲话精神已经写进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和中共党章。
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首次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修正后的党章中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这是对实行已22年之久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首次修改。此举意味着1987年起实行至今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不再“暂行”,征求意见稿同时也摆脱了暂行条例中诸多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内容。例如暂行条例中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 (本文来源:网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