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二OO七年七月
目 录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估,预算的依据.为指导各地开展《标准》编制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指南.
1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1 指导思想
《标准》从当地的自然条件,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出发,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开发整理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通过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以下简称
1.2 基本原则
(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管护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以行之有效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经验和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依据,纳入标准的有关指标,参数和方法必须是经过科学鉴定或实践检验的,技术上成熟的,经济上合理的研究成果.
(3)充分发扬技术民主,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水利,道路,林业等相关专业专家意见,对《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统一认识;对有争议的技术性问题,也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4)《标准》既要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性,多功能性和多效益性的特点,又要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避免重复或矛盾.
2 主要目标与编制任务
2.1 主要目标
通过《标准》的编制,建立起省(区,市)域范围内统一完善的,既能体现当地特点又能与周边省(区,市)相同类型区相协调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技术保障,为下一步制定国家标准奠定基础.
2.2 编制任务
(1)确定《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引用标准和术语等基本事项;
(2)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3)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设条件;
(4)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5)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总体布局和分区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6)提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的具体建设标准.
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3.1 基本思路
在类型区划分,模式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建,术语归纳,相关标准应用等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条件,首先划定类型区,进而建立模式,然后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的原则和要求,最后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一,二,三级项目提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的组成,建(构)筑物级别,布置要求,结构型式,材质,规格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具体建设标准.
3.2 研究方法
(1)抽样调查方法
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研究当地不同地貌类型,不同气候和土壤等自然条件以及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内容,模式,建设标准以及建设效果,为《标准》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2)综合比较分析法
在收集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等行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特性,通过不同标准的比较,分析以及归纳综合,为《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形成提供依据.
(3)典型案例分析法
在全面调查省(区,市)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类型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分析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区域特性,提出具体建设标准的技术要求.
(4)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类型区划分,模式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建以及各具体建设标准确定过程中,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空间数据叠置法,统计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定量方法,分析类型区的划分结
果,工程建设条件和关键技术指标.
(5)系统工程分析方法
采用系统工程分析的方法,研究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系统合理性,探讨《标准》施行后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从而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
4 编制步骤与内容
4.1 前期准备阶段
(1)组建《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课题组
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关系,落实项目经费和组织成果论证及验收等工作,并对《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课题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明确1名课题组的核心专家.课题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涵盖《标准》编制所需的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水土保持等专业.课题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以及开展相关专题研究.
(2)制定《标准》编制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明确《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主要方法,步骤与时间进度安排,工作分工,预算,成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4.2 编制及征求意见阶段
(1)内业资料收集
主要应收集当地的地形地貌,土壤,气象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资料和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农业区划,农用地分等研究成果,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等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以及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的标准资料.
(2)外业补充调查
主要应对省(区,市)域内已经实施的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水利,农业等相关项目进行实地调
查,收集项目的现状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对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建设标准.
(3)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围绕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保护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大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总结规律,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4)划分类型区,构建模式
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土壤状况及其改良利用分区,农业综合区划,耕作制度分区,水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方式等因素,按照融合地域特征和工程特征区内一致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来划分类型区和构建模式.
(5)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术语
收集,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的相关术语,按照与《标准》密切相关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准确界定《标准》的基本术语.
(6)研究相关标准应用,确定应用的原则,依据,方法和内容
研究与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的标准应用,确定应用的原则,依据,方法和内容.
(7)编写《标准》条文,条文说明和编制说明
1)《标准》条文.《标准》条文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及附录.其中,其他工程是指不宜归入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的相关内容;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应主要附类型区划分结果,以及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的农村居民点整理,设施农业整理,园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人工草地整理等的建设标准.
2)《标准》条文说明.应根据《标准》施行的需要,对《标准》的条文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3)《标准》编制说明.应对《标准》编制的背景,《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标准》编制的简要过程与成果,数据来源与相关标准应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说明,出具相关的验证报告.
(8)对《标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分别向有关专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水利,农业,交通,林业,环保,财政,建设等部门征求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形成《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4.3 送审阶段
将《标准》条文,条文说明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包括《标准》编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报部.部,省共同组织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后反馈给课题组.
课题组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试行稿.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发部门文件形式开展《标准》试行,并将《标准》试行稿及相关成果报部备案. 5 主要成果
5.1 主件
(1)《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
(2)《标准》编制说明.
5.2 附件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研究报告;
(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标准应用研究报告;
(3)其他专题研究报告.
6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说明
6.1 条文
1总则
1.1目的
要求:主要说明为什么要编制标准,其原则是什么,遵循什么样的方针政策,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说明:编制标准的目的要用概括的文字描述,在叙述时应体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技术先进等要求.为统一编写内容,下面提出的编制目的供参考:
1.2适用范围
要求:主要说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应用对象等.
说明:若《标准》条文之外规定了农村居民点整理,设施农业整理,园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作为《标准》附录予以说明.
1.3基本原则
要求:主要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非《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 说明:为统一编制工作,下面提出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1)因地制宜原则.须从各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出发,合理划定类型区,确定不同类型区内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2)实用性原则.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引进新技术,又要坚持可实施性原则.
3)综合整治原则.
1.4引用标准
要求:主要说明《标准》编制中引用的标准内容及名称.
说明:引用标准条文要遵从引用同级以及同级以上的标准的原则,本标准基本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引用顺序.为统一全国的《标准》编制工作,列出了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效版本,供参考.
1.5术语
要求:将在《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中应用的,需要重新定义的专用名词进行界定.为统一规范相关术语,列出了相关术语说明.
说明:编写术语时应严格区分与一般概念,方言(或土语)等区别,重点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提出反映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特点的术语名称.本标准尽量不用重复其他行业多年成熟且成习惯的术语,也不要给出定义不明确的术语.
2建设目标
要求: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
说明:建设目标应从土地开发整理的内涵和法定任务出发,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性,多功能性和多效益性的特点,内容表达既要高度概括,又要明确具体.
3建设条件
3.1合法性
要求: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条件.
3.2基础设施
要求:应提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基础设施方面的具体要求.
说明:基础设施是工程方案布置的基础,也是项目区选择的必要条件.基础设施包括:项目区外引水渠,流域型防洪堤,滞洪区排水骨干工程,盐碱地骨干排渍沟,大规模电网改造设施,区外硬化道路,区域防护林等.
3.3水土资源
要求:提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限定条件;开发和复垦项目,提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具体约束指标.
3.4其他
提出土地权属,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风险防治等其他制约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因素和条件. 4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类型区
要求:说明省级类型区的划分结果,并简要说明其主要地域特征,参数等.
说明:类型区可分为两级.其中,一级类型区突出地域特征,融合工程特征,以关键的地域要素为基础,以地理位置,气候,地形,水文地质等要素进行划分,一级类型区一般不超过5个.二级类型区(模式)突出工程特征,融合地域特征,以地貌,土壤,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土地开发整理目标等为依据和指标进行划分,二级类型区(模式)一般不超过10个.各省(区,市)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的划分思路和方法进行划分,具体内容格式见附录A.
4.2工程布局
要求: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的基本原则和布局要求.提出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的主要建设内容,工程组合特征及其相关要求等.
说明:工程布局应有利于建设目标的实现,并充分体现
5土地平整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耕作田块布置
要求:按照田间灌溉,排水,防风,不同机械耕作等要求,分别提出不同类型区耕作田块布置的一般原则;提出田块布置的基本要求.
说明:耕作田块是由末级固定沟,路,渠所围成的耕作单元.耕作田块内部包括田间灌水沟,畦(格田),田埂等.
5.1.2土地平整单元
要求:提出土地平整单元确定的原则和布置要求.
说明:土地平整单元应结合耕作田块布置和灌水要求等,合理确定平整单元.
5.1.3平整度
要求:提出不同类型耕作田块的平整度.
说明:平整度是指一个灌水单元内部的地面高差值.平整度应满足适种作物的灌水要求.
5.1.4田面坡度
要求:提出不同类型耕作田块的田面坡度.
说明:田面坡度是指一个灌水单元内部沿灌水流向的地面坡度.田面坡度应满足适种作物的灌水要求.
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5.2.1条田
要求:提出条田修建的规模,田块规格(包括田块形状,坡向,长度,宽度),田面高程等参数规定以及水稻格田的规格等.
说明:条田是末级固定渠道控制范围内的长方形田块.适用于地面坡度小于2°的平原区.对条田长度和宽度的规定,首先应符合当地自然环境,农田灌溉与排水等条件,同时应满足农业机械化耕作需要.对田块规模的规定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田面高程是影响农田灌溉和排水的重要因
素,在田面高程设置时,不但要考虑同一田块内部的自流灌(排)水能力,同时要满足相邻田块间的灌(排)水位衔接.
5.2.2梯田
要求:提出不同梯田类型和不同筑坎材料下的田面宽度;根据机械耕作效率提出梯田长度值;按照不同筑坎材质类型,提出坎高,外坡,顶宽等指标规定.
说明:梯田包括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三种类型,适用于地面坡度大于2°的丘陵区.坡式梯田既包括改造降缓原地面坡度后的坡地,又包括维持原地面坡度的坡地.梯田建设包括田面和田坎两部分.梯田田面宽取决于地面坡度,筑坎材质,工程地质等,因此梯田的田面宽不能太大.
5.2.3其他田块工程
要求:台田等其他田块工程,参照条田,梯田修筑标准,研究制定其建设标准.
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要求:对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中常见的客土回填,保护表土等措施,提出工程适用范围和技术指标规定等.
说明: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也称耕作熟化层地力保持工程.该工程提出的具体指标包括:耕作层(熟化层)厚度,有效土层厚度,犁底层厚度,作物生长需要的基本理化指标等;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提出以上指标的最低范围值.
6灌溉与排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工程级别
要求:说明引水建筑物,泵站,灌排渠沟,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级别.
说明:工程级别是控制投资规模和工程设计的基础.灌溉与排水工程级别划分一般采用流量指标,一般指引水工程,泵站工程,灌排渠沟,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级别.在相同工程等别下,项目区内允许建设的最高工程级别应按照工程等级对应的工程控制级别确定.结合现有政策规定,总结已实施项目的效果,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研究其工程级别,提出渠,沟,路,林及渠系建筑物等控制级别,以便于工程级别指标与其他技术标准的衔接.
6.1.2灌溉标准
要求: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和主要作物类型,说明灌溉设计保证率,抗旱天数或其他形式的灌溉标准.灌溉标准宜按类型区进行描述.
说明:以灌溉设计保证率为内容的灌溉标准,应与当地水资源特点一致;以抗旱天数为内容的灌溉标准,应与当地主要作物类型一致;其他灌溉标准应符合当地农业生产习惯.有条件的地区,在提出灌溉标准的同时,也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颁发的用水定额,提出分类型区主要作物的需水量和灌溉定额;在制定灌溉标准时,也可给出分类型区的灌水率的经验指标.
6.1.3排水标准
要求:结合当地的水利规划和排水要求,说明排水,除涝,排渍,治碱等标准.排水标准宜按类型区进行描述.
说明:排水标准的制定应与当地近,远期的水利规划相协调.在提出农田除涝,降渍,治碱等标准时,应根据不同作物种类提出耐淹时间,并规定暴雨历时和排水时间,提出地下水控制深度.有条件的地区,在制定排水标准时,也可给出分类型区的排涝模数,排渍模式的经验指标.
6.1.4灌溉水质
要求:根据水资源提供途径和污染状况,提出农田灌溉的水质,水温,地下水矿化度,污染物最低含量等指标.
说明:灌溉水质标准制定,主要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规定内容,并结合当地灌溉水利用类型确定.
6.1.5灌溉水利用系数
要求:结合输水工程分级和类型,分别提出灌溉水利用系数.
说明:灌溉水利用系数包括渠系水利用系数,管系水利用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等.应结合输水工程类型和田间灌水措施,分别提出具体值.
6.2水源工程
6.2.1塘堰(坝)
要求:提出塘堰(坝)修建的规模,类型和适用条件;提出不同坝体材料下塘堰工程规划的布局要求;提出不同坝体的高度,边坡,堤顶宽等指标.塘堰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防洪. 说明:塘堰(坝)一般修建在丘陵区的河谷地区,起到拦截坡面径流的作用.有些地区将蓄水涝池
(或集水池)也归入塘堰(坝)工程中.根据水利部门规定,塘堰(坝)蓄水量应小于水库,一般在1000m3~100000m3,坝高一般不超过10m,据此提出塘堰(坝)建设标准.
6.2.2小型拦河坝(闸)
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特点,提出拦河坝(闸)修建的类型和适用条件;提出不同拦河坝(闸)工程规划的布局要求;提出不同坝体高度,边坡,溢流面等规定指标.拦河坝(闸)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河道防洪.
说明:小型拦河坝(闸)是修建在小型河沟上的坝和闸,起到拦截河道地面或地下径流的作用.在选择工程类型时,防洪应在河道行洪设计范围之内.
6.2.3农用井
要求:结合本省(区,市)水利部门规定,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控制超采区,提出农用井规划的原则和适用条件;提出农用井出水量最小值指标;结合类型区划分,提出农用井类型,最小井深,井径,井距及控制面积等规定;提出井壁滤管结构,滤料,井泵及配套设施等规定.农用井布置和泵房型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说明:农用井是地下取水的一种工程类型,包括机井,管井,大口井,筒井,辐射井等.各省(区,市)应结合当地工程类型,分别提出上述规定.
6.2.4小型集雨设施
要求:提出小型集雨设施的种类,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布置原则,蓄水池和水窖的基本组成及池深和边坡围护规定等.
说明:本工程是指以蓄水池,水窖等为主的小型集雨工程.小型集雨工程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防洪.
6.3输水工程
6.3.1明渠
要求:提出明渠输水的适用条件和布置要求,明渠输水的断面形式,加大流量,堤顶宽,不同防渗体厚度及分缝长度以及砌体强度,渠道防渗和抗冻等指标.
说明:明渠规定应符合分级要求,并结合渠道防渗类型提出相关规定.
6.3.2管道
要求:提出管道分类,适用条件,布置的基本要求,管道埋深和管槽开挖宽度以及管道附属设施基本组成等.
说明:管道规定应符合分级要求.按照管道所处位置,分为地埋管道,地上管道;按照管道内承受内水压力的大小,分为低压输水管道(0~0.2Mpa),中压输水管道(0.2~0.6Mpa),高压输水管道(>0.6Mpa),分别提出规定.
6.3.3地面灌溉
要求:提出不同灌水沟的长度,沟底比降,入沟流量等指标以及灌水畦的长度和宽度,地面坡降,入畦单宽流量等指标.
说明:地面灌溉是田间输水工程的一部分,包括沟灌,畦灌两种,是确定土地平整方案和连接灌溉,排水系统的基础.
6.4喷微灌工程
6.4.1喷灌
提出不同喷灌工程的使用条件和选择原则,布置要求和组成,对不同水源的水质要求以及喷洒均匀度,喷洒强度,雾化指标等技术参数规定等.喷灌工程的选择和布置宜以社会经济条件做支撑.
6.4.2微灌
提出滴灌,微喷灌,小管出流等微灌工程的使用条件和选择原则,布置要求和组成,对不同水源的水质要求以及滴灌带间距,流量偏差等技术参数规定等.微灌工程的选择和布置要有社会经济条件做支撑.
6.5排水工程
6.5.1明沟排水
要求:按照排水沟功能提出规划原则和布置要求;提出排水沟衬砌的使用范围和降水措施,排水沟沟底高程,堤顶保护宽度,沟深,边坡等规定以及末级排水沟间距等.
说明:明沟排水包括排地面水和排地下水两种.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6.5.2暗渠(管)排水
提出暗渠(管)排水的适用条件和布置要求,暗渠和暗管排水的基本构成,常用材料类型以及暗渠
(管)间距,管径,深度等要求.
6.6渠系建筑物工程
6.6.1水闸
按照引水,挡水功能的不同,提出不同类型水闸的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分水闸的规模,常用结构类型和使用范围以及水闸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2渡槽
提出渡槽规模,常用的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渡槽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3倒虹吸
提出倒虹吸规模,常用的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倒虹吸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4农桥
提出农桥规模,常用的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农桥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5涵洞
提出涵洞规模,常用的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涵洞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6跌水,陡坡
提出常用的跌水,陡坡规模和常用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以及跌水,陡坡工程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6.7量水设施
提出常用的量水设施结构类型,使用范围和布置要求以及量水设施的具体技术指标等.
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6.7.1泵站
泵站是将水由低处提到高处的一种工程措施.结合灌溉和排水需要,将泵站分为灌溉泵站,排水泵站两种基本类型.结合本省(区,市)特点,按照不同泵站功能,分别提出泵站使用条件和布置要求,规模,结构类型等要求以及泵站选型,水泵及配套电机安装等技术规定;根据泵站流量指标,提出泵房类型和防洪要求等.
6.7.2输电线路
提出高压,低压输电线路的布置原则,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规格,电杆档距,传输距离,地埋电缆输
电的电压等级,导线规格,埋设方式以及不同容量下的配电装置构成等.
6.7.3配电装置
根据高,低压线路损耗,电动机总容量和照明容量等用电计算,提出配电电压等级以及配电装置的类型,基本配置等.
7田间道路工程
7.1一般规定
要求:应结合当地实际,考虑农村地区长远的发展要求,提出田间道,生产路的宽度等级,使用范围,道路结构的基本组成以及不同道路等级的路网密度.
说明:按照道路作用的不同,将田间道路工程分为田间道和生产路,而田间路兼有村间交通等功能,进行以上规定时应结合来说.
7.2田间道
提出田间道布置原则,不同宽度田间道的路面材质,路基结构,路肩等基本规定,路面,路肩等厚度和强度指标以及路面排水,分缝,道路附属设施等要求.
7.3生产路
提出生产路布置原则,不同宽度生产路的路面材质,路基结构,路肩等基本规定,路面,路肩等厚度和强度指标以及路面排水,分缝,道路附属设施等要求.
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农田防洪标准
要求:选定防洪工程类型,制定防洪标准.
说明:农田防洪标准也包括梯田防洪内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农田防洪标准一般不应大于10年一遇.梯田田坎的主要作用包括拦截有效降雨的雨量,延长排出时间,防止水土流失;结合本省(区,市)暴雨特点,对不同类型区的梯田修筑型式,提出设计暴雨标准,包括暴雨强度和排水历时;有可能时,提出一次暴雨的设计雨量标准.
8.1.2生态环境建设标准
要求:全面分析省(区,市)域内生态环境(包括生态景观)的立地条件,制定生态环境(景观)改善和
重建的具体标准,如林地绿化率,植被覆盖率等.
说明:应结合生态建设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生态环境的建设标准.
8.2农田林网工程
8.2.1农田防风林
提出农田防风林的适用条件,防护林类型,主要树种,植树规格及相关技术规定等.
8.2.2梯田埂坎防护林
提出梯田埂坎防护林的适用条件,主要树种和植树规格及相关技术规定等.该类型主要适用于黄土高原,暴雨集中等区域.
8.2.3护路护沟林
提出护路(道路)林,护沟(排水沟)林的适用条件,主要树种和植树规格及相关技术规定等.
8.2.4护岸林
提出护岸林的适用条件,主要树种和植树规格及相关技术规定等.
8.3岸坡防护工程
8.3.1护堤
提出旧堤改造,护堤加固等工程类型和适用范围,护堤高度等级,护堤顶宽,边坡,防冲刷等要求以及其他技术规定等.
8.3.2护岸
提出护岸工程类型和适用范围,护岸结构,高度,护顶,砌体厚度,排水体设置要求以及其他技术规定等.
8.4沟道治理工程
8.4.1谷坊
提出谷坊工程类型和适用条件,规划布置要求,不同坝体材料的高度,边坡,顶宽以及其他技术规定等.
8.4.2沟头防护
提出沟头防护工程类型和适用条件,规划布置要求以及其他技术规定等.
8.4.3拦沙坝
提出拦沙坝工程类型和适用条件,规划原则和布置要求以及其他技术规定等.
8.5坡面防护工程
8.5.1截水沟
结合本省(区,市)梯田建设,提出坡面排水工程中截水沟的规划原则和布置要求,沿山沟,环山沟,边沟,背沟等工程建设技术规定,以及与排洪沟连接的技术规定等.
8.5.2排洪沟
结合本省(区,市)梯田建设,提出坡面排水工程中排洪沟的规划原则和布置要求,提出排洪沟建设技术规定,提出与排水沟连接的技术规定等.
9其他工程
要求:提出其他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说明:其他工程是指不宜归入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如淤地坝修复工程技术,崩岗治理工程技术等.
附录
附录A 省级类型区划分表
附表 省级类型区划分表
国家二级类型区
省级一级类型区
一级类型区划分的主要依据和指标
省级二级类型区
二级类型区划分的主要依据和指标
典型的行政区范围
…
…
注:说明各指标时应有主要参数内容.
附录B 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工程组合
附表 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典型工程组合特征表
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
耕地利用方式
农田灌排方式
其他
关键指标
注:耕地利用方式是指水田,旱地,水浇地等;农田灌排方式是指水源,灌溉及排水等工程组合方式.包括地下水渠灌溉,地下水管道输水灌溉,地表水明渠灌溉,地表水管道灌溉,地表水引(提)水灌溉(有坝,无坝)及强排,自排等;其他是指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等的组合方式.
附录C 其他附录
其他需要附录的内容.
6.2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主要是对原则,过程,方法,任务来源,指标的依据,试验数据及有关《标准》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条文说明的主要作用是解释《标准》条文.条文说明的解释范围和重点主要应在《标准》条文的取值依据,相关标准的信息及所选用标准用词的涵义等.
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效力.执行《标准》时,首先依据《标准》条文;对《标准》条文不理解或不易理解时,再参见条文说明的解释;如果条文说明仍无法对《标准》条文作充分解释时,应由标准的解释单位或主持机构来解释.
条文说明的编写要求:
(1)按章,节,条和附录的顺序,以条为基础对应编写.当相邻条文内容相近时,可合并编写.
(2)应对标准内容作必要的技术交底,说明制定条文的主要依据及执行条文的注意事项,不应对条文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延伸.
(3)不应将条文说明写成专题报告或标准简介.
(4)条文说明中的图,表和公式,应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号.
(5)条文说明中不应出现注和脚注.
(6)在的各阶段,条文说明应与正文一并编写.
(7)标准出版时,条文说明应与标准正文合订成册.
6.3附录
附录是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并应为正文所引用.某条文涉及的内容较多且相对独立,如置于正文中将影响正文的连续性,这时可将此部分内容单独列成一个附录.
设置附录可使标准结构更加合理,层次更加清楚,主题更加突出.附录的内容只能是技术上
附录需与正文相呼应,所有的附录在正文中都应被提及到,一般采用
7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说明
7.1类型区划分的目的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不同于某些单一的工程,它是一个覆盖面广,内容庞杂的系统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组合和建设标准存在着地域差异,在类似区域又存在着同一性,为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这一特点,便于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分区,分类管理,特进行类型区的划分.
7.2类型区划分的依据
(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国土地利用八大分区;《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的十大重点区域和土地开发的六大重点区域.
(2)与土地开发整理目标和内容相关的其他行业的分区分类成果,包括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的全国综合农业区划,农业部的全国基础地力与中低产田改良类型区划,节水农业区划和水利部的中国农业水利简明区划等.
(3)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内容相关的基础科学,包括地学方面的水文气象,气候,水文地质,第四纪的地质与地貌,区域地质;农业方面的种植结构,种植制度,灌溉方式,土壤肥力;林业方面的水土保持,植被生态;以及环境方面的沙漠化,石漠化和盐渍化等.
7.3类型区划分的方法
(1)工作程序
类型区划分采用演绎和归纳相结合的方法,国家在收集整理宏观资料基础上设计全国的类型区划分框架,作为指导和控制性的框架;各省(区,市)在总体框架指导下,进一步细分类型区,省(区,市)二级类型区要体现模式.通过由上而下的演绎和由下而上的归纳,最后形成全国统一的框架体系.
全国类型区的框架体系由国家一级类型区和国家二级类型区构成,是地域特征和类型特征的融合.国家一级类型区突出地域特征,以地域特征为基础,融合了地域范围内的类型特征;国家二级类型区以类型特征为基础,融合有一定的地域特征含义.
(2)命名规则.
国家一级类型区命名:地理位置+地形或区域气候+类型区
国家二级类型区命名:地貌或区域地质或水文地质+类型区
省(区,市)级一级类型区命名:代表性地域名称+地形地貌名称+类型区
省(区,市)级一级类型区直接对应模式,以
(3)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区划分成果的表达形式.
按照
7.4全国类型区划分成果
目前,全国类型区划分为八个国家一级类型区,二十个国家二级类型区,具体见下表. 全国类型区划分成果表
国家一级类型区
国家二级类型区
A
东北平原类型区
A1
浅丘漫岗类型区
A2
平原低地类型区
B
华北平原类型区
山麓平原类型区
B2
冲积平原类型区
B3
滨海平原及低地类型区
C
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C1
基岩风化残坡积类型区
C2
黄土沉积物侵蚀类型区
D
黄土高原类型区
D1
黄土塬地类型区
D2
黄土丘陵沟谷类型区
D3
黄土川,台地类型区
E
内陆干旱类型区
E1
引(提)河(黄)灌溉类型区
E2
盆地绿洲灌溉类型区
E3
西部风蚀沙化类型区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
F1
河网滩涂类型区
F2
河谷平原类型区
G
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G1
丘岗类型区
G2
冲垄类型区
H
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
H1
高原类型区
H2
紫色砂岩类型区
H3
岩溶类型区
7.5全国各省(区,市)对应国家一级类型区参考情况
省份
国家一级类型区名称及代码
备注
北京市
华北平原类型区,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BC
华北平原类型区,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BC
河北省
华北平原类型区,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内陆干旱类型区
BCE
试点省份
山西省
华北平原类型区,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黄土高原类型区
BCD
内蒙区
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黄土高原类型区,内陆干旱类型区
CDE
辽宁省
东北平原类型区,华北平原类型区,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ABC
待定类型区:内陆干旱类型区(E)
吉林省
东北平原类型区,内陆干旱类型区
AE
黑龙江省
东北平原类型区,内陆干旱类型区
AE
试点省份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
F
待定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G)
江苏省
华北平原类型区,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BFG
试点省份
浙江省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FGE
待定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H)
安徽省
华北平原类型区,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BFG
福建省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FG
待定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H)
江西省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FG
待定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H)
山东省
华北平原类型区,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BC
河南省
华北平原类型区,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BC
待定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G)
湖北省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FG
待定类型区 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H)
湖南省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FG
试点省份
广东省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FG
待定类型区 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H)
广西区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
FGH
试点省份
海南省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FG
待定类型区 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H)
重庆市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
FGH
四川省
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
GH
试点省份,待定类型区: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F)
贵州省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
FGH
云南省
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
FGH
试点省份
西藏区
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
H
待定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F)或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G)
陕西省
华北平原类型区,黄土高原类型区,内陆干旱类型区,南方平原河网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 BDEFG
试点省份
甘肃省
黄土高原类型区,内陆干旱类型区,南方山地丘陵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
DEGH
青海省
黄土高原类型区,内陆干旱类型区,西南高原山地丘陵类型区
DEH
宁夏区
黄土高原类型区,内陆干旱类型区
DE
新疆区
内陆干旱类型区
E
试点省份
新疆兵团
内陆干旱类型区
E
试点省份
8 相关术语说明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简称类型区):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
(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简称模式):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各项工程的组合方案.
(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关键指标(简称关键指标):表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参数.
(4)田块:由田间灌排渠系,交通道路,林带等固定工程所围成的具有一定面积,一定质量等级的土地基本单元.
(5)田面高差:是田块内部最大高程点与最小高程点之间的差值.
(6)土地平整工程:是指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对拟开发整理的土地进行田面平整等工作的总称.
(7)土方调配;在土方的施工标高,挖填区面积,挖填区土方量算出后,考虑各种变更因素(如土的松散度,压缩率,沉降量等),对土方进行综合平衡调配.
(8)客土:是指适合作物生长的外运土壤,将栽植地点或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土壤改善理化性质.
(9)表土剥离:是指为使平整后的土地保持一定的肥力,而在田面平整时对原有可利用表土进行剥离,平整后再将所剥离的表土还原铺平的一种物理保护措施.
(10)农田防护林:在农地周围营造的以防治风沙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林. 9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标准》的编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0)的规定.
(2)《标准》的编制要注重专题研究与《标准》内容的对应关系,通过工程类型区划分解决《标准》中的分区,分类与布局问题;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研究解决《标准》中的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建设内容问题;通过术语研究解决《标准》的术语规范问题;通过相关标准应用研究解决《标准》的关键技术指标问题.
(3)《标准》规定的关键技术指标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成后所应该达到的标准,其内容应侧重于工程的组成,建(构)筑级别,布置要求,结构型式,材质,规格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具体建设标准,不涉及工程设计中的稳定计算,结构计算,工程量计算,施工方法,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10 参考引用的标准资料
(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
(3)《防洪标准》(GB 50201-94);
(4)《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99);
(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6)《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9)《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10)《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 85-85);
(11)《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
(1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1~6-1996);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1996);
(1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1996);
(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1996);
(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技术》(GB/T 16453.4-1996);
(1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1996);
(1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GB/T 16453.6-1996);
(19)《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
(2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21)《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 63-94);
(22)《地下水质量标准》(B/T 14848-93);
(23)《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1999);
(24)《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18-2004);
(2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 267-2001);
(26)《机井技术规范》(SL 256-2000);
(27)《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2006);
(28)《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 236-1999);
(29)《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95);
(30)《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31)《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32)《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 20-92);
(3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34)《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3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3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
(3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 014-97);
(38)《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范》(CJJ/T 80-98);
(39)《水土保持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 289-2003);
(4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204-98);
(4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
(42)《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1007-2003);
(43)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