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法教育培训
B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使用号: 培训单位 培训对象 培训地点 培训主题 培训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 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 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 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 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 ,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 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 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 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 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时 间 年 月 日
接受培训人数 主讲人 学 时 2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 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 300 人调整为 100 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
及管理人员的 7 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 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 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 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 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 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 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 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 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 管理制度, 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 2006 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 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
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11、 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 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 类分级监督管理
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 12、 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 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 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 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 下,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 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 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 “不怕罚 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 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 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五条) 14、 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 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 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是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 全相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 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 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 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 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 8 项罚 款处罚明文。 第二,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一般
事故罚款 20 万元至 50 万元, 较大事故 50 万元至 100 万元, 重大事故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 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 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 2 至 5 倍,并 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 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