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庭前调解现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庭前调解现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各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突出和加剧,庭前调解作为在合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得到解决的过程。其调处过程平和宽松,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简洁快捷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它能够保证办案的公正性实现和当事人民事权利保护以最快的速度实现;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合意的自由形成;有利于法院审判资源和审判辅助资源的节约,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因此庭前调解在实际中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前调解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当事人调解意识不强。如原告受利益驱动,不愿意选择调解。被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调解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为追逐各自利益,利用调解逃避法律、逃避义务的现象占一定比例。当事人知道庭前程序的法官完全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加上庭前程序“无非是证据交换”的一种错误认识,对庭前调解没有兴趣。由于上述主观上的原因直接导致其结果便是庭前调解流于形式、效率低下。可以说,认为这种独立性的庭前调解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并提高诉讼效率的愿望是美好的,可实际上却往往事与愿违。
二、有待提高调解意识。由于现在的法官工作压力太大,经费不足,存在着调解工作既费时、又费力,不如判决省事的思想。追根溯源其根本原因是法官的职权主义思想严重。因此,要淡化法官的职权主义,尊重当事人权利,增强服务意识。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私权利。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就予以认可。
三、重实体,轻程序。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法官多数一味追求调解成功,重视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重在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强调实体上的公正、公平。但却往往忽视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简易程序规定》在调解前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忽视了向当事人告知在诉讼程序当中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释明义务。如此以来,即使实体处理正确,也可能因程序问题导致调解不合法。
四、案情法官难于把握。因法官在庭前调解时,不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不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这样,法官往往就不能把握住案件的争议焦点,准确理清法律关系,就对案情把握不准、吃不透。法官即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基础上进行“模糊调解”,其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及调解率就难于保证。
五、形式不够规范、严肃,有“和稀泥”之嫌。由于庭前调解不象庭审程序那样规范、严肃,法官和当事人的随意性都比较大。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形式虽可多种多样、但每一方式、方法均应严肃,以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法庭的严肃性。
面对这些问题,建议如下:
一、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渠道进行教育宣传,加强普法教育力度,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加大对庭前调解工作的投入,配备必要的车辆,改善场所和办公条件。使当事人认为法院对庭前调解工作的重视,从而培养当事人对调解法官的信任感
二、严格依法,保障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通过了《简易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在该《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和《调解工作规定》的司法解释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规定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因此,在调解工作中,法官首先应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详尽阐述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确保调解程序合法、调解结果的实体公正。
三、法官应作充分的庭前准备。因法官在庭前调解时,一般不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不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为此,法官接手案件后,应仔细阅卷,审查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应针对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各自的诉辩主张书面审查各方所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以进一步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双方的争执焦点,进一步把握案情及双方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这样才能在调解中根据争议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针对双方所提供证据所证明事实的优势和不足,有 的放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四、形式应多样灵活、规范严肃,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庭前调解形式可以不像普通的审判程序那样规范严谨,可以采取一 切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或面对面、背靠背、或到纠纷现场、或借助双方的关键人物等等多种场合、方式。虽可采多种方式进行调解,但其每一方式庭前调解仍为司法程序,仍须遵循司法审判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仍须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做到言行审慎,保持中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