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作者:邓沁婷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4期
摘 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环节。应根据公共信托理论与环境权理论确定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环境损害赔偿应包括两个方面,即环境损害对于受害公民自身权益的损害,及环境损害对于一定区域范围环境风险的赔偿。
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损害是指因人们的生产活动或者生活行为侵害环境而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使人类及其他生物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环节。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没有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也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性规定 ,在具体的环境侵权损害发生后,实务上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认识。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仅规定各自调整范围内的环境损害赔偿 ,缺乏统一的、原则性规定。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固然可以参照现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和环境污染赔偿的相关规定。但环境权本身具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性,导致其必定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的方式和特点。因而现有的法律不能较好地救济公民的环境权益及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笔者在此不揣从环境损害的特征出发,并根据确定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秉持的理论基础,试图厘清环境损害应赔偿的主体与客体。
二、环境损害的特性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环境侵权本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免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但相较于一般侵权,环境损害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质。
(一)环境损害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利益的损害
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它不是某一个公民的专属品,既不像物权那样具有支配性,也不似债权那样具有请求性。它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体现在:一旦发生损害往往会造成一定区域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受害。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例,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着火爆炸事故,导致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这样一起事件影响的是依靠松花江水资源生活的公民人身及财产利益的损害,更导致了环境资源、生态景观的受损。环境损害是以个人利益遭受损表现出来的社会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