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1]2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摘要:美国作为当代世界唯一的一个超级大国,其政治体制在发展、壮大美国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论文以“三权分立”的政治理念为主线,以美国历史为论据,参考世界各国近代史,深入浅出地分析美国三权分立政体。
关键字:美国 三权分立 历史
Abstract: The contemporary United States as the world's only
superpower, its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development and growth proc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main lin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o
American history as an argument, the reference the world's modern history, the U.S. separation of powers analysis in layman's language regime.
Keywords: America Separation of powers History
一、“三权分立”思想来源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追溯其“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这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息息相关(特别是“启蒙运动”)。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17和18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使得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取得了优势,然而封建制度——特别是封建君主制度——越来越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阻碍,这一大背景下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逐渐形成,以便于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掌权。17世纪英国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有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
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至此,资产阶级的基本政治思想理念——三权分立学说——基本形成,并率先在美国试行。 由“三权分立”学说引申出的西方民主制度出现两总基本的政治制度——议会制和总统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总统制和英国的议会制。在美国,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美国人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在英国,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无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的民主政治体制,他们的思想根源都源于“三权分立”这样一个基本的共识,政治人物们在近300年来在三权分立这一基本共识下行使各自权利。而这一思想正是源于西方思想的冷思考——特别是启蒙运动中孟德斯鸠的“ 三权分立”学说。
二、为什么美国试行了“三权分立”
在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的建立过程中,殖民地人民——特别是资产阶级——遭受到英国政府的严重剥削,双方矛盾一步步激化。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正式揭开了英属殖民地反抗英国宗主国的序幕,1775年“克来星敦的枪声”事件标志着双方正式交战,1776年5月大陆会议发布《独立宣言》——其中注重强调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并合理化美国独立,1782年11月30日,英美签署《巴黎和约》草案,1783年9月3日,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可以看出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北美人民对专制王权的反抗,在美国独立以后人民一直害怕再次出现一个强大的再次剥削人民的中央政府——这也是制宪会议期间全国政治精英们所担忧的,所以在建国的最初几年北美13个殖民地并没有建立联邦制而是建立了邦联制;但是由于分散的邦联在经济上无法统一国内市场,统一货币,促进贸易,也没法建立完善的关税体系保护邦联国贸易;在军事上也没有办法保卫13个殖民地的独立,在这一时期,北美13个殖民地还受着英国等西方强国和当地土著的威胁;政治上没有定期的议会制度等相应的制度来协调13个殖民地行动等等。
由此种种,一个中央政府并建立联邦制国家呼之欲出,但是怎样防止政府暴力确实全国政治精英们考虑的头等大事——他们害怕北美13个殖民地才脱离英国的暴政又一次陷入本国“君主”
的暴力。欧洲的启蒙思想——特别是三权分立的思想——早早地传入北美——并且被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斐逊、华盛顿等等所接受。在制宪会议中这一思想成为建制的最基本思想。
再者,北美大陆是新大陆,受到封建思想影响少,地区内封建势力较弱;与之相对应的是启蒙运动在北美殖民地广泛传播,资产阶级在新大陆发展、壮大,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三权分立”学说奔走。在美国短暂的200多年的历史中,资产阶级在摸索中逐渐发展、完善了统治手段,从初期的暴力维系,到后来二战以后的怀柔手段——更多的与各个阶层进行对话,改善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但是都是坚持着“三权分立”、民主政治这些基本的资产阶级立国理念,只是具体的手段和表现实行发生了变化。
“三权分立”学说有孟德斯鸠提出以来,逐渐完善,具体化为后来的实践者提供了可贵的经验。普通民众在美国建国以来——特别是美国的中产阶级——也意识到“三权分立”在维护自身权利,保证国家政局稳定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所以他们在国家政治总坚决维护”三权分立“这一理念,可以看出美国民众的民权意识是十分强烈的——在二战中挺身而出——在民权运动中奔走疾呼等等;这一民族特质也维护着“三权分立”这一理念。
三、“三权分立”学说在美国的具体分权
依照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于一身,总揽行政权力。宪法授予总统的权力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行政权、立法倡议权和否决权、外交权、军事权。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即首先由选民选举总统选举人,然后由总统选举人选举总统。因此,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不能罢免总统(除非定罪)。也就是说总统有权统辖合众国陆军和海军;总统与议会之参议院共享缔结条约之权;总统有权对触犯合众国之犯罪颁布减缓与赦免令(惟弹劾案不在此列);总统在委任官员上有分享权;总统对议会法案可以有相对的否决权等等。
水门事件(Watergate scandal,或译水门丑闻)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之一,其对美国本国历史以及整个国际新闻界都有着长远的影响,在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班子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James W. McCord, Jr.)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由于此事,尼克松于1974年8月8日宣布将于次日辞职,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整个过程中尼克松都试图使用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利而绕开司法体系,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美国联邦司法部——受总统直接领导——的首长变更,新任首长却在宪法面前维护总统的犯罪事实,国会多次召开听证会对“水门事件”进行彻查,还特别成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负责“水门事件”的调查。最后,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总统违宪——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这样的裁决——但是,有证据表明尼克松企图再次动用自己的总统权利,动用军队保护白宫,暴力抗拒美国联邦法院执法员执法——这一行为将引发巨大的宪政危机——国会、联邦最高法院都没有掌握军队而总统手里却又军队作为暴力。在国内国际巨大政治压力下——特别是基辛格等阁僚的说服下,尼克松才宣布辞职,瓦特总统——尼克松的继任者宣布特赦尼克松——宪法赋予总统特赦权,这才使得尼克松免于司法制裁。由“水门事件”不难看出虽然实行了“三权分立”,但是美国总统手里掌握的军队暴力以及其他权利使得国会、联邦最高法院在平衡联邦权利的时候,存在漏洞。假设尼克松没有辞职而是暴力抗法,引发了宪政危机,美国的“三权分立”又会怎样了?
宪法制订者把国会看作代议制民主的主要体现,因而在宪法中规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自1913年起,根据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参议员亦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众议员名额,在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人口比例进行分配。美国代议制民主的“民” 的范围,即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宪法刚
制订时,公民是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成年白人男性。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将范围扩大到所有成年男性,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第十九条件修正案又将范围扩大到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成年人,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最近的一次扩大是第二十六条修正案,将成年人的范围由年满二十一周岁放宽到十八周岁。美国参、众议院的工作方式,即简单事项由过半数的简单多数决定,重大事项由过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决定,则更明显的体现了民主政体的特点。宪法规定,参、众议员都只有一票表决权,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每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每院得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 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对国家的司法权进行了规定。虽然起初三权之中司法权处于较弱的地位,但开国先贤们始终坚持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力图通过三权之间的相互牵制使得各个部门安守本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种特殊的分权体制内逐渐地树立了自己的权威。美国承继了英国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大量判例的积淀,不断刷新原有的宪政原则,在宪政结构各个层面不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使得美国宪法获得了长久不衰的生命力,适应了新的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每个判例都折射出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重大主题、基本社会现实和主导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因此,美国宪法的发展史主要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的现行发言人,在程序所规定的界限和对宪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进行冷静再思考的场所。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着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权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如宪法的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归属并无定论,联邦最高法院杰出的大法官们在案件审理中巧妙地将这些权力收入囊中,为联邦最高法院日后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在废除种族隔离和保护人权上,以沃伦为首的大法官们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现出了非凡的胆识和胸怀。
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头衔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见其地位之崇高,美国人把他们看作是宪法所赋予的广泛个人自由的监护者和解决全国性重大争论的仲裁人,大法官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法律贵族和政治精英,他们总是站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审时度势,用手中的法之金剑,指引美国宪法的行进方向,美国宪法中即使是最微小的进步与变革都深深地渗透着大法官们的缜密智慧与穿透现实、洞察未来的力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民众之间,适应不同的社会背景,为各个时期社会重大问题的交锋提供了公开的场合,以公开的方式将社会问题肢解、剖析;以判决的形式对各种利益做出价值判断,并对利益之间的冲突做出权衡,弱化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整体进步。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其产生过程与另外8位大法官一样。法官均由美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减。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 ,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种提交的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表决方法来决定。美国宪法没有直接提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通过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某个法律违宪而不被采用。
参考文献
[1] 林达 《如彗星划过夜空:近距离看美国之四 》 新知三联书店 2006年3月1日
[2] 林达 《我也有一个梦想:近距离看美国之3》 北京三联 2007年1月1日
[3]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 三联书店 2006年6月1日
[4]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 新知三联 2006年1月1日
[5] 洛克 译刘丹 赵文道 《政府论》 湖南文艺出版社 2011年07月
[6] 孟德斯鸠 译高尚 张恒山 《论法的精神》 人民出版社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