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德治
2011年1月
)(总第263期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NO.1,2011
NO.263)(Cumulatively,
论法治与德治
赵静
(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关键词]法治;德治;内涵一、法治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实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话全面系统地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实质。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要求国家机器严格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运作。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只有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
第三,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公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强调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地方性行政规章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运用其他手段必须依法行使,不得与法律相冲突。
第四,依法治国的实质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法治的基本模式及要求
第一,在法律的价值方面,要形成以权利为基础的新格局。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法律化,首先体现了一种新的价值取向,这种新的价值的取向表现为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建筑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
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第二,在法律的地位方面,要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一切
重要领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它首先要求政府守法。政府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来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在必要的时候,
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改变某些法律,但任何政府官员和机构都不能擅自改变法律。
第三,在法律的运行方面,要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法治并不仅仅是一个价值取向的改变,而且要求法律自身结构体系的完善与合理。
第四,在法律的功能方面,要实现法律的社会化。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律功能扩展的过程。法治社会要求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
二、德治的基本内涵
中国传统“德治”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有一个“有道德”的人。所谓“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一个“有道德”
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第二,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求影响广大的老百姓。第三,重视道德感、
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认为人们只有有了“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中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第四,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让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法,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
第五,“以民为本”的思想,这一思想是古代德治传统主要的思想内涵。在传统“德治”的思想体系中,“民本”的“德治”的前提和本质,“邦宁”是“德治”的结果和目的。它充分体现了“德治”在治国安邦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了道德的政治功能,内含着深邃的政治伦理智慧。
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传统就是德治。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的儒家思想十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也十分重视对于治者本身的道德要求,把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理想。这一传统对于民族文化心理有深刻的影响。老百姓在评价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地区的时候,十分注重社会风气、社会的道德水准,尤其是执政的各级官员的道德素质的状况。尽管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这些期望经常是落空的,但是人们并没有放弃这种价值追求。这种追求积淀于民族心理之中,至今还在发挥作用。儒家传统的德治思想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相冲突的。
但其积极的因素,值得我们吸收与借鉴,并把法治47
与德治结合起来,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实现传统的德治创造性转化。
中国传统法治的一个积极内涵就是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对培育和的高民众的基本道德素养的重视。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节来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逐渐成为有道德的人。
德治的思想反映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和要求,有其历史局限性,他们强调道德教化,重视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却是值得借鉴的。可是传统只有经过创造性地转化才有现实意义。
德治和道德教化必须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相适应。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其宗旨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使人民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这样的法治是与德治相结合,相统一的。与此相应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对民众来说是可畏而不可敬的,民众对于法只有畏惧之意而无敬重之心;社会主义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的法律,理应得到民众的敬重。传统文化的一个消极后—畏法而不敬法的心态,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自觉自愿果——
地维护法律,按照法律来规范自己行为的意识还有待培育。培育这种精神正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一个联结点,其关键是社会公德的建设。这是当代中国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可或缺的内容。
德治传统的另一个积极内涵,就是对于“治者”的德行有着较高的要求。吸收这一传统的积极因素,就需要大力加强执政党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和示范作用。道德教化,包括“言教”和“身教”两个方面,即所谓“身教重。德治传统的要旨,是“治者”作为道德表率和示范来感于言教”
化和教育“被治者”,其中,社会公德的培育,尤其强调领导干部如果领导干部首先在自己的工作中表现出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的对规范和调节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公共规则”尊重,对“法律”的尊重,表现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那么,不
仅能垂范于世,而且还可以感化一般的民众,激发起普遍的公德感。
此外,对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私德”方面也提出较高的要求。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习惯于自己的领导人具有崇高的人格修养,对于民众具有强大的感召力。这正是德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立法和司法中保留充分的道德“衡平空间”,这是传统德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们今天在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时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但是,用道德来平衡法律,在历史传统中主要是就执法者的主观情感而言的;在现代条件下,要把法治和德治统一起来,就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中,在客观上保留充分的道德平衡空间。
制约着人们行为的具体环境和条件呈现出千差万别和复杂多样的格局。而法律作为形式性的规范恰恰易于无视和漠视这一点,如果不能自觉地以道德来加以平衡,就难免局部地出现法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和背反。律精神和法律形式的冲突和背反、
其次,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是社会的所有公民平等地具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理念基础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很美好的。但是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理念。我们必须看到,事实上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占有社会资源,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技能,以及他们的天赋、聪明才智等不是平等的。可是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却丝毫也不妨碍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存在。
只有在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中充分地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人群,我们才能在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之间达到有张力的平衡。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和健康的持续发展。
(1963—),女,湖北武汉人,法学硕士,现任湖北省委党[作者简介]赵静
校、湖北省行政学院政法部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任湖北省法理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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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表明,私人执行在美国非常活跃,美国90%左右的反垄断法执行案件是私人执行案件。1890-1940年,是《谢尔曼开始实施的第一个50年间,由于立法的简单化和缺乏专门法》
的执行机构双重原因,《谢尔曼法》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美国反托拉斯法私人执行案件一共是175个,平均每年
[3]3.5件,数量并不多。距《谢尔曼法》颁布近半个世纪后,美国反
出严厉制裁;私人执行以私人当事人自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载体,给予私人当事人强制三倍损害赔偿等民事救济。可以看出,美国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非常发达,它为美国国家竞争政策的实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J].法商研究,2007,(2)104.[2]SeeHedvigKSSchmidt.CivilActions—StrikingABalanceBe-tweenPublicAndPrivateEnforcement[J].CompetitionLawInsight,25November2004,p.1.
[3]SeeCliffordA.Jones,PrivateEnforcementofAntitrustLaw[M].OxfordUniversityPress,1999,p.79.
[4]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二版)[M].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2.
垄断法实施体制才基本形成。而从1941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私人执行案件慢慢增多,私人起诉的案件与政府起诉的案件比例是6:1或更少;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私人执行案件的数量迅速增长,私人起诉的案件与政府起诉的案件比例上升为20:1;20世纪80年代开始,私人执行案件开始持续下降,私人起诉的案件与政府起诉的案件比例降至10:1左右。[4]
总之,美国反托拉斯法采用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条竞争并行的反垄断法执行模式,公共执行以行政主管机构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法运用行政权力为载体,对垄断违法行为作
[作者简介]李艳,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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