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协议书
保护商业秘密协议书
甲方(员工):
乙方(公司): 杭州良品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乙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甲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经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乙方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乙方内部规定的保密信息。本协议所称乙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乙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过去、现在或未来的:商务和财务计划、商业机会;薪酬情况及规章制度;项目创意设计图纸/方案/流程/报告/文档、影像资料及信息资料;公司产品及项目研发资料信息;客户资料及相关信息;销售策略、政策、方案;会议纪要;乙方公司及关联股东信息以及甲方可能获取的与乙方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却属于非职业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但乙方有免费优先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甲方没有申明的,指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
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承诺,保护无论在签订协议前或后所知悉的乙方一切商业秘密,甲方负有保护乙方商业秘密的责任与义务,而且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泄露或散布所知知悉的商业信息给任何人,包括乙方未经乙方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的本公司其他职员和乙方公司以外的人员;
2. 将乙方的商业机密带离工作岗位;
3. 以乙方的商业秘密作为甲方个人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的工具
第四条 甲方承诺,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至乙方同意甲方无需再承担保密义务为止。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及知悉的商业机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和离职之日起 年内不得在中国或任何乙方或其关联企业经营所在地,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管理、加入或受雇于与乙方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乙方工作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从事任何兼职工作(不论与乙方业务是否有关)。
第七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U盘或者其他存储工具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应均当于离职之前,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务,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如果甲方原来记录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甲方自备或自有的,且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商业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信息消除。乙方也无需给予甲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九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仅就技术或商业秘密纠纷直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果甲方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则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最近一年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及分红等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单方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包括乙方因维护自身权益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及仲裁费用),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甲方经本人亲笔签字、乙方经公司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贰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