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布的个税改革方案问题不少
最新公布的个税改革方案问题不少
最新公布的个税修正案为免征额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税率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了原来的15%和40%两档税率,并且改变了各级税率相应的临界额。本人认为这个方案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值得专家们和政府官员讨论和完善。
一、税率从10%跳跃到20%级差过大 修正案直接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并且对其他税率没有做任何调整是不大合适的。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税率级次过多,但是至少使得纳税人的税收是逐步提高的,现在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后,使得中等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呈现跳跃式增长,不宜被纳税人所接受。而且仔细对比新旧两个税率表,就会发现,新的修正方案中能享受税收降低的只有月纳税额在4500元以下的纳税人,其余纳税人的纳税额均有所提高,尤其是对于月收入在5000-20000元之间的中产阶级,原来他们的这部分收入税率统一为20%,而现在这部分收入中,只有4000元是维持原来的20%税率,其余的11000元税率都要提高到25%,一个月多纳税550元。众所周知,此次个税改革是老百姓期待已久的,在老百姓眼中,随着通货膨胀的日益加剧,房价依旧坚挺,生活用品价格飞涨,而工资收入却涨幅有限,他们一直期盼着税收有所减免,但是这样一个修正方案的税率表使大多数人税收负担比原来还要高,这估计会使多数老百姓失望的。当然对于月纳税额低于4500元的人群,确实是新方案的受益者,但是这部分人由于收入低纳税绝对额不是很多,所以对减免税收的期望没有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高。
二、调整后的边际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属于偏高
我国老百姓的纳税负担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比较高的,我们改革的目的应该在不影响财政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老百姓的税收负担。但是此次税率只是内部结构调整了,最高税率还是维持在世界高位45%,这一最高边际税率位于世界第五的位置,仅次于丹麦62.3%、瑞典56.7%、荷兰52%和日本50%。如美国是大家公认的税收很重的国家,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也只有35%。在工薪阶层中,其实能够适用45%这档税率的人并不多,所以本人建议应该取消45%税率而不是取消40%的税率。
三、免征额应该采取地区差异,不能采取一刀切
众所周知,免征额是为了保证纳税人基本的生活开支是不用纳税的。因为我们国家各地区的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物价水平和生活开支同样相差很大,所以很有必要对保证基本生活开支的免征额采取地区差异。
近几年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浙江这6个经济发达省市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收收入合计数占到全国个税收入的65%左右,也就是说其他28个省市的个税收入比重只占到百分之三十几。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上述6个地区经济发达,生产总值高,工资薪金总额高,职工的工资收入高,税收收入自然也高。可见,实行起征点的地区差异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对于一些税收收入很少的地区,如果大幅度提高起征点,那么这些地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收入面临绝收的尴尬境地。而对于经济发达的上述地区,居民的生活消费开支很大,如果起征点太低,使得老百姓的实际税负很高,起征点也起不到扣除基本生计费的效用,起征点定得稍微高一些也不会影响这些地区的税收收入。
在具体制定地区差异时,建议级次不要涉及太多,本人认为可以设计三档免征额,一档是对于发达地区(比如一线、二线城市等)设计较高的免征额,这些地区的房价非常高,购买住房的成本也应该作为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之一,在这些高房价城市设计最高档免征额是完全有必要的;第二档是针对发达程度中等的地区(比如二线城市)设计中等的免征额;第
三档是针对收入和消费都偏低的其他地区(比如西部等地区)设计最低档的免征额。
四、个税改革不能只考虑工薪阶层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11类,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还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在这11类所得中,前面6类可以归为劳动所得,后面5类可以归为非劳动所得。我们国家的个税体制是分类税制,即每一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免征额。同属于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由最初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又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目前又要提高到3000元;但是对于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等其他劳动报酬,它们的免征额却一直维持在80年代制定的800元水平,这显然有失公平,尤其是对于以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等收入作为其主要收入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明显比工薪阶层高。所以本人呼吁,此次免征额的提高再不能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了,应该同时提高这些劳动所得的免征额。
五、应该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降低劳动所得税率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体制中,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对劳动所得征收的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税率。目前我们对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是45%,而对于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非劳动所得征收20%税率,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征收10%税率,对于利息所得则是免税的。这一不合理的税制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不明显,使我们的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阶层,而高收入阶层的绝大多数收入都是非劳动收入,比如利息所得税收入,房子租金收入所得,股息所得等等,他们纳税很少。所以本人建议,此次改革除了提高免征额和改变工薪所得的税率外,可以考虑降低劳动所得的税率而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使得个税能真正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徐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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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徐晔 11徐晔,女,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学系副教授,1972年4月出生于浙江省嘉兴,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财务和税务,在《会计研究》、《世界经济》、《财经研究》、《税务研究》、《上海金融》等国内权威和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30多篇论文,主编和参编专著和教材8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