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管理,建立一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聘用临时工坚持“按需定岗、按岗定人、按岗定薪”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男性在岗年龄不得超过45岁,女性在岗年龄不得超过40岁。
第三条 临时工的聘用或解聘由街道党工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政办负责临时工日常管理,包括建立临时工档案、合同管理、工资发放标准、年度考核等。
第四条 临时工实行合同管理。新聘临时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对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办事处与其签订用工合同,用工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
第五条 临时工招聘原则和条件:
(一)招聘原则:
1、按需定岗,按岗定人,择优录用。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往届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与机关干部或与其他聘用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直系、旁系)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予以回避,不能聘为临时工。
(二)招聘条件:
1、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临时工应符合法定用工年龄,一般情况下,男工35周岁以下,女工30周岁以下。因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2、应聘人员需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
第六条 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临时工工资及待遇:
1、临时工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见临时工劳动合同。
2、福利待遇原则上减半或按实际情况处理。
(二)临时工社会保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保险事宜。
2、临时工参加工伤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由办事处按时足月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在个人每月工资中扣出。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二)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遵守劳动作息制度,对无故旷工者予以辞退。
(四)临时工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兼职任何工作,违反规定者,无条件辞退。
第八条 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临时用工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二)参加街道范围内的评先评优。
(三)坚持上下班制度,工作时间内必须在岗在位,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无故连续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额工资。
(四)坚持请销假制度,请假半天由部门批准同意,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请假一天以上报请书记或主任批准同意方可离岗,返回应及时销假。对无故不假者,视其情况扣发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50-200元;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还应照价赔偿;因本人过错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以及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三)因本人过错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在岗年龄。
第十条 社区临时工的聘用或认定确实工作需要需报
请街道办事处批准,由社区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待遇、保险及考核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执行。工资、待遇发放由社区全权负责。经党工委任命的社区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及考核参照区正式聘用制人员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临时用工管理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