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门窗工程质量措施
建筑门窗工程质量措施
第一条 塑钢门窗原材料的型材必须合格,色泽均匀一致。制作焊口处不得开裂。
第二条 金属门窗原材料的型材必须合格,表面不得有划痕、碰伤等缺陷,表面涂层或保护膜应连续。
第三条 铝合金门窗的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的主型材壁厚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规定的,主要杆件最小实测厚度门不应低于2.0mm ,窗不应低于1.4mm 。
第四条 塑料门窗的主要受力杆件壁厚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规定的,窗可视面主型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 、非可视面主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2.0mm 。门可视面主型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mm 、非可视面主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
2.5mm ;
第五条 建筑节能门窗用玻璃必须采用中空玻璃或真空玻璃,中空玻璃空气间隔层的厚度不得低于9mm 。
第六条 各类型窗制作完成安装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能的“三性检验”,未经检验或性能不合格的窗不得安装。
第七条 民用建筑7层或7层以上的外窗不得采用外平开窗。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推拉窗,否则应有防脱落措施;当采用平开窗时,其窗扇应向内侧开启,并采用“三道密封”措施。
第八条 建筑节能门窗的立面分格设计必须满足使用功能、通风采光及建筑节能的要求,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分格方式。
第九条 门窗安装宜采用“后塞口”作业,铝合金门窗框料不得
与抹灰墙面直接接触,且不得出现“吃口”。 门窗附框安装应在墙面湿作业前进行。
第十条 窗扇尺寸当设计未明确要求的,平开窗装配滑撑铰链的窗扇,最大宽度宜为600㎜,最大高度宜为1200㎜;推拉窗窗扇的最大宽度宜为900㎜,最大高度宜为1800㎜。
第十一条 窗框、窗扇塑料构件的增强型钢,当设计未明确要求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
1、平开窗的窗框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1300㎜、窗扇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1200㎜、中横框和中竖框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900㎜和安装五金配件的构件。
2、推拉窗的窗框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1300㎜、窗扇边框长度等于或大于1000㎜、窗扇下框长度等于或大于700㎜和安装五金配件的构件。
第十二条 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尺寸相一致,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距型钢端头应不大于100㎜。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用于固定增强型钢的紧固件应采用Ø4的大头自攻螺钉。型钢表面应经防锈处理,且壁厚不小于1.4㎜。
第十三条 五金件及其它配件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数量齐全、安装牢固,开关应灵活、具有足够的强度。密封条装配后应均匀、牢固、接口严密,无脱槽现象,在每一框上不得使用二根压条。窗应设有排水槽,使侵入框内的水及时排出室外,排水槽的位置应内外错开。 第十四条 塑钢门窗玻璃的尺寸应从窗框、窗扇的透光边缘算起,每边搭接应不小于8㎜;装玻璃时,在玻璃四周必须采用挤压工艺成型的硬橡胶、UPVC 塑料或ABS 塑料构成的防震垫块(每边不少
于2块或按设计要求),不得采用硫化再生橡胶或其他吸水材料。 第十五条 门窗的表面应平滑,颜色应基本均匀一致,无裂纹、无气泡,焊缝平整、无开裂,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杂质等缺陷。 第十六条 塑铝门窗的窗框、窗扇的对角线尺寸偏差应不大于3.0㎜;窗框、窗扇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应不大于0.5㎜。在窗扇装配时,应适当吊高1~2㎜,防止因窗扇下沉影响窗扇开关效果;窗框、窗扇不应翘曲,不得妨碍开关功能。
第十七条 塑铝门窗的力学性能须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定期送检和自检。
第十八条 塑钢门窗原材料的标志、包装、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窗产品应在其明显部位注明产品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及标准编号、制造日期及编号。产品成型后应设保护膜加强保护;在储存中,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垫高应不小于5㎝,产品应立放,立放角应不小于70°,并有防倾倒措施。
第十九条 门窗工程中使用的密封胶应具合格证;密封胶施工中其外露面宽度应一致、均匀,线角顺直、密封严实,不得污染其它装饰面;密封胶封闭前,应先认真清理(或修理)门窗框边及洞口接缝的砂浆及杂物,清理完毕后方可打密封胶。
第二十条 塑钢门窗框与墙体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连接件应采用膨胀螺栓,连接件固定的位置应距窗角、中竖框、中横框150~200㎜,连接点间距不得大于600㎜;
2、 洞口与窗框间隙按下表执行:
一致;
4、 门窗框与饰面后洞口的缝隙内腔应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
第二十一条 单玻尺寸一般不大于1.5m 2,否则应采用安全玻璃。商业及商住楼首层安装的玻璃门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第二十二条 外开上悬窗的开启角度应控制在开启时扇下梃距离窗框距离不大于300mm 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外墙处窗台高度低于900mm 的落地、半落地窗,均应设置防护栏杆,其高度不得小于1.15m 。
第二十四条 钢制进户门及安全门腔内应采用聚氨脂发泡材料或岩棉填充,不得使用“蜂窝纸”填塞,以保证其保温、隔声及防火要求。
建筑门窗固定不牢的质量控制:
15.1 铝合金、塑钢门窗安装,其固定点间距必须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不得缺钉、漏钉。
15.2 推行膨胀管固定门窗的固定方式,不宜采用扁钢(或镀锌板)连接片射钉固定铝合金、塑钢或塑铝门窗。采用膨胀管固定时,螺钉的长度不宜小于100mm ,螺钉应拧至塑钢窗框的内衬型钢或铝合金窗框外侧金属壁上,以保证其与墙体间有可靠的嵌固长度。 15.3 框架填充墙小型砌块施工时,应按门窗固定的位置设置砼预制块,不得将门窗直接固定与砌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