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申报
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申报 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的通知
各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出函[2012]318号)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出函[2014]622号),现将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四)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
(五)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分类管理
(一)商务部等国家五部委依据对生产企业上报的境外售
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审核情况、企业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二)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标准 1、汽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7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0个;且年出口(2013年出口量或以2014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10000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5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3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5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1家):不满足第一、二、三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2、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3个,且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不满足第一、二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最多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其所属企业分类。
(三)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三、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报完整的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1、2);
(二)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
(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四)填报调整的网点及境外设厂情况表(见附件3,4);
(五)调整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机构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售后维修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证明材料;
(六)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口国家及市场的相关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企业不再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资料。上述申请材料需报送纸质件一式两份,申请表、调整网点及设厂情况表需报送电子版。(填表说明详见附件5) 四、申报流程
(一)各有关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务必于9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外经贸委机电科技产业处。
(二)我委将严格初审企业申报资料,并视情况与重庆海关进行沟通,将企业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国家五部委拟定2015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于11月公示下一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于12月正式发布在商务部外贸司网站上。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应完整、准确地填报本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和海关注册编码等资料,并进行复核,保证其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提醒各企业注意切忌虚假申报境外售后维修网点情况。2014年初,商务部曾委托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对部分国家网点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发现部分企业提供资料存在虚假情
况。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一旦确认企业存在虚假申报情况,将按照318号文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华 左永权
电 话:8901926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1.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2.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
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3. 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调整情况表
4. 企业境外工厂调整情况表
5. 填表说明
重庆市外经贸委 2014年9月1日
附件1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调整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8
附件4
企业境外工厂调整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9
附件5
填表说明
一、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表
1、 此表由申报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负责填报,对于确
无法填写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2、 网点名称:指该网点在境外注册登记的名称(中文和当地文)。 3、 所在国家或地区:指该网点在境外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 4、 市场整车保有量:指截至2013年上半年本企业在该网点所在国家
或地区的整车保有数量,如出口多种车型分别填写每类车型的保有数量。
5、 网点类别:选填4S店、销售+服务网点、服务站3类。4S店指具
有汽车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服务四位一体的大型专业销售店;销售+服务网点指专业从事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的网点;服务站指专门从事整车售后维修服务的网点,不从事销售服务。 6、 地址:指该网点在所在国家和地区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具体到
街道门牌号)。
7、 联系方式:指该网点的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8、 投资模式:选填独资、合资、委托代理三类。 9、 建成时间:指网点建成并开展相关服务的时间。
10、 经营品牌:指该网点经营的中国产品品牌名称,包括本企业和其
他中国企业。
11、 维修工位数:指该网点拥有的机修工位、PDI预检工位、快修工
位、质检工位、漆工工位、钣金工位的数量,并分别注明各工位的数量(单位:个)。
12、 维修人员数:指该网点专门从事售后和维修服务的人员数量,分
别填写员工总数和中方人员数(单位:人)。
13、 备件储备额:指该网点储备用于售后和维修服务零部件的金额(单
位:万美元)。
二、企业境外工厂情况表
1、 此表由申报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负责填报,对于确
无法填写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2、 工厂名称:指该整车工厂在境外注册登记的名称(中文和当地文)。
3、 所在国家或地区:指工厂在境外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
4、 建成时间:指工厂建成并开展相关业务的时间。
5、 投资模式:选填独资建设、独资收购、合资建设、技术合作4类。
6、 投资金额:指本企业实际投资该工厂的金额(单位:万美元)。
7、 股份占比:指本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入股、车型入股等方式,目
前占该工厂的实际股份比例。
8、 当前年产能:指当前工厂的实际生产能力,请注明是几班产能。
9、 规划年产能:指工厂未来产能规划情况,并注明实现产能的年份。
10、 主要产品:轿车、越野车、载人小客车、大中型客车、载货车、
摩托车、沙滩车等。
11、 生产品牌:该工厂生产包括本企业和其他中国产品的品牌名称。
12、 员工数量:该工厂拥有员工的数量,分别填写员工总数和中方人
员数(单位:人)。
13、 人工成本:该工厂工人的基本成本,以及含加班、保险等实际月
工资收入(单位:元人民币/月,请注明汇率)。
14、 税赋情况:指该工厂所在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零配件进口关
税、整机进口关税、出口退税等税赋情况(单位:%)。
15、 经营情况:选填盈利、保本、亏损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