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试题和解析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试题和解析
1.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在本题,县建设局告知甲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举行听证、通知延长期限,都没有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都不可诉。故本题应选B。
2.
答案:A、B、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根据该规定,对于“下级决定、上级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单独起诉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下级和上级机关,但不得单独起诉上级机关。在本题,不予许可决定由县地质矿产局作出,但事先经市地质矿产局批准,故选项AB正确,而选项C错误。注意:在判断选项A、B、C正确性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因为本案为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本案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必须是上级批准机关——市地质矿产局。故选项D正确。
3.
答案:A、B、D
解析:对于“下级审核、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上级机关的决定才对当事人的权益发生实际影响,该决定属于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下级机关的审核对当事人权益不发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本案中,乡政府的审核,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对乡政府为被告起诉,也不得以乡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4.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关于责令某市场停业的报告》未对该公司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市政府的决定。故本题被告应当是C。
5.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在本案,对该开发公司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行为的是市规划局的不予许可意见,故本题的被告是选项C。
6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在本题,该商品房附近的小区居民认为该商品房楼层过高,违反城市规划,从而影响他们的采光,也就是说,对附近小区居民而言,对他们实质不利影响的行为是市规划局认为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故本题应选C。
7.
答案:B、D
解析:在本题,附件居民起诉的是县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根据不告不理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应是该施工许可。县政府征收耕地的决定并非起诉对象,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人民法院也不得直接对它作出裁判,故选项A、C错误。
县政府未经国务院和该省政府批准非法征收耕地的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属于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属于无效的行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据此,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一是,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对于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断其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即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行政决定是重大明显违法的,则是无效的);二是,若该行政决定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则该行政决定是无效的,则人民法院对它不予认可,即不得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的基础,从而被诉行政许可行为也是违法,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因此,选项B、D说法正确。
8.
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题,尽管被告市建设局怠于举证,但第三人甲企业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施工许可合法,故选项。
驳回起诉应当用“裁定”,选项C的说法本身错误。另外,本案不存在不应受理起诉的情形,故也不存在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
本题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因为本案为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9.
答案:D
解析:甲的小轿车受损,其可以请求补偿,依法可以作为原告,故选项A不应选,行政补偿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B不应选。损害是拖车不正确造成的,不是甲的行为导致的,故选项C的说法与题干交代的事实不符,故不应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单独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必须先经过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处理。甲不经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理补偿纠纷,直接起诉属于程序不合法,故选项D应选。
10.
答案:A、B、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许可事项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选项ABD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故都应选。选项C属于该项规定情形,“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