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补贴管理制度
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车辆补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回报骨干职工多年来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公司对中高层人才的重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中适用对象包括各部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及公司总经理助理。
第三条 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职工,有资格申请本规定下的车补:
(一)处于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二)持有本人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
(三)申报享受车补的汽车为本人的私家车;
(四)私家车用于本人上下班或与本人工作有关的用途;
(五)申报享受车补的私家车有合法来源、手续齐全。
第四条 补助办法及明确事项
(一)经公司批准,符合本规定享受私家车补贴的职工每月享受固定车补:部长助理、副部长500元/月;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800元/月;总经理助理1500元/月。补助金额从本人工资中按月发放。
(二)凡是享受车补的人员,外出办事公司不再另行派车,超出棋盘井20公里外出为单位办事,按照里程数给予补助,每公里补助0.8
元,出差回厂后依据《车辆油料补助申请单》(见附件一)由车辆管理员核准补助油料数量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采用报销方式报销,费用支部门用车费。
(三)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均由车辆所属人负责。
(四)行政部要建立公司车补台账,严格按照《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车辆补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已经享受车补的公司职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享受本规定下的车补:
(一)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留厂察看期间;
(二)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尚未赔偿的;
(三)职工积欠公司资金或款项,经催告后归还之前的期限;
(四)女职工在生产休假期的;
(五)职工休病假超过一个月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享受车补的私家车灭失、转卖、赠与等,未进行重新申报之前的;
(七)享受车补的私家车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依法扣留或依法被司法部门扣留处理的;
(八)职工与公司发生仲裁或诉讼期间;
(九)公司认为需要暂停车补的其他事项;
暂停享受车补的上述事项消失,职工进行重新申报,自公司批准之日起,职工恢复享受车补。
第六条 已经享受车补的公司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取消享受本规定下的车补:
(一)经公司考核认定,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适用对象的;
(二)公司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条件的;
(三)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四)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享受车补的私家车灭失、转卖、赠与或依法被司法行政部门没收、变卖、拍卖等;
(六)依本规定第五条暂停车补后,重新申报未获批准或未重新申报的;
(七)职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已经享受车补的公司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从当月车补中按照考勤数予以相应扣除:
(一)经公司确认,享受车补的私家车未用于本人上下班或其经常性用于与本人工作无关的用途的期间;
(二)职工旷工、请事假期间;
(三)职工休病假超过十天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外的;
(四)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需要暂停车补的期间。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符合本规定适用条件的公司职工,填写《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车辆补贴审批表》(见附件二),经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进行书面评定,提交行政部批准后,次月即开始享受规定内的车辆补贴。
第九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监督,自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