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交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讨论稿)
为不断深化人力资源用工改革,满足公司用工需求,合理使用人事费用,有效降低人事成本,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情况,在部分岗位探索实施较为灵活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为建立和健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保障公司和非全日制劳动者(以下简称“小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在公司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在公司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小时工录用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年满16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愿意提供相应证件的复印件。
(三)遵守公司的规章和本岗位操作规范,服从工作安排。 (四)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等均符合从事岗位要求的资质和条件,能够胜任工作。
(五)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较为宽裕,一般每月可以工作40个小时以上,且连续工作期限在3个月以上。
四、为稳步推进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有条件的分公司可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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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岗位试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现阶段,非全日制用工原则上在餐厅辅助、楼宇保洁、客房服务等岗位上探索实施,待条件基本成熟和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分公司根据工作实际,初步拟订小时工岗位,并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提出小时工资标准的建议,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资部门商公司财务部门后,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小时工的面试考核由分公司组织实施。经面试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小时工应签署《非全日制用工确认单》(样张附后),并提供本人《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全日制用工确认单》、《劳动手册》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分公司收集后,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劳动手册》由人资部门做好用工记载后发还小时工,由本人保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非全日制用工确认单》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由人资部门存档备查。
根据国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分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随时通知小时工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为确保公司各项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分公司要制订工作预案,避免因小时工终止工作影响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
六、分公司负责对小时工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分公司对小时工需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合理、饱满地安排小时工的工作,督促小时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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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管理和监督,正确使用劳防用品,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发现小时工有不遵守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等行为的,分公司要及时制止,必要时可立即终止用工。
分公司应在终止用工当天,将相关情况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出具退工证明,被退小时工本人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七、分公司要如实记录并准确统计小时工的工作时间。小时工在分公司工作的时间,由分公司负责考勤记录。工作时间须由小时工本人、相关用工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负责人签名确认,分公司行政负责存档备查(《非全日制工作时间记录表》样张附后)。
八、劳动报酬结算:
(一)小时工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的工资收入和个人与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等。
(二)小时工的小时工资,由分公司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核批准后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三)小时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小时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结算给本人。小时工应凭《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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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小时工的劳动报酬每半个月结算一次:每月1日(遇休假日顺延至休假日后首个工作日,下同)结算上月16日至上月末的劳动报酬;每月16日结算当月1日至当月15日的劳动报酬。
(五)每个结算日上午,分公司将小时工的工作时间、计酬标准(《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结算单》样张附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由人资部门计算造册,经公司总经理室审核批准,由财务部门统一转账到小时工的银行账户(统一为交通银行借记卡)。小时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九、使用小时工后,分公司应优化人员配置,合理精简从业人员。减员节省的人事费用(扣除小时工劳动报酬后),在分公司季度考核奖额度中按节省费用60%予以奖励。
十、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1.非全日制用工确认单
2.非全日制工作时间记录表 3.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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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非全日制用工确认单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自愿在 交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 (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 工作。
本人知晓并同意:
1.本人在用工单位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2.本人的工作时间由用工单位安排。
3.本人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和个人与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等。劳动报酬为 元/小时(其中:小时工资为 元/小时,社会保险费为 元/小时)。劳动报酬每半个月结算一次:每月1日(遇休假日顺延至休假日后首个工作日,下同)结算上月16日至上月末的劳动报酬;每月16日结算当月1日至当月15日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本人的银行账号为 (交通银行借记卡)。
4.根据国家规定,用工单位可以随时终止与本人的用工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本人承诺:
1. 本人未曾受到过治安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无残疾,无传染、精神和慢性疾病,并完全符合非全日制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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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未及时办理社保登记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用工单位无关。
3.本人将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管理和监督,正确使用劳防用品,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4.本人承诺上述内容及所提供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或隐瞒,本人无条件接受终止用工关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确认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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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分公司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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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结算单
分公司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