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难点及现实意义
05-25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难点及现实意义》罗新豫
《对作为义务的来源作扩大解释与行政赔偿的“违法原则”理论发展相吻合》 2004行政法学年会 郭莉 万云 肖伟涛
《前夕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 华建荣 韩国华 江苏宝应法院
《论行政不作为请求权》杨小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反思与构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司法审查规则新考量》重庆高院 王必伟 王乐
一、先看《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同级
二、由上可知,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我们的核心问题是:赔偿请求人按照法定规则和程序向人民法院递交赔偿申请,而赔偿委员会将其搁置或故意拖延、置之不理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概括的说来,这暂且可以看作是一种广义上的行政不作为。但是,行政不作为究竟该如何定义?
1、 “行政不作为”的内涵
2、 规定“行政作为”的法的界限是什么,也就是说规定“行
3、 政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哪些
“程序为实质不为”到底是行政作为还是行政不作为?
(1) 那么,单位内部规范到底算不算法律?(外化说、
法律规范具体化说)
(2) 违反单位内部规定是否承担违法责任?也就是说对违反
单位内部规定的行政行为能否进行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