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条例
中国药科大学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秩序,促进学生社团健康繁荣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自办的协会、俱乐部、社团等。
第二条:学校学生杜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为学校和学生服务的学生团体。它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并由校团委具体指导。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各社团均由中固药科大学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各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药科人学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任务足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正确,引导大学生的思想潮流,丰富校同文化生活,通过开展健康活泼,安全有益的各种活动,发挥学生爱好、兴趣和特长,促进人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全面成才。
第一章组织管理
一、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国药科大学社团管理条例》、《中国药科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2)学生社团至少有五名本校学生共同发起,社团发起人不得是大学一年级学生,并应有一定的活动组织经验。社团发起入提供成绩单学习成缋合格,学有余力,无不良表现,未受过任何处分;
(3)成员均为本校学生;
(4)有能够准确反映社团宗旨的社团名称;
(5)有明确合法的活动宗旨,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活动主旨积极健康,有利于校园文化环境和同学成长;
(6)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
(7)校内不可成立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学生社团;
(8)非赢利性;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成立须首先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供以下材料:
(1)社团成立申请书、名称、简称、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宗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机
构和管理规划制度、社团选举制度、会员的权力和义务、社团主要活动)、活动计划(包括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活动主旨、活动方式)、拟定的社团负责人所在院系专职团委老师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拟定的社团负责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入学以来的成绩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内容草案;
(2)拟聘请指导教师:各社团成立后必须聘请至少1名本校教师为指导教师;
(3)社团发起负责人和发起人名单(包括姓名、系别、联系方式),并附上社团第一负责人的个人简介。
(4)关于社团发展简述的申请报告。
第三条:校团委委托社团联合会收集社团成立申请报告,并负责初步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后送至校团委批准。
第四条:对学生社团的成立,须同校内其他部门共同审批,由校团委送交校内其他部门。
第五条:从社团申请成立之日起一个月为社团的试运行期,社团联合会将根据其试运行情况对该社团做出批准是否成立的决定。正式成立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刻制公章。
第六条:在试运行期结束时,学生社团经校团委书面批准后正式成立。届时,社团方可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成谚的学生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告成立。
二、社团学期注册与管理
第八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五周内交会员名单至社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解散处理,取消社籍;虚报人数过度者,社团承诺自愿接受校团委以及社联的惩处。开学第一个月内招收新会员,会员人数上报社团联合会:在指定时间内交学期计划书。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年指定时问内按要求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并接受校团委考核,在社团联合会备案。学期中途有新会员加入者,补交会费的同时请至社联处注册,领取会员证。会员证丢失者请自觉至社联处挂失。
第九条:学期末,社团须在指定时期内交社团未来发展规划。
第十条:学期末,社团须在指定时期内交社团学期总结。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履行登记、注册下续后,方可以启用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在学期内进行不定期财务抽查。
第十三条:各社团公章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社团公章只能在本团活动时使用。公章在社团使用途中丢失以及损坏者,请自觉至社联处挂失。
第十四条:社团实行会长(社长)负责制,社团负责人由社团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前任负责人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社团负责人更替:新负责人上任应具有第一条第2、3项,并经社团联合会考核确认。前任负责人上交社团财务帐目及全部物资材料,如帐目不符、物资材料丢失,追究其责任。社团联合会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罢免后,如社团推荐不出合适的负责人,则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必须参加社团联合会召开的社长大会。如若本人有事不能参加,必须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如社长、副社长或秘书长)代为参加,并保证会议内容正确完整的传达。无故不参加者,迟到早退者,适情况给予惩处。
第十七条:社团负责人应担负起学生干部的职责,根据社团白身特点,协助社团联合会及其他社团开展学生工作。
第十八条:社团负责人及主要干部有接受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培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会员证须由社团联合会监制。
三、社团的注销与解散
第二十条:社团内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提出注销申请。注销学生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注销,并公示三天。
第二十一条: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1)社团会员不足30人者;
(2)连续半年机构瘫痪,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3)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4)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5)每学年在指定时间内不进行社团登记注册者;
(6)出他应予解散情形者。校团委有权解散该社团或暂时停止该社团的日常活动。
社团由以上情况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校团委有权按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已注销、解散或被停止活动的社团,任何人不得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团注销后,所有社团财务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如实分发给社团会员,不得占为私有。
四、社团成员
第二十四条:社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固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第二十五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加入我校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习为主,以参力加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成员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从学生社团中除名。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向社团联合会报送社团成员名单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不得跨校发展成员,不得招收社会成员。
五、社团组织
第三十一条:社团组织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存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或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由社团推荐,经校团委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校团委予以聘任。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不得是大一一年级学生。被校团委聘用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享有学生干部待遇。
第三十二条:社团组织负责人除对本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社团公物等负责。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干部每年6月份(一学年结束时)耍进行改选。社团负责人换届改选须由社团提出,报与社团联合会登记,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进行,公布后生效。社团负责人的任期以一学年为期限,未经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批准,不得随意中途变更。社团负责人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任期内变更的,需报社团联合会登记,校团委批准方可。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章程、财务制度、会员名单、社团登记表等资料由社团联合会每学年统一建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社团成立后必须由社联监制刻制社团公章,公章需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在社团联合会备案。私刻公章者,经调查核实给予严惩。
第二章社团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社团举办活动必须主题明确,积极向上。
第三十七条:社团邀请校外人士为社团理事、顾问或邀请校外人士到我校进行社会文化和学术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每学期初,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学期活动计划(以便于社团联合会对社团活动进行统筹);学期末,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活动总结、资金使用情况详细说明。
第三十九条:社团必须举办开学招新后第一次全会,并且如实告知社联相关人员时间以及地点。
第四十条:社团欲组织涉外活动时,组织前必须在工作实施之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主题、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来源(活动宣传、场地借用、活动组织等方面如古困难,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协助要求上报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社团组织活动时,如需宣传,组织者必须在工作实施之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宣传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主题、目的、内容、人数(或参与对象)、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来源(活动宣传、场地借用、活动组织等方面如有困难,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协助要求)、宣传起始时间及宣传内容,上报通过之后,方可实施。强调不得在校内未社联许可接私活(如晚会等)。违者严惩不贷。
第四十二条:鼓励社团活动时联系赞助单位。但要求对其宣传要适度,不准进行商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社团活动结束后,须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总结、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十四条:任何社团不得宣传伪科学的理论,不得宣传迷信,小得进行宗教活。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社团在活动中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费收取办法:社团招新结束后,各协会按照招新新人数收取相成的会费综艺表演类(50元 / 人),其他类((30元/人))并将其上交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此费用作为社团公共用品的开销,由办公室上交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会费管理办法:会费上交完毕后,将作为今后往社团的经费财费,支持内部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八条:社团只有举办全校性及涉外性的活动,才有经费申请权,其他活动经费不在审批之列。申请经费的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经费预算。只有在预算审批表所规定的起始日
期和截止日期之间的发票才可报帐。所批经费只做申请活动使用,一律不得做它用。社团联合会有权监督各社团活动的执行,如活动未能按计划执行,视情况追回款项。
第四十九条:某项活动的经费须一次性审批。
第五十条:社团内部要建立完备、正规的财务制度。社团内需设立财务管理员负责社团帐目,并要求对全体社员公开帐日。社团联合会有权对社团进行不定期帐目审核。
第四章处罚条例
第五十一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宣布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2、社团活动盲目进行,不见成效者;
3、两学期内不进行任何内部活动或活动次数少于两次者;
4、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全校性大型活动或涉外活动者;
5、不服从社团联合会管理,不注册,不参加社团大会,活动不申报者;
6、社团主要负责人被罢免、受到纪律处分或出现违法行为者。
被宣布停止活动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帮助其整顿,整顿合格者,社继续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社籍,宣布其解散:
1、在校内外进行非法宣传、结社、集会、出版非法刊物、组织非法活动者;
2、社团活动严重影响校内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
3、会员不足30者或无法展开活动者;
4、社团进行整顿不合格者;
第五十三条:如社团负责人出现以下情况者,社团联合会有权罢免:
l 、无法团结社团内部人员组织好社团内部活动者:
2、两次不参加社团大会,活动不申报者;
3、不服从社团联合会管理,阻碍社团联合会人员工作者;
4、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五十四条:凡杜团负责人i 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相应惩处。
1、假借社团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者;
2、滥用职权损害学校、社团名誉者:
3、虚报经费,建市虚假帐目者;
4、挪周社团公款或其他财务者;
5、私刻社团公章者。
第五十五条:社团有以下违纪行为:
I 、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开展活动内容与申请、申报不符者;
4、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协会章程活动者;
5、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6、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加经济活动者;
7、侵吞协会财物,挪用协会经费者;
8、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校团委将对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或比照相关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五十六条:社团联合会有权对社团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全校张榜公布,并就处理结果在社团大会给予解释。若被处理社团对解释满意可在三日内向校团委提出申诉,由校团委裁决。
本条例即日生效。
中国药科大学社团联合会
2014年9月19日
本社团承诺遵守以上条例,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团委以及社联的相应惩处。 社团: 社长签字: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