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选举法]
一、新《选举法》的亮点
一是突出了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2010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闭幕。出席闭幕会的2909名代表投下神圣一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次选举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拟将原来城乡按照“四比一”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修改为“一比一”,从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比1到4比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比方说,一个城市人大代表代表的人口数,比如说是1万人,那么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就是4万人,这就是一个4比1。那么现在就要把它改过来。城市人大代表背后代表1万的选民,农村人大代表他所代表的人口数也是1万。这就是同票同权。”
‘同票同权’就是为了实现我们选举法的一个平等性的原则,广泛性的原则。因为选举法的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原来我们有8比1,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因为反映了当时我们国家的人口的分布情况、从事的职业、阶层等实际情况。现在我们农业人口相对已经减少,两会正在讨论的这个1比1,也是反映我们今天的一个客观现实。
《选举法历史上几次修改的情况》: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其中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
1982年,城乡人口比例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了较大不同。在充分考察现实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县级人大代表的农村与城镇人口比例,从4倍改为可小于4:1直至1:1。
1995年,选举法再一次调整,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修改为4:1。此后,将最终比例调整为1:1的呼声越来越高。
合理性:1949年我们国家最主要的一个目标,就是实现国家工业化。就是把我们的国家从一个传统的小农的国家变成一个现代工业国家。如果在人大代表的设计里边完全按照公民个人平等,那么全国人大代表里边就有80%来自农民,20%来自城市。按照这样的一个比例的话,全国人大作为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个主权机构,那么它在作出决定的时候,就不利于我们实现国家工业化的政策。”
二是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三是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四是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的,只能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职务。
五是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加大了侯选人的透明度。
六是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七是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二、选民登记(四类人)
第二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年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准。
一是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三是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但在选举日十二日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登记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
四是下列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三、四个法定时间
今天上午,我区召开区乡两级换届选举动员会,明确选举日定在2011年12月15日。因此,一定要把握好4个法定时间。一是选民名单的公布一定要在11月25日前;二是推荐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一定要在11月30日前;三是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时间一定要在12月8日前;四是各选区要在12月15日前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区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